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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5980687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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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姚志明律師
不安抗辨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注意:
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單務合同不發生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的當事人且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的情形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和其它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接觸合同。
注:
倘若對方當事人 提供了擔保或者作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提供擔保或者對待給付,履行不安抗辯權的在抗辯權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補充《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可以中止履行: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