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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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8596862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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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火車站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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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吳帥澎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 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 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 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 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合作社成員的基本權利。退社的權利是農民自主的權利,即當農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願意或者客觀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就可以選擇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九條對於合作社成員退社的時間、程式等問題做了規定。主要明確如下內容:;(1)退社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3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6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成員資格終止時間。提出退社的成員的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自動終止。;(3)合作社成員退社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宣告即可,無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