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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海里的老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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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經39816666
個人認為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弱者,同情弱者的。法律應該是保護社會秩序公平、公正!公民需要嚴守法律法規等制度,執法者更應嚴格按照法律來執法!別該講法律時談人情,談國情!不要什麼利己時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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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思想空間
對於刑事犯罪處罰,到底是嚴刑峻法好還是寬嚴相濟好,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做法。
所謂嚴刑峻法,是指對於違法行為動用刑法處罰,而且在處罰時從嚴從重。中國古代就是嚴刑峻法,即一個人違反法律(注意不完全是殺人放火等刑事犯罪而有可能是反對皇帝違抗聖意等行為)就有可能殺頭,嚴重的滅三族甚至滅九族等,總之,國家對於刑事處罰的起點很低,不少刑事犯罪只要違反就是頂格處罰,即被處以極刑,而極刑還不僅僅只是砍頭了事,還有各種死法,如削首(砍頭)、五馬分屍(人的頭部與四肢各栓一頭馬,驅馬前行)與凌遲處死(用刀一刀一刀切割犯人身上肉,直到死亡,往往犯人要哭喊幾天幾夜直到鮮血流盡方能斷氣死亡)。而西方近代以前也是嚴刑峻法,動不動就對犯人實施死刑。但現代西方國家基本上已經廢除死刑,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只有極少數犯罪型別還實行死刑。中國當代刑法也只對少數危害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保留了死刑,而對於一般財產性的犯罪如貪汙受賄等犯罪行為不再實行死刑。
所謂寬嚴相濟,是指對於刑事犯罪行為在處理時應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及危害程度而給與恰如其分的處罰,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嚴。過寬,則對犯罪行為達不到懲戒的效果;過嚴則只會使人自暴自棄,破罐破摔,把人推向社會對立面,反而達不到懲戒效果。
也許有人覺得,對社會上刑事犯罪分子實施嚴苛的刑法對社會對大家更為有利。那我就舉一個明朝朱元璋在位對官員實行嚴刑峻法的例子加以說明到底是不是這樣。朱元璋小時出身貧寒,曾經當過乞丐,生活十分艱苦。他在位時極端痛恨官員貪汙受賄,他規定官員貪汙受賄60兩銀子就殺頭,可以說刑法起點低於任何前朝。起初實施時效果還好,但過一段時間就問題百出。因官員在位時是人們拉攏腐蝕的物件,要想完全不出問題那也是鳳毛麟角,加上誣告在所難免,官員自證清白也很難,一出事往往多於60兩銀子。於是就出現一種怪現象: 有的地方官員幾乎都有問題,都抓光殺光了。當時不少地方官員自己有問題,但不得不以戴罪之身審理其他官員的問題,審完後再被押解上路到上級機構審理。
最後的結果是:朱元璋在位時只有大貪官,沒有小貪官。因為官員不貪腐很難做到,貪汙60兩是死,貪汙6萬兩、60萬兩、600萬兩也是死,不如貪汙大的。結果導致官員不貪則已,一貪就是幾萬兩幾十萬兩甚至幾百萬兩銀子。沒有辦法,朱元璋自己也說貪官怎麼就那麼不怕死,殺不盡剮不完呢!到朱元璋死後,其孫子朱允炆繼位不得不廢除了他爺爺的這一嚴苛的法令,其治理官員貪腐的效果反而遠遠好於他爺爺朱元璋在位時的嚴刑峻法。
因此,刑法處罰起點不能太嚴。太嚴了,人們不小心就違法了,加上動不動就處以極刑,結果只能是人們要麼不作為,要麼就乾脆亂作為或者胡作非為。當然也不能縱容社會上違法犯罪行為,縱容只會帶來有些人的有恃無恐,結果會天下大亂。而寬嚴相濟刑法不枉不縱,實踐證明會更符合社會管理實際更能有效防止犯罪行為發生,也更有利於改造刑事犯罪分子,使其迴歸社會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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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要好好學,問的語無倫次的!實際問題應該是法與情的問題!或者說法,特別是刑法的嚴厲性和一些所謂的“法外開恩”問題。
這個問題的本質,實際是法的本質問題,通俗一點,就是看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的必須從嚴處理,如搶劫,殺人,強姦等嚴重刑事犯罪,有的可能從輕發落,如過失犯罪,標的較小的經濟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外開恩,給犯罪人悔過自新,重新開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