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有公辦的也有民辦的。
一、申辦民辦養老院手續:
(一)申辦人向擬辦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籌辦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和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辦人經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可開始籌建民辦養老院。
(三)經同意籌辦的民辦養老院具備開業條件時,向批准機關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二、享受優惠政策:
(一)免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費、牆體革新費、學校校舍修建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有關收費。
(二)免繳城市煤氣和供水的增容費。
(三)用水、電、煤氣,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業的分類價格擇低執行。(四)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院,暫免徵企業所得稅,以及民辦養老院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二、合法申辦人向如下機構提出申辦申請: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三、申辦養老院,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稽核。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交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四、開辦養老院應具備條件:
接到民政部門可以申辦的答覆,申辦人就向該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機構。能領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五、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哪些檔案?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影印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檔案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應當到民辦非企業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養老院有公辦的也有民辦的。
一、申辦民辦養老院手續:
(一)申辦人向擬辦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籌辦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和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辦人經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可開始籌建民辦養老院。
(三)經同意籌辦的民辦養老院具備開業條件時,向批准機關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二、享受優惠政策:
(一)免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費、牆體革新費、學校校舍修建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有關收費。
(二)免繳城市煤氣和供水的增容費。
(三)用水、電、煤氣,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業的分類價格擇低執行。(四)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院,暫免徵企業所得稅,以及民辦養老院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二、合法申辦人向如下機構提出申辦申請: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三、申辦養老院,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稽核。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交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四、開辦養老院應具備條件:
接到民政部門可以申辦的答覆,申辦人就向該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機構。能領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五、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哪些檔案?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影印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檔案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應當到民辦非企業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