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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沒有搜到專業概念,根據我所收集的資訊來看,電力安規中並沒有規定嚴重違章的範圍,但違反電力安規的,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界定為嚴重違章,以下是《重慶市電力公司安全典型嚴重違章100條》:
(一)行為違章(60條)
1.進入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
2.從事高處作業未按規定正確使用雙帶安全帶等高處防墜落用品或裝置。
3.作業現場未按要求設定圍欄;作業人員擅自穿、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4.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
5.不按規定使用工作票進行工作。
6.現場倒閘操作不戴絕緣手套,雷雨天氣巡視或操作室外高壓裝置不穿絕緣靴。
7.約時停、送電。
8.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
9.防誤閉鎖裝置鑰匙未按規定使用。
10.排程命令拖延執行或執行不力。
11.專責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12.倒閘操作前不核對裝置名稱、編號、位置,不執行監護複誦制度或操作時漏項、跳項。
13.倒閘操作中不按規定檢查裝置實際位置,不確認裝置操作到位情況。
14.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規定,不按規定和順序裝拆接地線,不按規定使用個人保安線。
15.漏掛(拆)、錯掛(拆)標示牌。
16.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卡不按規定簽名。
17.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向全體工作班成員宣讀工作票,不明確工作範圍和帶電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開工。
18.工作許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現場條件,佈置完善工作現場安全措施。
19.作業人員擅自擴大工作範圍、工作內容或擅自改變已設定的安全措施。
20.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
21.工作班成員還在工作或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22.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按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和終結手續。
23.進入工作現場,未正確著裝或未按規定穿“黃馬甲”。
24.檢修完畢,在封閉風洞蓋板、風洞門、壓力鋼管、蝸殼、尾水管和壓力容器人孔前,未清點人數和工具,未檢查確無人員和物件遺留。
25.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過檢測週期的安全工器具進行作業(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時戴手套等。
27.巡視或檢修作業,工作人員或機具與帶電體不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8.在開關機構上進行檢修、解體等工作,未拉開相關動力電源。
29.將執行中轉動裝置的防護罩開啟;將手伸入執行中轉動裝置的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他工作。
30.在帶電裝置周圍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31.在帶電裝置附近使用金屬梯子進行作業;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管子等長物。
32.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加壓過程不進行監護和呼唱,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裝置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
33.在電容器上檢修時,未將電容器放電並接地或電纜試驗結束,未對被試電纜進行充分放電。
34.繼電保護進行開關傳動試驗未通知執行人員、現場檢修人員。
35.在繼保屏上作業時,執行裝置與檢修裝置無明顯標誌隔開,或在保護盤上或附近進行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未採取防掉閘的安全措施。
36.跨越輸煤機、捲揚機等運轉裝置的鋼絲繩。
37.吊車起吊前未鳴笛示警或起重工作無專人指揮。
38.在帶電裝置附近進行吊裝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未採取有效措施。
39.在起吊或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透過。吊運重物時從人頭頂透過或吊臂下站人。
40.龍門吊、塔吊拆卸(安裝)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執行。
41.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倚坐或跨越欄杆。
42.高處作業不按規定搭設或使用腳手架。
43.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杆、隔離層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屬設施時不設明顯標誌並及時恢復。
44.電氣工器具使用時未接入漏電保護裝置、外殼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
45.憑藉欄杆、腳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6.高處作業人員隨手上下拋擲器具、材料。
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地點的下面不設圍欄、未設專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在梯子上作業,無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設在不穩定的支援物上。
49.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50.登杆前不核對線路名稱、杆號、色標,不檢查基礎、杆根、爬梯和拉線是否正常。
51.上下杆塔作業不使用防墜落裝置。
52.組立杆塔、撤杆、撤線或緊線前未按規定使用防倒杆裝置等防倒杆塔措施或採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撤杆撤線。
53.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或執行動火工作票。
54.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55.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裝置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種氣瓶不按規定儲運、存放、使用。
58.水上作業不佩戴救生措施。
59.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客貨混裝、不繫或不正確系安全帶,兼職駕駛員未持雙證(駕駛證、兼駕證)駕駛公車。
60.值班期間脫崗。
(二)裝置違章(18條)
61.高低壓線路對地、對建築物等安全距離不夠。
62.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對地距離不能滿足規程規定且未採取措施。
63.待用間隔未納入排程管轄範圍。
64.電力裝置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65.變電站無安防措施。
66.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內的防火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
67.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紅燈。
68.電氣裝置無安全警示標誌或未根據有關規程規定設定“硬隔離”等固定遮(圍)欄。
69.開關裝置無雙重名稱。
70.線路杆塔無線路名稱和杆號,或名稱和杆號不唯一、不正確、不清晰。
71.線路接地電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線未對地導通。
72.平行或同杆架設多回路線路無色標。
73.在絕緣配電線路上未按規定設定驗電接地環。
74.防誤閉鎖裝置不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5.機械裝置轉動部分無防護罩。
76.電氣裝置外殼無接地。
77.臨時電源無漏電保護器。
78.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捲揚機等無制動和逆止裝置,或制動裝置失靈、不靈敏。
(三)管理違章(22條)
79.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管安全監督機構。
80.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分析會。
81.未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82.未按規定設定安全監督機構和配置安全員。
83.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計劃、資金。
84.未按規定配置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85.裝置變更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未及時更新。
86.現場規程沒有每年進行一次複查、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87.新入廠的生產人員,未組織三級安全教育或員工未按規定組織《安規》考試。
88.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未經過規定的專業培訓。
89.沒有每年公佈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有權單獨巡視高壓裝置人員名單。
90.對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91.對違章不制止、不考核。
92.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未制定整改計劃或未落實整改治理措施。
93.設計、採購、施工、驗收未執行有關規定,造成裝置裝置性缺陷。
94.未按要求進行現場勘察或勘察不認真、無勘察記錄。
95.不執行停電檢修平衡會制度、不落實電網執行方式安排和排程計劃。
96.違章指揮或干預值班排程、執行人員操作。
97.安排或默許無票作業、無票操作。
98.大型操作、大型施工、重大險情搶修作業期間管理人員未到崗到位。
99.對承包方未進行資質審查或違規進行工程發包。
100.承發包工程未依法簽訂安全協議,未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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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沒有搜到專業概念,根據我所收集的資訊來看,電力安規中並沒有規定嚴重違章的範圍,但違反電力安規的,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界定為嚴重違章,以下是《重慶市電力公司安全典型嚴重違章100條》:
(一)行為違章(60條)
1.進入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
2.從事高處作業未按規定正確使用雙帶安全帶等高處防墜落用品或裝置。
3.作業現場未按要求設定圍欄;作業人員擅自穿、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4.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
5.不按規定使用工作票進行工作。
6.現場倒閘操作不戴絕緣手套,雷雨天氣巡視或操作室外高壓裝置不穿絕緣靴。
7.約時停、送電。
8.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
9.防誤閉鎖裝置鑰匙未按規定使用。
10.排程命令拖延執行或執行不力。
11.專責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12.倒閘操作前不核對裝置名稱、編號、位置,不執行監護複誦制度或操作時漏項、跳項。
13.倒閘操作中不按規定檢查裝置實際位置,不確認裝置操作到位情況。
14.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規定,不按規定和順序裝拆接地線,不按規定使用個人保安線。
15.漏掛(拆)、錯掛(拆)標示牌。
16.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卡不按規定簽名。
17.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向全體工作班成員宣讀工作票,不明確工作範圍和帶電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開工。
18.工作許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現場條件,佈置完善工作現場安全措施。
19.作業人員擅自擴大工作範圍、工作內容或擅自改變已設定的安全措施。
20.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
21.工作班成員還在工作或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22.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按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和終結手續。
23.進入工作現場,未正確著裝或未按規定穿“黃馬甲”。
24.檢修完畢,在封閉風洞蓋板、風洞門、壓力鋼管、蝸殼、尾水管和壓力容器人孔前,未清點人數和工具,未檢查確無人員和物件遺留。
25.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過檢測週期的安全工器具進行作業(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時戴手套等。
27.巡視或檢修作業,工作人員或機具與帶電體不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8.在開關機構上進行檢修、解體等工作,未拉開相關動力電源。
29.將執行中轉動裝置的防護罩開啟;將手伸入執行中轉動裝置的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他工作。
30.在帶電裝置周圍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31.在帶電裝置附近使用金屬梯子進行作業;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管子等長物。
32.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加壓過程不進行監護和呼唱,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裝置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
33.在電容器上檢修時,未將電容器放電並接地或電纜試驗結束,未對被試電纜進行充分放電。
34.繼電保護進行開關傳動試驗未通知執行人員、現場檢修人員。
35.在繼保屏上作業時,執行裝置與檢修裝置無明顯標誌隔開,或在保護盤上或附近進行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未採取防掉閘的安全措施。
36.跨越輸煤機、捲揚機等運轉裝置的鋼絲繩。
37.吊車起吊前未鳴笛示警或起重工作無專人指揮。
38.在帶電裝置附近進行吊裝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未採取有效措施。
39.在起吊或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透過。吊運重物時從人頭頂透過或吊臂下站人。
40.龍門吊、塔吊拆卸(安裝)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執行。
41.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倚坐或跨越欄杆。
42.高處作業不按規定搭設或使用腳手架。
43.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杆、隔離層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屬設施時不設明顯標誌並及時恢復。
44.電氣工器具使用時未接入漏電保護裝置、外殼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
45.憑藉欄杆、腳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6.高處作業人員隨手上下拋擲器具、材料。
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地點的下面不設圍欄、未設專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在梯子上作業,無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設在不穩定的支援物上。
49.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50.登杆前不核對線路名稱、杆號、色標,不檢查基礎、杆根、爬梯和拉線是否正常。
51.上下杆塔作業不使用防墜落裝置。
52.組立杆塔、撤杆、撤線或緊線前未按規定使用防倒杆裝置等防倒杆塔措施或採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撤杆撤線。
53.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或執行動火工作票。
54.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55.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裝置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種氣瓶不按規定儲運、存放、使用。
58.水上作業不佩戴救生措施。
59.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客貨混裝、不繫或不正確系安全帶,兼職駕駛員未持雙證(駕駛證、兼駕證)駕駛公車。
60.值班期間脫崗。
(二)裝置違章(18條)
61.高低壓線路對地、對建築物等安全距離不夠。
62.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對地距離不能滿足規程規定且未採取措施。
63.待用間隔未納入排程管轄範圍。
64.電力裝置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65.變電站無安防措施。
66.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內的防火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
67.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紅燈。
68.電氣裝置無安全警示標誌或未根據有關規程規定設定“硬隔離”等固定遮(圍)欄。
69.開關裝置無雙重名稱。
70.線路杆塔無線路名稱和杆號,或名稱和杆號不唯一、不正確、不清晰。
71.線路接地電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線未對地導通。
72.平行或同杆架設多回路線路無色標。
73.在絕緣配電線路上未按規定設定驗電接地環。
74.防誤閉鎖裝置不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5.機械裝置轉動部分無防護罩。
76.電氣裝置外殼無接地。
77.臨時電源無漏電保護器。
78.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捲揚機等無制動和逆止裝置,或制動裝置失靈、不靈敏。
(三)管理違章(22條)
79.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管安全監督機構。
80.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分析會。
81.未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82.未按規定設定安全監督機構和配置安全員。
83.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計劃、資金。
84.未按規定配置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85.裝置變更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未及時更新。
86.現場規程沒有每年進行一次複查、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87.新入廠的生產人員,未組織三級安全教育或員工未按規定組織《安規》考試。
88.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未經過規定的專業培訓。
89.沒有每年公佈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有權單獨巡視高壓裝置人員名單。
90.對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91.對違章不制止、不考核。
92.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未制定整改計劃或未落實整改治理措施。
93.設計、採購、施工、驗收未執行有關規定,造成裝置裝置性缺陷。
94.未按要求進行現場勘察或勘察不認真、無勘察記錄。
95.不執行停電檢修平衡會制度、不落實電網執行方式安排和排程計劃。
96.違章指揮或干預值班排程、執行人員操作。
97.安排或默許無票作業、無票操作。
98.大型操作、大型施工、重大險情搶修作業期間管理人員未到崗到位。
99.對承包方未進行資質審查或違規進行工程發包。
100.承發包工程未依法簽訂安全協議,未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