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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鞅論財經

    集體資產所有權本來就是歸集體的,現在為什麼要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的房產歸你呢?其中的緣由又是如何?不同的集體所有權的特點是不相同的。我們就以房產為例,集體資產所有權也是分為很多種。

    其一,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這是基本上是屬於村民個人所有;

    這種情況的出租到期就可以直接收回,並且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其二,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小產權房,這個是以打政策擦邊球而形成的,會以出租的方式發包給個人且存在的較大政策風險;

    像這種本來就是在鑽法律空子的專案,一旦出了問題就可能出現被某團體或開發商收回,也可能就是以甲方的名義參與。風險本來時刻存在。

    其三,真正具有集體產權的房產,只不過是以樓層、幢、小區為不同單元進行產權發放,並以小塊割讓給個人的方式獲得租賃式的產權或租期;

    這是一種小產權但整棟房產又有獨立產權的房產,這也是一種很糾結的房產投資。整棟房產所有人可能已經抵押或出讓或法院拍賣,這時只擁有租賃性長期合同的投資人就會被新甲方愚弄,一旦到了人家手裡就絕不可能輕易吐出來。

    其四,一個新的名詞叫農村10%留用地,透過地方徵收土地給予10%的留用商業建築專案開發的土地。有些是全部歸集體開發,而有些是51%歸集體開發,另外49%可以利用土地引進開發商進行幾乎免費的房地產開發。這種的有些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業性質,有些又是開發商的商業性質。一旦交割完成歸開發商的部分就跟村集體無關。

    對於農村集體所有的部分在村集體不出現大面積虧損的情況下,擁有集體長租小產權的房產還是比較安全。可49%的投資商部分跟第三條的情況一致,不再進行重複敘述。以上四種不同的所有方式在產權和糾紛中其實是處理方式也是不盡相同的,而且還要看產權性質、合同方式等不同進行不同的糾紛處理或法律程式。而不僅僅是一句到期了甲方為什麼不還給你的集體所有權資產怎麼簡單。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好諮詢律師或懂行的人。這樣可以少走彎路,尤其告誡那麼盲目投資的人,一定要有風險管控意識,避免一步踏錯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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