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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6、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7、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8、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9、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10、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11、國家透過財政支援、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12、國家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1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特徵是:1、組織上在組織構成上,合作社以農民作為經濟主體,主要由進行同類農產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而成,農民至少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從而構建了新的組織形式。2、所有制結構上合作社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實現了勞動和資本的聯合,從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結構;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將利潤返還給成員,從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製度。3、收益分配上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將利潤返還給成員,從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製度。4、管理機制上合作社實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原則,建構了新的經營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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