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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lay都是最愛

    船用JRC2253雷達說明書?看了聖人的見解,想談談個人看法 散熱技術的深度沒有那麼玄妙,中國對這項技術的重視程度上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改革開放之初,河南安陽的電致冷半導體元件的廣告氾濫於各類電子刊物,要知道這就是紅外製導導彈和紅外探測裝置的的冷卻單元,那時市場控制一度成為真空,實際上這些元件的開發早在60年代末就開始了,這比西方一點也不晚,電子元件的散熱問題是諸多散熱隔熱領域裡不值一提的小事,比如聖人給的連結裡提到的靜壓箱,實際上和外罩的形狀並無關係,柱面平面球面無所謂,只要送風量充足,就能形成靜壓箱,所以單純從散熱角度理解我們的弧面雷達罩是片面的 我們的雷達天線面積比國外同類的東東大,結構強度才是選擇弧面結構的主要原因,畢竟這個罩罩上保護天線的 透波導雷達罩也是一塊難啃的骨頭,一款戰鬥機的雷達罩沒有一年半載也搞不出來,這是因為透波材料造成的波束畸變是和材料形狀有關的,平面最簡單,這也是人家採用平面罩的最主要原因,人家的東東主要是打人的,幾乎不用考慮被人打,天線罩的形狀不用做過多考慮,就像美國的航母一樣,採用民船標準建造就可以了,何須考慮抗打擊能力 四兩白乾入腹,說的有點離題了

  • 2 # 灬夜先生灬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船用導航雷達。

    1.1 無線電頻率

    雷達裝置工作的無線電頻率在任何時刻均應在國際電信聯盟頒發的“無線電規則”所規定的範圍內。

    2. 目的

    雷達裝置應能相對於本船的其他水面船舶和障礙物、浮標、海岸線以及導航標誌的位置,這將有助於導航和避碰。裝置的安裝應滿足該裝置所規定的效能標準。3. 效能要求

    所有雷達裝置均應滿足下述最低要求。

    3.1 作用距離

    在正常傳播條件下,當雷達天線架設在海面以上15米高度時,在無雜波的情況下,裝置應清楚地顯示出:

    3.1.1 海岸線

    高度為60米的陸地,距離為20海里。

    高度為6米的陸地,距離為7海里。

    3.1.2 水面目標

    對5000噸(總噸,下同)的船舶,不管其首向如何,距離為7海里。

    對10米長的小船,距離為3海里。

    對有效反射面積約10平方米的導航浮標之類的目標,距離為2海里。

    3.2 顯示

    3.2.1 雷達裝置應提供首向向上非穩定相對平面位置顯示,在沒有外部放大裝置的情況下,其有效顯示直徑不小於下列規定:

    3.2.1.1 500 噸到1600 噸以下的船舶為180毫米;

    3.2.1.2 1600 噸到10000 噸以下的船舶為250毫米;

    3.2.1.3 10000 噸和10000 噸以上的船舶,一臺雷達的顯示器為340毫米,另一臺雷達的顯示器為250毫米。

    3.2.1.4 若放大後的顯示精度在本標準的精度範圍內,也可以使用光學放大裝置。

    3.2.1.5 與雷達導航或避碰無關的任何資訊只允許顯示在螢幕有效直徑的外面。

    3.2.2 裝置應供應下列兩組顯示量程中的任一組:

    3.2.2.1 1.5、3、6、12、24海里以及一檔不小於0.5海里且不大於0.8海里的量程組;

    3.2.2.2 1、2、4、8、16、32海里的量程組。

    3.2.3 裝置還可以提供其他量程。

    3.2.3.1 所提供的其他量程應比第3.3.2條所要求的最小量程更小,或者比第3.3.2條所要求的最大量程更大。

    3.2.3.2 不應提供掃描起點延遲的量程。

    3.2.4 裝置在任何時刻都要清楚地指示所用的量程及兩距標環的間距。

    3.3 距離測量

    距離測量指確定某目標到雷達天線的距離。

    3.3.1 裝置應提供測量距離用的下列固定電子距離環:

    3.3.1.1 當裝置按第3.2.2.1條的規定提供量程時,在0.5到0.8海里之間的量程上至少應有2個距標環,在其他量程上應有6個距標環;

    3.3.1.2 當裝置按3.2.2.2條的規定提供量程時,在每一量程上應有4個距標環。

    3.3.1.3 當裝置具有偏心掃描裝置時,在每一量程上應增加另外的距標環,使距標環能從最大偏心點開始,一直延伸到顯示器邊緣。在每一量程上,附加距標環的間距應與第3.3.1.1條或第3.3.1.2條所提供距標環的間距相同。

    3.3.2 裝置應提供帶數字式距離讀數的活動電子距標。

    3.3.2.1 活動距標的變化範圍至少應覆蓋從0.25海里到最大程度的最大距離。

    3.3.3 用固定距標和活動距標測量目標的距離,其誤差不超過使用量程的最大距離的1.5%或70米,取其大者。

    3.3.4 固定距標和活動距標的亮度可調節,並可調到在顯示器上完全消失。

    3.3.4.1 固定距標和活動距標的亮度應能單獨調節。{ContentPageTag}

    3.4 首向指示

    3.4.1 首嚮應在顯示器上用一條直線指示,其最大誤差不超過±1o。船首線的寬度不大於0.5o。

    3.4.1.1 首嚮應以一根電子掃描線從掃描原點延伸到顯示器邊緣。

    3.4.1.2 船首線至少應有±1o的可調範圍,以便在裝置安裝時調整其精度達到或優於0.5o。

    3.4.2 應有關掉船首線的裝置。改裝置不會停留在“船首線斷開”位置上。

    3.4.2.1 當船首線有亮度控制時,不應使船首線暗到消失。

    3.5 方位測量

    3.5.1 應能在顯示器上迅速測定任一目標回波的方位。

    3.5.2 用方位測定裝置測量顯示器邊緣上的目標回波,其方位測量精度應等於或優於±1o。

    3.6 分辨力

    3.6.1 在2海里或小於2海里的量程上,在所用量程的50%~100%的區間內,對方位相同的兩個相似的小目標,裝置能分離地顯示出該兩目標的距離間隔應不大於50米。

    3.6.2 在1.5海里或2海里的量程上,在所用量程的50%~100%的區間內,對距離相同的兩個相似的小目標,裝置能分離地顯示出該兩目標的方位間隔應不大於2.5o。

    3.7 橫搖或縱搖

    當船舶橫搖或縱搖達±10o時,裝置的作用距離仍能滿足第2.1條和2.2條的要求。

    3.8 掃描

    雷達天線應按順時針方向連續和自動掃過360o方位。轉速應不低於12r/分。裝置應能在高達100kn的相對風速情況下良好地運 轉。

    3.8.1 如果確定雷達要與自動雷達繪標儀聯用,則在16海里及16海里以下量程時,天線轉速應不低於20r/分。

    3.9 方位穩定

    3.9.1 裝置應有使顯示方位穩定在傳送羅經方位上的裝置。為此,裝置應有羅經輸入介面。當羅經轉速為2r/分時,對傳送羅經的複式精度應在0.5o以內。

    3.9.1.1 雷達顯示器應有首向向上顯示方式。當從一種顯示方式轉換到另一種方式時,時間不超過15秒,精度為0.5o。

    3.9.2 當無羅經訊號輸入時,裝置應能以非穩定顯示方式正常地工作。

    3.10 效能檢查

    應提供檢查裝置,當裝置工作時能容易地判別其效能是否明顯低於安裝時達到的校準標準,並能在無目標情況下檢查裝置的調諧是否正確。

    3.10.1 裝置效能明顯下降是指系統總的效能降低10dB以上。

    3.11 抗雜波裝置

    應提供適當的方法,抑制由海浪雜波、雨雪和其它形式的降水、雲以及風沙造成的有害回波。應能手動和連續調節抗雜波控制器。在逆時針到底位置上,抗雜波控制器不起作用。另外,可以配備自動抗雜波控制器,但必須能斷開它。

    3.11.1 採用小的不連續步進方式調節抗雜波控制器,應認為是連續的調節。另外,如果滿足下述條件,則也可採用非旋轉式的控制器調節。

    3.11.1.1 如果以直線運動方式調節,在移向最左或最下位置時,抗雜波裝置應不起作用。

    3.12 操作

    3.12.1 裝置應能在顯示器所在位置啟動和操作。

    3.12.2 操作控制器應便於操作者接近,並易於辨認和使用。

    3.12.2.1 凡控制器使用符號之處,所用符號應符合GB5465.2“電氣裝置用圖形符號”的規定。

    3.12.2.2 為了移動顯示器上某些參考標誌的位置,例如掃描原點、電子方位線原點、電子方位線與活動距標的交點,可以採用搖桿、滾球或其他相當的控制器。參考點在顯示器上的移動方向應與所有控制器動作方向一致。

    3.12.3 裝置從冷態啟動後,應在4分鐘內完全正常工作。

    3.12.4 裝置應具有準備狀態,並能在15秒內從準備狀態轉入工作狀態。

    3.12.5 如果在強的環境光線下,為便於顯示器的觀察而需要遮光罩時,應予以考慮罩子的裝拆方便。{ContentPageTag}

    3.12.5.1 遮光罩應使操作者(可能戴眼睛)在各種環境光線下,能正常地觀察顯示器的圖象。若遮光罩範圍內有標繪裝置或控制器,則罩上應留有適當的手的進出孔,以便於操作這些裝置。當手伸入或離開孔時,進出孔應能自動地調節以擋住孔外的光線進入罩內。

    3.13 外磁場干擾

    3.13.1 當裝置在船上安裝和調整好後,無論船舶在地磁場中如何運動,無需進一步調整,裝置的方位精度應保持咋本標準所規定的範圍內。

    3.13.1.1 應充分限制外磁場的影響,以保證裝置在船上安裝和調整後的方位精度保持不變。

    3.14 海面或地面穩定(真運動顯示)

    3.14.1 如具有海面或地面穩定顯示,顯示的精度和分辨力至少應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3.14.2 除了在人工干預情況下,掃描原點的連續運動不應超出顯示器半徑的75%,可以提供自動復位。

    3.14.2.1 當掃描原點移動到靠近極限位置時,裝置應給出燈光報警,也可以加上音響報警,但不需要時可斷開。

    3.14.2.2 當採用自動方式復位時,應配以啟動復位的手動控制器。

    3.14.3 應能使掃描原點按照發送羅經和速度/航程測量裝置的輸出進行移動。還應有一個設定本船船速的手動控制器,以不大於0.2kn的增量從0起調到30kn以上。

    3.14.3.1 掃描原點移動的速度應與速度輸入訊號相對應,其誤差不應超過5%或0.25kn,取其大者。

    3.14.3.2 掃描原點移動的方向應與航向輸入訊號相對應,其誤差不應超過3o。

    3.14.4 為補償海流、潮汐及海風的影響,而在裝置上動手裝手動“流向”和“流速”控制器時,“流向”(海流方向)控制器應以度作為刻度,並且為了正確操作,控制器的調節應與羅經方向一致。“流速”控制器應能以不大於0.2kn的增量,在0到9.9kn以上的變化範圍內輸入流速資料。

    3.15 標繪裝置

    若裝置帶有標繪裝置時,應提供手動或自動標繪雷達目標的有效手段,所用標繪裝置至少應同反射式標繪器一樣有效。裝了反射式標繪器,應配有單獨的標繪器照明亮度調節裝置,並可調暗直至熄滅。

    3.16 配合雷達信標工作

    3.16.1 所有在9GHz(3釐米)頻段工作的雷達應能以水平極化方式工作。

    3.16.1.1 所有在3GHz(10釐米)或5GHz(6釐米)頻段工作的雷達,可以以水平或垂直極化方式工作。

    3.16.1.2 可加一裝置,使雷達在另一極化方式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裝置應能在顯示器上轉換極化方式。

    3.16.2 應能斷開可能會妨礙雷達信標顯示的那些訊號處理裝置。

    3.16.2.1 雷達的工作應當與符合國際海事組織所建議的相應雷達頻段標準的掃頻雷達信標相適應。

    3.17 中間轉換

    當安裝多臺雷達和中間轉換裝置時,轉換裝置的設計應做到操作簡單、轉換迅速。在各種雙雷達組合方式工作時,雷達的效能應保持不變。

    4 安全措施

    4.1 除為了維修可用人工干預裝置外,只有在波束掃描時天線才能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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