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退出的時間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提出要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前3個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但如果成員是組織或團體的應當在6個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規定的,要按照章程辦。
二是退社成員資格終止時間,只要辦理了退社手續,在財務年度終了時便可自然終結。
三是在退社成員退出以後要做一個退社宣告。
四是在處理退社成員的財產時,要特別注意。退社成員資格終止後,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退社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額盈餘。但是為不影響其他成員的利益,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退社成員在資格終止前的本社的虧損、債務、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資格終止前和本專業合作社簽得有其他合同的,還要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按照合同履行。
《農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情況下,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時,已經有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關規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時,只要按照當初的章程規定操作便可。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起草章程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起草,在得到全體成員的同意後才具有法定效力。
中途有人提出加入,首先要透過資格稽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條件,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者組織。資格稽核透過以後,要按照章程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其加入,然後填寫相應的資料,繳納相應的入社股金,履行相應的入社手續,讓新加入的成員能夠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
一是在退出的時間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提出要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前3個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但如果成員是組織或團體的應當在6個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規定的,要按照章程辦。
二是退社成員資格終止時間,只要辦理了退社手續,在財務年度終了時便可自然終結。
三是在退社成員退出以後要做一個退社宣告。
四是在處理退社成員的財產時,要特別注意。退社成員資格終止後,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退社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額盈餘。但是為不影響其他成員的利益,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退社成員在資格終止前的本社的虧損、債務、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資格終止前和本專業合作社簽得有其他合同的,還要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按照合同履行。
《農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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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時,已經有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關規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時,只要按照當初的章程規定操作便可。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起草章程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起草,在得到全體成員的同意後才具有法定效力。
中途有人提出加入,首先要透過資格稽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條件,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者組織。資格稽核透過以後,要按照章程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其加入,然後填寫相應的資料,繳納相應的入社股金,履行相應的入社手續,讓新加入的成員能夠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