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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可以,軍隊的醫療系統十分的完備,軍人在軍隊醫院看病是不要錢的,但是一些自費的藥還是要出錢的,軍人到地方醫院看病,沒說免費,但是最終國家都給報銷的!請參考: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醫療費用管理,合理使用衛生資源,保障軍人及其家屬健康權益,根據《軍隊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華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以及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本規定所稱軍人家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及經組織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第三條軍人及其家屬按照規定的醫療體系就醫,在合理醫療範圍內,軍人享受免費醫療;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家屬享受優惠醫療,本規定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第四條按照規定開支的軍人及其家屬的醫療費用,在衛生事業費中列支。各單位應當加強衛生事業費的管理,嚴格執行醫療費用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五條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經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示醫療收費標準,接受監督和檢查。凡收費專案,軍隊醫療機構必須給患者開具明細清單。第二章軍人一般醫療費用管理第六條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符合合理診療範圍和用藥範圍規定的,享受免費醫療。合理診療範圍包括一般診療專案、特殊醫療專案和大病醫療統籌病種;其中一般診療專案是指除按照規定由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專案(見附件)以及特殊醫療專案和大病醫療統籌病種外,軍隊醫療機構實施的所有診療專案。搶救治療因戰、因公負傷軍人,不受前款規定範圍的限制。因搶救急危重症軍人,超出合理用藥範圍,經醫療機構批准的,給予免費;未經批准的,費用自理。軍人醫療確需的檢查、治療,包括使用合資、貸款和其他自籌經費購買的醫療裝置以及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療法,除按附件規定由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專案外,一律不得收費。第七條軍人在軍隊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從本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本單位)衛生事業費中開支。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在基層門診的醫療費用實行記帳管理;醫療費用超出人員醫療經費標準的部分,在合理醫療範圍內的,在本單位衛生事業費中統籌解決。第八條軍人在軍隊醫院(不含師、旅醫院或者相當醫療機構,下同)、療養院發生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由總後勤部在經費總額內按照門診人次和住院天數核定,按照標準供應;不足部分由醫院、療養院用按照規定留用的醫療有償服務收入彌補。對擔負特殊保障任務的醫院、療養院,適當增加核撥經費的數額。第九條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消耗,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價格記帳,並按照規定統計和上報。第十條軍人外出期間患急性傷病,憑軍人身份證明就近到軍隊醫療機構診治,享受免費醫療。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可以就近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確需住院的,應當在一週內與本單位連續,病情穩定後,轉體系醫院或者本單位指定的軍隊其他醫療機構診治。在地方醫療機構診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憑診斷證明、收費單據回本單位稽核報銷。病情穩定可以轉院而患者堅持不轉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理。第十一條軍人外出工作、學習、進修,不能在本人體系醫院就醫的,憑軍人身份證明就近到軍隊醫院診治,享受免費醫療。附近無軍隊醫院的,可以就近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憑診斷證明、收費單據回本單位稽核報銷。軍人集體外出執行任務一個月以上,應當接轉醫療關係。第十二條軍人按照規定進行的體檢和在體系醫院進行的婚前體檢,享受免費。女軍人在體系醫院或者憑軍人身份證明到配偶、父母、公婆所在地的軍隊醫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兒享受免費醫療。第十三條患疑難病的軍人需要跨醫療體系診治的,按照下列轉診程式辦理,享受免費醫療:(一)在戰區內的,經體系醫院介紹;特殊情況,經軍區聯勤部衛生部介紹;(二)跨戰區的,經所在戰區的總醫院提出轉診意見、所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介紹;(三)在北京地區的,經所在大單位總醫院提出轉診意見、大單位衛生部門介紹;(四)經總後勤部衛生部介紹。未按照前款規定轉診,經患者所在單位批准的,其醫療費用由批准單位報銷;未經批准的,由患者自理。第十四條經軍隊醫療機構批准,軍人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或者購藥的,憑相關診斷證明、藥品處方、費用明細清單和收費票據,由批准的軍隊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稽核報銷;未經批准的,費用自理。第十五條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經本人所在大單位幹部部門批准,不轉供給關係到外地與配偶或者子女一起生活,需要在居住地軍隊醫療機構就醫,在本戰區內的,由本人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跨戰區的,由本人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和居住地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跨大單位到北京地區總後勤部所屬醫院的,由總後勤部衛生部批准。按照前款規定經過批准,並將本人原單位衛生事業費人員基本標準轉交就醫單位的,享受免費醫療。第十六條已移交政府安置、仍隨配偶在軍隊幹休所居住、由幹休所代管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將本人在地方的全年醫療經費轉交給代管單位的,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免費醫療。第十七條軍隊重點保健物件和享受醫療費用實報實銷的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軍人家屬一般醫療費用管理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惠醫療:(一)經組織批准隨軍,戶口在軍人駐地的無工作、無收入(以下簡稱“雙無”)配偶;(二)夫妻雙方均為軍人(以下簡稱“雙軍人”)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和經組織批准隨軍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三)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且沒有領取醫療補助費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週歲的子女;(四)經師級以上單位批准,在總部確定的邊遠艱苦地區與軍人共同生活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週歲的子女;(五)不符合隨軍條件,隨軍人共同生活,且戶口在部隊駐地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週歲的子女;(六)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轉業到異地工作,現已辦理離休手續、返回到軍隊一方長期居住的軍人配偶,在地方就醫確有困難,本人要求在附近軍隊醫療機構就醫,經軍隊一方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並將本人在地方的全年醫療經費轉交軍隊基層醫療機構的;(七)經組織批准隨軍,已滿18週歲,經指定醫院鑑定確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學(含中專)就讀,經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子女;(八)雙軍人在異地寄養、並要求在寄養地附近軍隊醫療機構就醫,經就醫機構稽核確認,符合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條件的子女;(九)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第十九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由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會同軍務、幹部、財務部門稽核確認,衛生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優惠醫療證件。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軍人家屬,本人不願意辦理優惠醫療或者居住地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按照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第二十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價格計費,免收掛號費、床位費以及取暖費、降溫費、保潔費,門診費由個人負擔20%,住院費由個人負擔10%。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得,經接診醫療機構稽核後,其個人負擔的費用可以視情減免。第二十一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調到軍隊其他單位,其隨軍家屬未隨遷,符合優惠醫療條件的,可以繼續在原單位享受優惠醫療。第二十二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就醫,除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交費外,執行軍人一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下列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免費醫療:(一)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後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的女同志;(二)已故離休幹部的“雙無”配偶和隨軍並領取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犧牲、病故軍人的配偶和子女;(三)隨軍居住在西藏自治區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雙無”家屬;(四)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後經組織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的“雙無”配偶。第二十四條臨時來隊的“雙無”軍人家屬,在規定的探親期間患急症,憑團級以上單位軍務、幹部和衛生部門證明,在軍人的體系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惠醫療。第四章大病醫療統籌費用管理第二十五條對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患大病出院後,後續治療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給予統籌補助。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大病,是指在規定病種範圍內的單一病種。大病病種的範圍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不全、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硬化、類風溼病、糖尿病(有合併症)、高血壓病(Ш期)、慢性精神病、腦血管意外、嚴重外傷後遺症。腎臟移植術後用藥列入大病病種範圍。第二十七條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患大病,由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填報《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申請表》(見表一),並附相關證明、票據、費用清單等材料,逐級稽核上報至大單位財務部門、衛生部門。經大單位財務部門、衛生部門稽核後,由財務部門核撥到患者所在單位。大單位衛生部門填寫《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申請彙總表》(見表二),連同有關材料逐年報總後勤部衛生部備案。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軍人家屬患大病,申請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的,由軍人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大單位制定,報總後勤部備案。第五章特殊醫療專案費用管理第二十九條軍隊醫療機構對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實施規定範圍內的特殊醫療專案,給予免費。本規定所稱的特殊醫療專案包括:心臟起搏器植入、心臟瓣膜置換、冠狀動脈搭橋、人工晶體置換、人工關節置換、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腎臟移植、冠狀動脈球囊擴張、冠狀動脈球囊擴張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導管射頻消融治療。第三十條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需要實施特殊醫療專案,接診的軍隊醫療機構具備實施條件的,填報《實施特殊醫療專案申情表》(見表三),報大單位衛生部門審批後實施;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按照規定的轉診程式辦理。第三十一條軍隊醫療機構按照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實施的特殊醫療專案,由總後勤部的特殊醫療專案的經費總額內給予補助。第三十二條各大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按年度填寫《實施特殊醫療專案彙總表》(見表四),連同《實施特殊醫療專案申請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總後勤部財務部、衛生部稽核。第六章鑲配費用管理第三十三條軍人因戰致傷牙齒,在軍隊醫療機構鑲牙,享受免費;到地方醫療機構鑲牙的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稽核報銷。軍人因公、因病致傷牙齒,在軍隊醫療機構或者經批准到地方醫療機構鑲牙的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稽核報銷。因病致傷牙齒鑲牙的費用,每顆牙報銷金額不超過20元,全口牙不超過300元。第三十四條軍人因戰致眼睛傷殘或者影響視力,在軍隊醫療機構配鏡,享受免費;到地方配鏡的費用,憑診斷證明、驗光處方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稽核報銷。軍人因公、因病致眼睛傷殘或者影響視力配鏡的費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憑診斷證明、驗光處方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稽核報銷,其中因病配鏡的報銷金額不超過150元;(一)300度以上近視(二)150度以上遠視(三)75度以上散光(四)200度以上近視合併100度以上遠視(五)200度以上近視合併50度以上散光(六)100度以上遠視合併50度以上散光(七)150度以上近視合併100度以上遠視和25度以上散光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再次配鏡,費用保銷須間隔三年以上。第三十五條軍人因戰致傷在軍隊醫療機構裝配助聽器,享受免費;到地方裝配的,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本單位稽核報銷。軍人因公、因病致兩耳聽力在電測聽50分貝以下或者一耳聽力在50分貝以下、另一耳聽力在60分貝以下,憑軍隊體系醫院診斷證明,經所在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裝配助聽器的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批准單位稽核報銷,報銷金額不超過200元。第三十六條軍人因戰致殘,在軍隊醫療機構裝配義肢、病理鞋、走路架、義眼等醫療矯形器,享受免費;到地方裝配的,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所在單位稽核報銷。軍人因公、因病致殘,需要裝配義肢、病理鞋、走路架、義眼等醫療矯形器的,憑體系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所在單位衛生部門批准後,可以購買和裝配,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批准單位稽核報銷。第三十七條因個人不慎致眼鏡、義齒、助聽器、醫療矯形器損壞的,重新鑲配或者修理的費用自理。第七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八條對在醫療費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三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推諉或者拒絕收治軍隊傷病員的;(二)違反規定向免費醫療物件收取費用,或者對應當享受優惠醫療的物件不予優惠的;(三)不執行規定的醫療收費標準,多收費、濫收費,或者拒絕給患者開具收費專案明細清單的;(四)向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濫開收費藥品的;(五)按照規定應當支付醫療費用,拒絕支付的;(六)截留、挪用衛生事業費的;(七)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的。第八章附則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軍人家屬無工作,是指軍人家屬未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就業,也未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曾經就業現已失業的。軍人家屬無收入,是指軍人家屬除領取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基本生活補貼或者遺屬定期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障)金外,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第四十一條大病病種範圍、特殊醫療專案範圍和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專案範圍的調整,由總後勤部衛生部會同總後勤部財務部提出意見,報總後勤部確定。第四十二條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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