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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環環993

    最高額保證所保證的債務均為將來發生的債務、最高額保證所保證的債務為將來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務、最高額保證所保證的債務為連續發生的若干筆債務、保證人的責任為期限屆滿時的責任並且具有限額。

    最高額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區別主要在於: 1、依據《擔保法》第十條及《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務僅限於一定期間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而《擔保法》第六條是對普通保證的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未限定範圍,因此普通保證廣泛適用於各種可以貨幣計量的債務、交易、承諾。

    2、最高額保證是對將來發生的不確定債務擔保,設定的擔保物件一般是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包括已經發生的債務),這些債務將來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債務額是多少也不確定。

    普通保證是對實際發生或已確定、特定的債務擔保,普通保證作為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完全的附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保證隨所擔保的債務發生而成立,即先有債務而後才能設定保證,即便籤訂保證合同時債務尚未發生,該債務在未來發生的時間、數額都可以確定並要求在合同中明確。

    3、最高額保證對一定期內連續發生的債務作擔保,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具有連續性,不能對不具有連續性的債務設定最高額保證。

    普通保證擔保的債務是一項保證對應一筆特定債務,不具有連續性。

    4、最高額保證是限額擔保, 債權人只能在最高限額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不論將來實際發生時如何變動,均以最高限額為限,達不到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務餘額為限;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

    而普通保證一般為定額擔保或全額擔保,依據是《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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