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如何扣除的問題
1、對於會議費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反之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不合理的會議費支出不得扣除。
2、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髮〔2013〕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4、借鑑部分檔案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目前已廢止,目前總局層面暫時沒有“會議費”相關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2011年1號)規定:十四、關於會議費的扣除問題。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一)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三)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營改增後改為增值稅發票)。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
二、會議費證據材料的留檔備查
企業在對會議費進行財務核算時,財務人員一定要注意會議費證據資料要符合規定並留檔備查,包括但不限於: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增值稅發票、會議現場照片或影像資料、付款水單等。
三、會議費注意事項
1、會議費的證據要保留充分,最好按相關規定或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將資料黏貼在憑證後面,以備檢查。
2、會議費不得與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或不得扣除專案混淆。經常有企業將業務招待費開成會議費報銷處理。
3、會議費發票與餐飲服務發票最好分開開具,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的地區口徑規定餐飲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36號檔案規定,不得抵扣並不等於不得開具專票。
4、並不是所有的餐飲服務發票都是招待費(建議會議期間發生的餐飲費支出不要單獨開具發票,以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招待費),會議期間發生餐飲費支出計入會議費核算,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5、會議費的開支範圍參照中央的檔案,不要超範圍列支。
6、會議費不得與員工旅遊費支出相混淆,不能借會議之名行旅遊之實。
四、會議費發票開具與增值稅的處理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會議費的檔案規定、發票如何開具、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一)總局層面的規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適用稅率為6%,徵收率為3%。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根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總結:納稅人在國內發生的增值稅會議展覽服務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票和普票),在國外發生的會議展覽服務取得所在國的形式發票即可。
(二)會議費發票開具的規定
主要關注會議服務與餐飲服務如何開具發票,目前各地國稅機關主要存在兩種開票口徑,一種是必須分別開具,另一種是可以全部開成會議費。
為什麼稅務局關注這個事呢?還要看一下財稅【2016】36號檔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分別開具
(1)【湖南國稅】
酒店企業在提供培訓、會議服務的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會場出租等多項服務的,應如何繳稅?如何開票?
答:酒店企業在提供培訓、會議服務的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會場出租等多項服務,屬於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不同專案的銷售額,並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中,餐飲、娛樂服務屬於不得抵扣專案,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北京國稅】
為企業培訓提供會議室(不組織培訓)、住宿、餐飲等所有服務,按參加培訓的人員的人頭收取每人一定額度的固定費用,是否可以全部開培訓費?應該怎樣開具發票?如果全開培訓費,對方取得後,餐飲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開培訓費,要分開核算。其中會議費、住宿費可以開專票;餐飲費不得抵扣。
(3)【河北國稅】
關於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
(4)【江西國稅】
會議的住宿、餐飲如何開發票?
答:納稅人既提供住宿服務又提供餐飲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區分住宿服務、餐飲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合併開具。
(5)【福建國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的,屬於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填列,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
(6)【廈門國稅】
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
(7)【海南國稅】
關於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適用稅目的問題
答: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不是單獨提供場地,還包括整理、打掃、飲水等服務,應按照“會議展覽服務”徵稅。若會議服務中還包含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收入,應分別按照會議服務、餐飲服務、住宿服務徵稅,餐飲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浙江國稅】
我酒店為一般納稅人,和企業簽訂了會議服務合同,會議服務價格中包含了參會人員的食宿。請問在開具發票時是否可以將食宿費用作為會議服務的價外費用一併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屬於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分別填寫。
2、合在一起開具
(9)【湖北國稅】
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核算和開票?
答:酒店業納稅人對提供會議服務中包含的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收入,可一併按會議服務核算計稅,開具增值稅發票。
(10)【安徽國稅】
某單位在酒店召開會議,酒店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住宿、餐飲、會務服務等,酒店是否需要對取得收入進行區分,按不同專案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該酒店承接會議,提供上述服務不需要對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專案進行拆分。
三、會議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不論是分開開具發票還是可以合併開票,根據上述檔案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人問用於招待的會議服務、餐飲服務等是否可以抵扣,根據二十七條規定,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總結:透過對各省市營改增會議費發票開具的執行口徑統計發現,絕大部分稅務機關要求餐飲服務要單獨開具發票(單獨開具即可以在一張發票上逐條開具也可以分兩張發票開具),目前公開資料顯示只有湖北、安徽二省的國稅局允許全部開成會議費,不用分開開具發票。但不意味著不需分開開具發票就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就不用作進項稅額轉出了,購買方納稅人要關注增值稅抵扣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如何扣除的問題
1、對於會議費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反之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不合理的會議費支出不得扣除。
2、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髮〔2013〕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4、借鑑部分檔案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目前已廢止,目前總局層面暫時沒有“會議費”相關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2011年1號)規定:十四、關於會議費的扣除問題。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一)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三)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營改增後改為增值稅發票)。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
二、會議費證據材料的留檔備查
企業在對會議費進行財務核算時,財務人員一定要注意會議費證據資料要符合規定並留檔備查,包括但不限於: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增值稅發票、會議現場照片或影像資料、付款水單等。
三、會議費注意事項
1、會議費的證據要保留充分,最好按相關規定或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將資料黏貼在憑證後面,以備檢查。
2、會議費不得與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或不得扣除專案混淆。經常有企業將業務招待費開成會議費報銷處理。
3、會議費發票與餐飲服務發票最好分開開具,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的地區口徑規定餐飲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36號檔案規定,不得抵扣並不等於不得開具專票。
4、並不是所有的餐飲服務發票都是招待費(建議會議期間發生的餐飲費支出不要單獨開具發票,以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招待費),會議期間發生餐飲費支出計入會議費核算,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5、會議費的開支範圍參照中央的檔案,不要超範圍列支。
6、會議費不得與員工旅遊費支出相混淆,不能借會議之名行旅遊之實。
四、會議費發票開具與增值稅的處理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會議費的檔案規定、發票如何開具、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一)總局層面的規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適用稅率為6%,徵收率為3%。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根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總結:納稅人在國內發生的增值稅會議展覽服務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票和普票),在國外發生的會議展覽服務取得所在國的形式發票即可。
(二)會議費發票開具的規定
主要關注會議服務與餐飲服務如何開具發票,目前各地國稅機關主要存在兩種開票口徑,一種是必須分別開具,另一種是可以全部開成會議費。
為什麼稅務局關注這個事呢?還要看一下財稅【2016】36號檔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分別開具
(1)【湖南國稅】
酒店企業在提供培訓、會議服務的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會場出租等多項服務的,應如何繳稅?如何開票?
答:酒店企業在提供培訓、會議服務的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會場出租等多項服務,屬於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不同專案的銷售額,並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中,餐飲、娛樂服務屬於不得抵扣專案,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北京國稅】
為企業培訓提供會議室(不組織培訓)、住宿、餐飲等所有服務,按參加培訓的人員的人頭收取每人一定額度的固定費用,是否可以全部開培訓費?應該怎樣開具發票?如果全開培訓費,對方取得後,餐飲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開培訓費,要分開核算。其中會議費、住宿費可以開專票;餐飲費不得抵扣。
(3)【河北國稅】
關於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
(4)【江西國稅】
會議的住宿、餐飲如何開發票?
答:納稅人既提供住宿服務又提供餐飲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區分住宿服務、餐飲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合併開具。
(5)【福建國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的,屬於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填列,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
(6)【廈門國稅】
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
(7)【海南國稅】
關於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適用稅目的問題
答: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不是單獨提供場地,還包括整理、打掃、飲水等服務,應按照“會議展覽服務”徵稅。若會議服務中還包含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收入,應分別按照會議服務、餐飲服務、住宿服務徵稅,餐飲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浙江國稅】
我酒店為一般納稅人,和企業簽訂了會議服務合同,會議服務價格中包含了參會人員的食宿。請問在開具發票時是否可以將食宿費用作為會議服務的價外費用一併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屬於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不得將上述服務專案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分別填寫。
2、合在一起開具
(9)【湖北國稅】
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核算和開票?
答:酒店業納稅人對提供會議服務中包含的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收入,可一併按會議服務核算計稅,開具增值稅發票。
(10)【安徽國稅】
某單位在酒店召開會議,酒店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住宿、餐飲、會務服務等,酒店是否需要對取得收入進行區分,按不同專案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該酒店承接會議,提供上述服務不需要對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專案進行拆分。
三、會議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不論是分開開具發票還是可以合併開票,根據上述檔案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人問用於招待的會議服務、餐飲服務等是否可以抵扣,根據二十七條規定,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總結:透過對各省市營改增會議費發票開具的執行口徑統計發現,絕大部分稅務機關要求餐飲服務要單獨開具發票(單獨開具即可以在一張發票上逐條開具也可以分兩張發票開具),目前公開資料顯示只有湖北、安徽二省的國稅局允許全部開成會議費,不用分開開具發票。但不意味著不需分開開具發票就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就不用作進項稅額轉出了,購買方納稅人要關注增值稅抵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