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真的
貴州茅臺智慧財產權保護北京地區負責人表示,“電臺廣告中宣傳的肯定不是貴州茅臺酒,有可能是集團子品牌的系列產品。按道理,它在廣告中應該不能直接以‘茅臺’的名義進行宣傳,只能說是茅臺集團旗下的某個品牌。”該工作人員同時表示,“我們只是一個企業,沒有執法權,對於電臺廣告中可能存在的誇大宣傳也很無奈,我們也是受害者。”
“電臺廣告中說的不是貴州茅臺酒,在廣告宣傳中存在‘打擦邊球’的問題。”貴州茅臺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明確表示,“因為電臺的廣告不是我們公司製作的,而是外包給其他公司來運營的,因而在宣傳中可能存在誇大成分。我們現在也在收集這方面的資料和證據,準備將廣告中存在的問題反映給工商部門。”
擴充套件資料:
北青報記者登入貴州茅臺集團公司官網後發現,早在2012年11月,茅臺集團曾釋出訊息稱,“為保護茅臺集團及成員單位的合法利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11月15日,公司制定出臺了《貴州茅臺集團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茅臺集團新版企業集團標識應用規範》。根據規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只能選擇獨家使用標識;茅臺集團內部除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成員單位,只能選擇使用共同使用標識。”
子品牌冒用母品牌屬於 “不當宣傳”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指出,“茅臺酒在消費者心目中有較高的地位,聽到‘茅臺’這個名字會讓人誤認為就是高階產品,實際上它可能只是集團下面生產的某個產品。如果廣告中沒有涉及虛假宣傳,就不算違規。這類廣告透過對話、直接推銷等形式,引用了一些引人誤解的資訊,屬於不當宣傳。”
邱律師同時指出,如果是虛假廣告,影響市場秩序,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介入,若因“不當宣傳”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規定相違背,則需要相應主管部門來加以規範。
參考資料:
不是真的
貴州茅臺智慧財產權保護北京地區負責人表示,“電臺廣告中宣傳的肯定不是貴州茅臺酒,有可能是集團子品牌的系列產品。按道理,它在廣告中應該不能直接以‘茅臺’的名義進行宣傳,只能說是茅臺集團旗下的某個品牌。”該工作人員同時表示,“我們只是一個企業,沒有執法權,對於電臺廣告中可能存在的誇大宣傳也很無奈,我們也是受害者。”
“電臺廣告中說的不是貴州茅臺酒,在廣告宣傳中存在‘打擦邊球’的問題。”貴州茅臺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明確表示,“因為電臺的廣告不是我們公司製作的,而是外包給其他公司來運營的,因而在宣傳中可能存在誇大成分。我們現在也在收集這方面的資料和證據,準備將廣告中存在的問題反映給工商部門。”
擴充套件資料:
北青報記者登入貴州茅臺集團公司官網後發現,早在2012年11月,茅臺集團曾釋出訊息稱,“為保護茅臺集團及成員單位的合法利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11月15日,公司制定出臺了《貴州茅臺集團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茅臺集團新版企業集團標識應用規範》。根據規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只能選擇獨家使用標識;茅臺集團內部除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成員單位,只能選擇使用共同使用標識。”
子品牌冒用母品牌屬於 “不當宣傳”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指出,“茅臺酒在消費者心目中有較高的地位,聽到‘茅臺’這個名字會讓人誤認為就是高階產品,實際上它可能只是集團下面生產的某個產品。如果廣告中沒有涉及虛假宣傳,就不算違規。這類廣告透過對話、直接推銷等形式,引用了一些引人誤解的資訊,屬於不當宣傳。”
邱律師同時指出,如果是虛假廣告,影響市場秩序,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介入,若因“不當宣傳”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規定相違背,則需要相應主管部門來加以規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