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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16219450500

    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通常的分類有:

    1、以行政監督的物件是否特定為標準,行政監督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察、普查的

    性質,一般監督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的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對於同一個行政機關來說,這兩種監督可以同時使用,並不截然分開。

    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劃分標準,行政監督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監督、海關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期為劃分標準,行政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的特點是實施於相對方某一行為完成之前,事中監督是指對相對方正在實施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事後監督是對相對方已實施完的行為所進行的檢查。

    4、以行政監督機構的任務為劃分標準,可劃分為專門監督與業務監督。

    專門監督是指由專門從事監督檢查,本身並無其他管理任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檢查。業務監督是指擔負管理與監督雙重任務的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5、以行政監督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係為標準,行政監督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監督。

    依職權的監督是行政主體依據自身的行政職責許可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授權的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不是依據自身管理職責許可權而是依據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監督檢查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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