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族可以和彝族通婚. 彝族!這是我們雲南的主要少數民族,而且按彝族的民俗文化的演變來看,他們的祖先當時住的就是石頭房子、用石器的。在美姑縣,就是彝族文化的復興地。解放前,在那個地方的彝族佔99.7%,一百個人裡面沒有別的民族,只有0.3%的感覺,所以那個地方保持的比較原始,有很嚴格的等級制度。在婚姻上,黑彝和白彝不能通婚,這是等級劃分,所以每個等級只能和那個等級的人通婚。等級有土司、黑彝、白彝、奴隸、娃子等。娃子也分黑彝的娃子、白彝的娃子只是後來,解放後,漢文化的廣泛進入雲南,彝族與漢族通婚的人多了,風俗習慣也慢慢有所改變。 不同地區不同支系彝族女性社會化的狀況相聯絡,彝族女性的婚戀習俗也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1949年以前處於封建制的地區,婚姻形態與漢族較為接近,但盛行族內婚制,一般不與其他民族通婚,有的地方甚至不同的彝族支系之間也不通婚。婚姻禮儀各地也不盡一致。楚雄州牟定、武定、永仁等縣的青年男女多自由婚配,但無論自由戀愛或父母作主,均有說媒、訂婚、迎親、回門等程式。彝族沒有專職媒人,男女均可充當。媒人攜帶糖酒到女家提親,同意之後舉行訂婚儀式,即"吃訂酒"。由男方和媒人帶上酒和部分首飾(必不可少的是手鐲和一塊紅布)到女家,女家請來自己的長輩親屬一同商議婚期、彩禮、婚筵規模,迎送親的人數等事宜。自"吃訂酒"之日起,男女雙方不得任意反悔。新娘出嫁時,按規矩要由男方派人到女方家中迎娶。接到新娘後,在去新郎家的途中,凡需過橋、翻山越嶺、過河、爬坡坎,新娘均由陪郎揹著。一路上,迎親、送親的青年男女彈著三絃、月琴,吹著嗩吶、短笛,唱著背新娘歌,跳著舞,歡歡喜喜,熱熱鬧鬧地把新娘送到了新郎家。 石屏等縣壩區以及江城、元江、峨山、巍山等縣,婚姻須經"父母之命,媒的之言。"江城縣彝族多數在本民族內通婚,但也不嚴格禁止跟漢族、哈尼族等外族通婚。新婚的第一二天,新娘由送親的女伴晝夜陪守著,到第三天一早即回孃家。在孃家住滿一個月後,婆家請人去接,仍有女伴數人前來同住。三天後又返回孃家,再住一月。直到第三次接回時,夫妻始能同房。有的婦女對包辦婚姻不滿,往往是長時間住在孃家不回。巍山彝族男孩八九歲時,父母就要給他定下親事,稱之為"喝定酒";喝了"定酒"後的雙方家長已變成"親家",已許配的姑娘開始稱男方的父母為"爹、媽",當兒子長到十八九歲時,父母就要給他們完婚。儘管部分地區彝族青年男女婚姻的締結上存在父母包辦的現象,但不少地區的彝族在婚前享有相當的社交自由,與漢族相比,彝族女性受封建禮教的束縛很少。逢年過節,或婚喪喜慶時,青年男女往往利用這些機會唱歌跳舞,飲酒吸菸聚會,開始相識、互戀、遞送信物,不少人也在稟告父母而後成為眷屬。 第二種型別是1949年前處於奴隸制社會的小涼山彝族地區,婚姻形態也反映了奴隸制的特點。1949年前小涼山彝族嚴格實行族內婚制、等級內婚制和家支外婚制。族內婚是指在本民族內締結婚姻,不能與外族通婚;家支外婚是指同一家支內部嚴禁通婚,婚姻只能選擇在本家支以外進行;而等級內婚乃是小涼山彝族婚姻的最基本特徵。在彝族奴隸制社會里,全體社會成員,主要依血緣因素及經濟佔有和人身權利等條件劃分為黑彝、曲諾、阿加和呷西四個等級。黑彝是世襲貴族;曲諾屬奴隸社會的隸屬民;阿加是經主子婚配成家,住在主子的轄區內,為主子承擔田間勞動的分居奴;呷西屬住在主子家內的單身奴隸。等級內婚制嚴格規定:黑彝貴族只能在本等級內通婚,嚴禁與被統治等級之間聯姻。即使十分富裕長得英俊和有才能的曲諾小夥子,也不得與貴族通婚,如貴族女子與低等級男子相愛併發生性關係,按慣例必須雙雙處死。通常勒令貴族女子上吊自縊,非貴族男子則要被火燒死,並把其雙手的骨胳打碎,據說是讓其後世不能再轉化為人。黑彝男子與低等級的女子通*乃是公開的秘密,是不受什麼處罰的,但其後代卻不能進入貴族之列,這實際上是為保證黑彝貴族血統純潔的一種手段。按老規矩曲諾等級也不能與比其低下的等級聯姻,但這種限制遠不如黑彝等級嚴格。 此外在小涼山彝族中還實行姨表不婚和姑舅表優先婚。彝族諺語說:"再缺糧食,甜養苦養不能同吃;再缺衣裳,山羊皮綿羊皮不能合穿;再缺配偶,兄妹不能結婚。"這裡所說的兄妹,不僅指同胞兄妹,而且也包含著姨表兄妹在內。在小涼山彝族的觀念中,對親戚關係,應以母親的關係為根據。姨母等於母親,姨表兄妹等於同胞兄妹,差別僅僅在於沒有同在一個家庭中生活,故嚴禁通婚。反之,對於姑舅表兄妹,則享有締結婚姻的優先權,如彝諺說:"姑家的女兒,不用說都是舅家的媳婦","姑家要舅家的女兒,不費什麼力氣。"按照習慣,姑家的女兒欲嫁別人,必須徵得舅家的允諾,反之,對舅家的女兒亦然。婚姻的締結,一般男女在10歲左右,即由父母作主,選擇配偶。男方請人作媒說親,並請畢摩(祭司)占卜算命,或"看豬膽"定親(即把豬殺了以後,取膽、胰看吉凶),以豬膽黃大,胰臟肥重為吉,反之則兇,凶兆往往導致婚事不成。如獲吉兆,女家接受聘禮,即算訂婚。 結婚時,男方備馬一匹,並遣人攜帶酒、肉、雞蛋和養面等禮物至女家,迎接新娘。新娘出嫁必須騎馬,由男性親戚陪送至男方家。由於途中解手不便,新娘在出嫁前兩三天就須斷食斷水,直到結婚儀式完畢之後,才恢復吃食喝水。有的行程較遠,新娘有餓得昏倒在路上的。結婚當晚,送親者與新郎村寨中的男女在新房中各坐一排,飲酒對歌,以相娛樂。洞房之夜,新娘佯裝撕打新郎,以示貞節。在舉行婚禮後的第二天或第三天晚上,夫家還要舉行一次為新娘"轉魂"的宗教儀式。其做法是,新郎、新娘與公婆及其他家裡人一起,一家人圍坐在堂屋內,請一壯漢提著一隻羊或一頭豬在他們的頭上從左向右轉七轉,然後又從有向左轉九轉,再把這頭羊或豬殺掉獻祭祖先,以此表示新娘的魂已經轉到夫家,新娘從此正式成為夫族中的人。此後三五天,新娘"不落夫家",新郎和送親人護著新娘回孃家,過一段時間(有的要在孃家住幾年),男方才遣人把妻子接回來正式與新郎建立家庭生活。 第三種類型:還保留著某些原始社會特點地區的婚戀習俗。彌勒縣阿細支系,婚姻雖受到漢族封建制的影響,但許多村寨仍基本上保留著自由戀愛的特點。他們除了在公房中談情說愛外,還透過約定"跳樂"(或稱"跳月")的地點,利用跳樂的機會求愛。如果雙方相愛,女子便揹著事先編好的新篾籮,裝滿一背柴,跟著頭戴篾帽,身掛笛子的小夥一起到男家住一天,次日雙雙至女家認親。男子首先給女家挑一擔水,如果不遇阻攔,表明小夥子聰明能幹,女方家人已同意婚事。這樣從事一天勞動,即算正式結婚。因此,這裡的婚姻無父母包辦,不用聘禮,不少人家當女兒將男子帶來後才知道女婿是誰。白依女子透過在公房戀愛,尋找意中人,如果男女雙方合意,就訂下搶婚的日子。屆時,幾個青年躲在女方住處外面,給她丟幾個石頭或打個暗號,女子就出來。出來時,故意給爹媽打個招呼,表示她是老老實實地去辦點事情。她與男方接上頭後,就一起往外跑,女子一面跑一面喊叫:"阿爸,有人搶我!"女方的父母也假意高聲喊叫著追趕一段路,就回家了。實際上爹媽也喜歡把女兒嫁出去,只是在外人面前表明:我們的女兒被人搶走了,我們去跟搶的人打了,但是沒法把女兒搶回來。男方搶到姑娘後,就雙雙在山上過一夜,第二天回到男家辦喜事。大姚縣曇華山區自稱裡潑的彝族,婚姻基於自由戀愛,沒有親緣關係的青年男女,在生產勞動和各種社交活動中,互相瞭解,情投意合,經父母同意後即可締結婚姻,不舉行任何結婚儀式。辦喜事,請客送禮,不在結婚時,而在第一個孩子滿月之後。夫妻生了第一個孩子以後,婚姻才算穩定。在此之前,夫妻若感情不合,可自由離婚,不吵不鬧,只須雙方同意,把一節木頭破成兩半,各執一半作為離婚憑證。離婚後依然和睦相處。
漢族可以和彝族通婚. 彝族!這是我們雲南的主要少數民族,而且按彝族的民俗文化的演變來看,他們的祖先當時住的就是石頭房子、用石器的。在美姑縣,就是彝族文化的復興地。解放前,在那個地方的彝族佔99.7%,一百個人裡面沒有別的民族,只有0.3%的感覺,所以那個地方保持的比較原始,有很嚴格的等級制度。在婚姻上,黑彝和白彝不能通婚,這是等級劃分,所以每個等級只能和那個等級的人通婚。等級有土司、黑彝、白彝、奴隸、娃子等。娃子也分黑彝的娃子、白彝的娃子只是後來,解放後,漢文化的廣泛進入雲南,彝族與漢族通婚的人多了,風俗習慣也慢慢有所改變。 不同地區不同支系彝族女性社會化的狀況相聯絡,彝族女性的婚戀習俗也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1949年以前處於封建制的地區,婚姻形態與漢族較為接近,但盛行族內婚制,一般不與其他民族通婚,有的地方甚至不同的彝族支系之間也不通婚。婚姻禮儀各地也不盡一致。楚雄州牟定、武定、永仁等縣的青年男女多自由婚配,但無論自由戀愛或父母作主,均有說媒、訂婚、迎親、回門等程式。彝族沒有專職媒人,男女均可充當。媒人攜帶糖酒到女家提親,同意之後舉行訂婚儀式,即"吃訂酒"。由男方和媒人帶上酒和部分首飾(必不可少的是手鐲和一塊紅布)到女家,女家請來自己的長輩親屬一同商議婚期、彩禮、婚筵規模,迎送親的人數等事宜。自"吃訂酒"之日起,男女雙方不得任意反悔。新娘出嫁時,按規矩要由男方派人到女方家中迎娶。接到新娘後,在去新郎家的途中,凡需過橋、翻山越嶺、過河、爬坡坎,新娘均由陪郎揹著。一路上,迎親、送親的青年男女彈著三絃、月琴,吹著嗩吶、短笛,唱著背新娘歌,跳著舞,歡歡喜喜,熱熱鬧鬧地把新娘送到了新郎家。 石屏等縣壩區以及江城、元江、峨山、巍山等縣,婚姻須經"父母之命,媒的之言。"江城縣彝族多數在本民族內通婚,但也不嚴格禁止跟漢族、哈尼族等外族通婚。新婚的第一二天,新娘由送親的女伴晝夜陪守著,到第三天一早即回孃家。在孃家住滿一個月後,婆家請人去接,仍有女伴數人前來同住。三天後又返回孃家,再住一月。直到第三次接回時,夫妻始能同房。有的婦女對包辦婚姻不滿,往往是長時間住在孃家不回。巍山彝族男孩八九歲時,父母就要給他定下親事,稱之為"喝定酒";喝了"定酒"後的雙方家長已變成"親家",已許配的姑娘開始稱男方的父母為"爹、媽",當兒子長到十八九歲時,父母就要給他們完婚。儘管部分地區彝族青年男女婚姻的締結上存在父母包辦的現象,但不少地區的彝族在婚前享有相當的社交自由,與漢族相比,彝族女性受封建禮教的束縛很少。逢年過節,或婚喪喜慶時,青年男女往往利用這些機會唱歌跳舞,飲酒吸菸聚會,開始相識、互戀、遞送信物,不少人也在稟告父母而後成為眷屬。 第二種型別是1949年前處於奴隸制社會的小涼山彝族地區,婚姻形態也反映了奴隸制的特點。1949年前小涼山彝族嚴格實行族內婚制、等級內婚制和家支外婚制。族內婚是指在本民族內締結婚姻,不能與外族通婚;家支外婚是指同一家支內部嚴禁通婚,婚姻只能選擇在本家支以外進行;而等級內婚乃是小涼山彝族婚姻的最基本特徵。在彝族奴隸制社會里,全體社會成員,主要依血緣因素及經濟佔有和人身權利等條件劃分為黑彝、曲諾、阿加和呷西四個等級。黑彝是世襲貴族;曲諾屬奴隸社會的隸屬民;阿加是經主子婚配成家,住在主子的轄區內,為主子承擔田間勞動的分居奴;呷西屬住在主子家內的單身奴隸。等級內婚制嚴格規定:黑彝貴族只能在本等級內通婚,嚴禁與被統治等級之間聯姻。即使十分富裕長得英俊和有才能的曲諾小夥子,也不得與貴族通婚,如貴族女子與低等級男子相愛併發生性關係,按慣例必須雙雙處死。通常勒令貴族女子上吊自縊,非貴族男子則要被火燒死,並把其雙手的骨胳打碎,據說是讓其後世不能再轉化為人。黑彝男子與低等級的女子通*乃是公開的秘密,是不受什麼處罰的,但其後代卻不能進入貴族之列,這實際上是為保證黑彝貴族血統純潔的一種手段。按老規矩曲諾等級也不能與比其低下的等級聯姻,但這種限制遠不如黑彝等級嚴格。 此外在小涼山彝族中還實行姨表不婚和姑舅表優先婚。彝族諺語說:"再缺糧食,甜養苦養不能同吃;再缺衣裳,山羊皮綿羊皮不能合穿;再缺配偶,兄妹不能結婚。"這裡所說的兄妹,不僅指同胞兄妹,而且也包含著姨表兄妹在內。在小涼山彝族的觀念中,對親戚關係,應以母親的關係為根據。姨母等於母親,姨表兄妹等於同胞兄妹,差別僅僅在於沒有同在一個家庭中生活,故嚴禁通婚。反之,對於姑舅表兄妹,則享有締結婚姻的優先權,如彝諺說:"姑家的女兒,不用說都是舅家的媳婦","姑家要舅家的女兒,不費什麼力氣。"按照習慣,姑家的女兒欲嫁別人,必須徵得舅家的允諾,反之,對舅家的女兒亦然。婚姻的締結,一般男女在10歲左右,即由父母作主,選擇配偶。男方請人作媒說親,並請畢摩(祭司)占卜算命,或"看豬膽"定親(即把豬殺了以後,取膽、胰看吉凶),以豬膽黃大,胰臟肥重為吉,反之則兇,凶兆往往導致婚事不成。如獲吉兆,女家接受聘禮,即算訂婚。 結婚時,男方備馬一匹,並遣人攜帶酒、肉、雞蛋和養面等禮物至女家,迎接新娘。新娘出嫁必須騎馬,由男性親戚陪送至男方家。由於途中解手不便,新娘在出嫁前兩三天就須斷食斷水,直到結婚儀式完畢之後,才恢復吃食喝水。有的行程較遠,新娘有餓得昏倒在路上的。結婚當晚,送親者與新郎村寨中的男女在新房中各坐一排,飲酒對歌,以相娛樂。洞房之夜,新娘佯裝撕打新郎,以示貞節。在舉行婚禮後的第二天或第三天晚上,夫家還要舉行一次為新娘"轉魂"的宗教儀式。其做法是,新郎、新娘與公婆及其他家裡人一起,一家人圍坐在堂屋內,請一壯漢提著一隻羊或一頭豬在他們的頭上從左向右轉七轉,然後又從有向左轉九轉,再把這頭羊或豬殺掉獻祭祖先,以此表示新娘的魂已經轉到夫家,新娘從此正式成為夫族中的人。此後三五天,新娘"不落夫家",新郎和送親人護著新娘回孃家,過一段時間(有的要在孃家住幾年),男方才遣人把妻子接回來正式與新郎建立家庭生活。 第三種類型:還保留著某些原始社會特點地區的婚戀習俗。彌勒縣阿細支系,婚姻雖受到漢族封建制的影響,但許多村寨仍基本上保留著自由戀愛的特點。他們除了在公房中談情說愛外,還透過約定"跳樂"(或稱"跳月")的地點,利用跳樂的機會求愛。如果雙方相愛,女子便揹著事先編好的新篾籮,裝滿一背柴,跟著頭戴篾帽,身掛笛子的小夥一起到男家住一天,次日雙雙至女家認親。男子首先給女家挑一擔水,如果不遇阻攔,表明小夥子聰明能幹,女方家人已同意婚事。這樣從事一天勞動,即算正式結婚。因此,這裡的婚姻無父母包辦,不用聘禮,不少人家當女兒將男子帶來後才知道女婿是誰。白依女子透過在公房戀愛,尋找意中人,如果男女雙方合意,就訂下搶婚的日子。屆時,幾個青年躲在女方住處外面,給她丟幾個石頭或打個暗號,女子就出來。出來時,故意給爹媽打個招呼,表示她是老老實實地去辦點事情。她與男方接上頭後,就一起往外跑,女子一面跑一面喊叫:"阿爸,有人搶我!"女方的父母也假意高聲喊叫著追趕一段路,就回家了。實際上爹媽也喜歡把女兒嫁出去,只是在外人面前表明:我們的女兒被人搶走了,我們去跟搶的人打了,但是沒法把女兒搶回來。男方搶到姑娘後,就雙雙在山上過一夜,第二天回到男家辦喜事。大姚縣曇華山區自稱裡潑的彝族,婚姻基於自由戀愛,沒有親緣關係的青年男女,在生產勞動和各種社交活動中,互相瞭解,情投意合,經父母同意後即可締結婚姻,不舉行任何結婚儀式。辦喜事,請客送禮,不在結婚時,而在第一個孩子滿月之後。夫妻生了第一個孩子以後,婚姻才算穩定。在此之前,夫妻若感情不合,可自由離婚,不吵不鬧,只須雙方同意,把一節木頭破成兩半,各執一半作為離婚憑證。離婚後依然和睦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