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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詹皇658

    董事會秘書(簡稱“董秘”)為上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並對董事會負責,是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其對外負責公司資訊披露、投資者關係管理;對內負責股權事務管理、公司治理、股權投資、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保障公司規範化運作等事宜。

    主要職責

    一是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即按照法定程式籌備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準備和提交有關會議檔案和資料;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資料,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檔案和會議記錄等。

    二是負責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如股東名冊等資料的管理。

    三是負責辦理資訊披露事務。如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資訊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機構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負責與公司資訊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事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資訊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內幕資訊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作用

    董事會秘書制度的運用,其價值在於對公司治理有著重要的作用。就公司內部治理而言,董事會秘書具有廣泛地涉及公司內部運作程式的職權。

    公司程式性和輔助性事務的集中行使改變了公司權力分散於單個機關或個人行使的不利局面,使得公司董事等經營人員能夠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經營中去,使得公司資訊溝通和決策執行的渠道更為暢通,從而提高了公司的運作效率,促進了公司的運作規範。

    同時,權力的集中行使也使得董事會秘書成為公司大量具體經營活動的直接經手人和見證人,對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權力具有制約的作用,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了股東利益的安全。

    再就外部治理而言,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機關,代表公司與公司登記機關和監督機關進行溝通,使得與公司相關主體的知情權得以保障。

    因此,新修訂的公司法明確地確立了董事會秘書制度,改變了以往對董事會秘書制度立法的分散性、地方性和法律效力層次過低的弊端,與舊法相比是一大進步。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該法條的粗糙與簡單,很多更為具體的內容被留待往後條件成熟時再進行規範,這也符合學術探索和司法實踐的規律,體現了立法者的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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