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作如下處理: (一)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由銀行統一印製和管理,應包含以下內容: (1)賬戶名稱; (2)賬號; (3)開戶銀行名稱; (4)賬戶性質; (5)開戶登記證核准號(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除填寫該賬戶開戶登記證核准號外還應填寫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核准號); (6)銷戶原因。 (二)存款人因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或者因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需要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三)銀行辦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時,應在其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由經辦人員簽署名章,同時於撤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華人民銀行報告。 (四)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銀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辦理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作如下處理: (一)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由銀行統一印製和管理,應包含以下內容: (1)賬戶名稱; (2)賬號; (3)開戶銀行名稱; (4)賬戶性質; (5)開戶登記證核准號(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除填寫該賬戶開戶登記證核准號外還應填寫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核准號); (6)銷戶原因。 (二)存款人因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或者因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需要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三)銀行辦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時,應在其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由經辦人員簽署名章,同時於撤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華人民銀行報告。 (四)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銀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辦理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