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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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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素質教育之漏網之魚

    我認為電動車男子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

    首先,事情的起因完全是寶馬車司機搶佔腳踏車道。電動車男子不但沒有任何過錯,而且還被寶馬車侵犯了其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權利。

    其次,寶馬車司機不但不糾正自己的錯誤,反而對受侵害者拳腳相加。而在此過程中,電動車男子並沒有還手。

    最後,寶馬車司機自己作死,光打人還不夠,又從自己車內拿出砍刀對受侵害者亂砍。這種行為對電動車男子的生命安全構成了直接的巨大的威脅。

    所以,在拾起砍刀後,電動車男子首先想到的,應該是及時制服這個喪心病狂的殺人暴徒,不能再給其任何反抗甚至扭轉局面的機會。

    所以,當寶馬男面對他的時候,他砍出的幾刀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後來,寶馬男轉身向汽車駕駛室跑去,表面上看是落荒而逃,但根據其之前的表現,其動機除了躲避以外,不排除有上車找更大凶器和企圖開車撞死電動車男子的可能性。

    所以,在此生命危機關頭,電動車男子的選擇是繼續砍他,直到確保其無法侵害自己為止。

    綜上所述,電動車男子的行為始終是圍繞著在面對喪心病狂,欲致自己於死地的暴徒時,出於本能,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展開的,因此,不構成防衛過當!

  • 2 # 易10392102

    大家看看什麼是無限防衛權《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無限防衛權的理解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見,第一種,無限防衛是指公民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第二種,無限防衛是權益人任意處置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第三種,無限防衛是指防衛人享有對正當防衛的強度沒有任何控制的行為。這幾種概念的陳述雖然不同,但都是在實施正當防衛的基礎上的“無限”權利。“無限”,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第一種是指防衛範圍上的無限,即人們可以對

    不法的侵害行為實施反擊;第二種是指防衛強度的無限,即防衛行為可以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損害。筆者認為,第20條第3款設立的“無限防衛”不是一種不受限制的無限防衛,而是相對於第20條第1款完全的正當防衛而言的,是有條件的即對防衛範圍有所限制而無強度限制的無限防衛。

  • 3 # 食全酒美649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武松打虎。從影視劇裡我們看到武松對國家保護動物(玩笑話)是痛下殺手了。其實武松進山只不過想過景陽岡,並不是去打老虎拿獎金與錦旗的。問題出在了老虎先攻擊他!武松也打累了,老虎早死了,為什麼一直要打到打不動為止?道理很簡單,對於這種猛獸,你不打死它它就會咬死你,它不會和你握爪言和的。同樣,對於這個屢教不改窮兇極惡的人,動不動就拔刀相向,你不把他砍得不能動彈他反過來照樣砍你,並且往死裡砍!所以,這件事應該屬於正當防衛。至於把人砍死了,當時情況下,誰能拿捏得準,人民警察擊斃悍匪也沒規定只能開一槍啊,再說當時也不想打死啊…

  • 4 # 喬治巴別

    首先,大家要相信司法公正。我保留個人看法。希望媒體對後續事件發展,給予跟蹤報道。用證據證人證詞,用事實說話!政府部門應該關注人民意願。全華人民對此事件都很關切。這件事社會影響惡劣。我會持續關於後續事態發展。我相信這將影響很多人,遇到此種事件的處理態度。

    其次,每個人都是這個社會的組成部分。我在想,當我們以旁觀者的身份,遇到此種事件,該怎麼抉擇。是冷眼旁觀,駕車離去還是上前勸解。好多媒體吐槽社會冷漠,我想說冷漠不是任何人的本意。因為當自己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一個無限自衛權這麼難以判定。作為旁觀者,試問誰敢管。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病態冷漠社會必然形成。

    再次,試想。如果每一個看到的人都停下來,進行勸解。眾人在花臂男拿刀以前對其進行必要控制。有人及時撥打報警電話。這種悲劇是不是可以避免發生。

  • 5 # 憤怒野虎

    這有待警方調查。依我看,為防衛過當可能性大。

    影片之中,紋身男長刀掉地,被騎車男快手搶到,隨後追砍紋身男。紋身男跑回車邊,剛進入車就被砍傷。在紋身男進入車廂之時,究竟是躲避,還是拿更利害武器。這裡,影片沒有顯示。

    若是躲避,可能判故意傷害。若是拿刀或槍,那麼,按國外慣例,依然是正當防衛。而在中國,可能判防衛過當。而從紋身男在佔盡優勢之下,拿刀追砍的過程看,他回去拿刀或槍的可能性更大。

  • 6 # 差不多神棍

    史記·遊俠列傳·劉海龍 劉氏海龍,世隸耕,壬戌年投於隴之天水,有岐嶷之姿。其父訪鄉紳,曰:“天水者,龍城也,然公子志在四海。”遂名海龍。 公子幼年,喜武厭文,屢試不第,遂輟讀。務農苦,公子不適,自謂:志在四海者,豈可困於阡陌縱橫,魚躍農門堪為龍也。漸有闖蕩之心。 年至千禧,京城奧運,四夷來朝,盛世景象播於九州,公子心嚮往之。公子曰:大丈夫當拳打下山猛虎,腳踢入海蛟龍,農忙誤我,弱冠之年不期而至,豈可一事無成?遂闊別父老,孤身赴京。時年,公子年十八。 恰盛世,俠不逢時,公子遍尋拳館無跡、鏢局無蹤。盤纏將盡,公子飢餐露宿,衣不蔽體,然還鄉非錦衣者恥。公子起盜心、行竊實。京城衙吏神武,公子吐髒歸案。服刑四年又半載。世有詩嘆曰:“十八棄農忙,弱冠伴鐵窗”。 後,公子赴姑蘇,駐崑山,時西北望,慈父淚眼,如雲夢幻。丙戌年,公子本命,兇。公子與人鬥毆,崑山衙吏至,公子受困五日。次一年,公子遇貴人,青眼於公子拳腳,收之委與討債。公子勤,有勞,得賞,進而賣力。然公子不慎,事涉敲詐勒索,崑山衙吏怒,復收之九月有餘。又三年,公子毀人財物,崑山衙吏三至,公子收監三年。 而立年,公子悔己半生,曰:吾已三十,當開堂收弟。夜,公子與鄰人許公生口角,公子取刀摳之,許公敗,胸腔積液。然許公憚公子復仇,遂與公子解,未報官衙。時有農人焦偉偉、農人朱吉強等,亦曾作奸犯科,聞公子四收於衙而無損,取刀毆人而未收於監,嘆為神人。遂問策於公子:“何以刀擊而其不死?公亦不收於監?”公子笑曰:“吾取刀拍之以圖其懼,而非以刀刺之、砍之、剁之,傷不致其死,只致其心生怖焉,吾何罪之有?”焦朱頓悟,跪伏齊曰:“同義九,汝何優?”遂拜山頭,以公子為尊。 夜,公子與焦朱等對飲,言及同鎮杜員外,切齒。酒助性,醉壯膽,公子率眾殺至歌肆捉拿杜員外。杜員外不敵眾,傷。崑山衙吏驚,公子就擒。此乃公子五進衙也!本應重罪,然一眾從犯紛獲悉而逃,公子將眾一一供出,有助衙吏破案之功。遂輕判兩年又二月。 時有腦洞開者,聞有地曰快手者,錢多人傻,打賞巨、獲利捷。創天安社,召集渣土車伕、刑滿釋者、討債壯丁等社會閒雜,刺青為衣,寸光代帽,以圖錢財速至。公子刑滿,見天下已變,遂入天安社,以鬼像覆身。時有云遊道人勸曰:“以鬼像附身者,或為鬼像反噬,公子宜洗之。”公子無視之。公子以鬼像為衣,呼朋喚友,夜夜笙歌,縱笑於歌姬之間,未嘗打殺之舊。崑山兩年泰安。 後,有毒梟甄與公子有隙,毒梟甄暗市於崑山。公子報於官衙。官衙至,毒梟擒,公子居功。受見義勇為之賞,領金五百。有詩讚曰:“賣友求榮不可恥,改邪歸正應可師”。 戊戌年,公子又本命,兇。庚申夜,公子與狐狗歌姬等飲,歡未盡興。遂馳寶馬以夜遊。路遇一驢,驢主襲白衣,夜色如無常,阻其右。公子怒,委狐狗下馬責之。驢主以理論之。公子大怒,取刀責之。驢主仗其魁梧,而視公子身高如提莫馮氏,故而無懼,繼以理論之。公子丟面於狐狗歌姬,遂以刀拍之,使驢主懼。驢主身矯捷,迅而避之。公子追,然半醉手顫,刀落於地。驢主眼疾,撿之自用,劈之公子。公子懼,遂走於馬。驢主懼鞍內復有刀,遂劈之剁之砍之。狐狗歌姬畏,不加阻之。 公子臥,腸流,刺青覆其肚者,如鬼面吐舌。公子憶道人之言,悔之,悲呼:救命。俄爾,卒,時年三十有六。 創建於2018.8.29

  • 7 # 宋教授

    騎電車男子就是個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面對三個有紋身的壯漢圍毆,而且還有人跑去車上拿了一把大刀下來砍人,如果不防衛的話,那天可能就死在那裡了,紋身男要用多大的力氣去砍,才能導致刀脫手,如果沒有脫手,砍中電車男的話,電車男還活的成嗎,紋身男主觀惡意傷人,所以電車男有無限防衛權,至於紋身男後面跑回寶馬車的動機,誰知道他是又想從車上拿下來什麼兇器,按照一般人的認知,誰會隨時在車上隨時備一把大砍刀啊,而且紋身,說不定車上還有其他更厲害的武器,如果不加以阻止,紋身男拿出更厲害的武器,極有可能把電車男殺了,電車男在面對人數,防衛能力都強於自己的情況下,行使無限防衛權,應當無罪或從輕。應當充分調查取證,公開審計,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給社會一個滿意,合理的結果,這種事情隨時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如果大家都感覺應對危險時自己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會對自己進行無限防衛準備,到時候所有人都隨車帶一把大砍刀上路,反而更加不安全。

  • 8 # 諸世凹隨筆

    法律需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做一個公平公正的國家形象!但是法律畢竟是法律,不可能將很多錯綜繁雜的東西都用資料和細節完完全全的框定裡面,這不現實也不科學,那問題就出來了,面對一些更為敏感的問題,是否可以有民意的參與其中,例如“全民公審,全民參與,全民決定,即避免了給法律工作者的負擔過重,也可以普及全民法律知識,豈不兩全其美!個人淺見之談,不喜勿噴!謝謝大家

  • 9 # Lihailiaowodeguo

    為此,通檢君獨家採訪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劉志宇檢察官,快來聽聽她怎麼說吧~~

    第一,電動車主的行為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尤其是緊迫性和必要性條件,宜認定為正當防衛。從案件的起因、雙方關係、寶馬車主手段行為、第三人勸阻等綜合考量,認為電動車主的行為符合“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行兇侵害,而採取的針對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電動車主的行為不但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1997年刑法修訂增設了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目的就是強化正當防衛權,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做鬥爭。特殊正當防衛仍是正當防衛,但有個前提條件,即不法侵害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透過列舉方式對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限制,防止隨意擴大特殊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結合本案,寶馬車主因行車問題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認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兇行為,具備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

    第三,人非聖人,法律不強人所難。電動車車主面對素不相識的寶馬車主突如其來的持刀揮砍,其恐懼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動反抗之機拾撿對方刀具實施積極反制,短暫反制時間內,很難要求電動車車主在拾撿刀具後迅速認識到自己接下來行為可能發生的性質變化,很難要求在電動車車主拾撿刀具後迅速摒棄後續的自然使用行為,很難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電動車車主,在經歷巨大恐懼後迅速平息由此引發的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聖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所以基於此時此境,電動車主的行為仍在一般人的反應之中。

    同時,劉志宇檢察官也由這個案件說了幾點自己的啟發思考:

    一是在正當防衛實踐適用標準並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欲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憑藉樸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來先行預判,是否能得出傾向性或壓倒性結論。如果能夠得出,再透過法律規定、專業理論、邏輯推理來驗證結論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後結論保持一致,則結論具有正當性。對於疑難複雜問題,不必一定透過正向推理演變得出結論,可以適當透過逆向反證方式進行驗證檢測,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過程中,人為地將一體化的防衛行為進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狹隘錯誤,進而得出錯誤結論。或者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除非能夠明顯判斷某一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或防衛確屬過當,否則宜擴大正當防衛的認定範圍、限縮防衛過當的追責例外,以充分彰顯成文法對國民行為的引導作用,使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人減少後顧之憂,使主動施害的違法犯罪分子增強對後果自負的認知,達到震懾犯罪、伸張正義的目的。

    二是對於不知從何渠道發現並傳播的寶馬車主劣跡斑斑等品格評論,需要指出,品格證據不是認定事實或判定性質的依據,充其量可以作為後期量刑時酌情考慮的一個方面。在法律面前,有價值的是各方當事人的當時行為,而不包括既往行為。不給犯過錯誤的人貼上永久的標籤,鼓勵他們迴歸社會、重新做人,也是現代文明社會人們應有的寬容。

    三是對於各界人士對實體處理紛紛發表看法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即本案現仍屬偵查階段,對於我們看到或聽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實仍屬待定,具體案件仍需結合當事人的主觀目的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為主、主動代言,還需尊重有權機關的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工作。

    轉自騰訊網。

  • 10 # 明瞭7062599633

    各大媒體和社會的輿論都偏袒了砍人者。是的人們總是偏袒弱勢一方,對於紋身的“龍哥”來說,不管是拿刀舉動或是一身造型都是比較霸氣的。對於一起案件來評說,應有平等觀,更應從國家法律和道德至上發心。如果一個人被砍死,就因為是前科人員,因為紋身帶鑲金,怎麼就能如此不尊重一個人的生命,人道呢?我們的輿論者是否帶有偏見和主觀,或是無知?畢竟大眾還沒有掌握案情,這樣的輿論也會給當地警方對案件的定性造成不小影響,紋身“龍哥”那些特徵,是否涉黑涉惡,與這起糾紛致死也是兩碼事兒。再者這個“龍哥”不過也就是個二逼,哪裡能代表著什麼黑惡,就是雕龍畫虎裝裝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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