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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牛球迷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 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 人。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進行發包或 者出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可以自主決定。但是,上 述行為也必須符合法律有關強制性規定。 在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的情形下,生產經 營活動實際上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來進行的。因此,承包 人或者承租人如果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的資 質,安全生產同樣不能得到保障。

    因此,第四十六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給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這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選擇承包或者租賃物件時,不能只為了經濟利益,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不聞不問,而必須 考察其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 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導致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與承包方、承租 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條規定中要求的“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指承包 人、承租人必須具備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資質條件”是指根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特定行業或專案的生產經營活 動所應當具備的資格。如,建築工程的發包、承包方必須具 備與該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生產經營單位只能向具備這 些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發包或者出租其 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就安全生 產管理進行約定。這種約定,可以透過雙方之間簽訂安全生 產管理協議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 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形式。

    這種專門協議或者專項 條款,對於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各自的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促使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具有重要意 義。同時,也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判斷各方責任大小的 一個重要依據。

    無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如何劃分,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 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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