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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為:  

    1、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  作為一種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要開展經營活動。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又是一種互助性的經濟組織,不同於公司等其他企業,所以必須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圍繞合作社成員的需求進行,交易物件主要限於本合作社成員。如以養鴨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就應當以加入本合作社的養鴨農戶為主要交易物件,而不能以附近工礦區的居民為主要交易物件。  

    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圍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圍繞成員的特定需求開展經營活動,即滿足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需求。總的來講,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具體來講,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應當只提供本專業方面的服務,如以茶葉種植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就應當圍繞茶葉種植過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機具、茶產品加工等開展經營活動,而不應當開展與茶葉種植無關的經營活動如商品房開發、銷售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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