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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fyyk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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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風24
失業保險累計繳納滿5年,至少連續領取13個月失業金,具體期限各地社保局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 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