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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狽為奸”出自唐代段成式的《酉陽雜俎》。

    其中記述說狼和狽是很相似的兩種動物。狼的前腿長,後腿短;狽則相反,前腿短,後腿長。狽必須把它的前腿搭在狼的後腿上才能行動,否則就會寸步難行。有一次,狼和狽走到一個人家的羊圈外面,雖然裡面有許多隻羊,但是羊圈既高又堅固,於是狽就讓狼騎在自己的脖子上,再由用兩條很長的後腿直立起來,把狼馱得很高,然後,狼就用它兩條長長的前腳,攀住羊圈,這樣就能夠將圈中的羊叼走了。從這個故事中就有了“狼狽為奸”這個成語,用來比喻相互勾結做壞事。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成語所形容的主體一般都是兩個,既不能是多個,更不能是一個。這樣看來,上面所舉的那篇文章中,就不應使用“狼狽為奸”,應當換作“朋比為奸”才更為合適。“朋比為奸”出自《新唐書·李絳傳》:“趨利之人,常為朋比,同其私也。”“朋比”是依附、勾結的意思,這個成語用來形容多個壞人勾結起來做壞事。主體既可以是兩個,也可以是多個,比”狼狽為奸“的使用範圍更大。例如,同治帝的一份詔書中給想要革除的十大臣找到的罪名就是“朋比為奸,謀為不軌”,也是用來形容多人。所顯然,用來形容一個由七個犯罪分子組成的犯罪團伙,使用“朋比為奸”是比較合適的。總之,我們只要能夠了解“狼狽為奸”和“朋比為奸”在物件數量上的差異,就不會在使用中混淆了這兩個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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