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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守護寶貝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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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虎拍蠅
首先對死者家庭的不幸表示同情,畢竟死者上有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兩個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作為家庭頂樑柱的一家之主突然離去,讓這個家的未來蒙上了陰影。
不過同情歸同情,理性歸理性,對於判決結果,筆者持有不同意見。
1、雖然這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負有全責,但這僅是一起小刮蹭,對雙方車輛都沒有造成什麼大的損害,只是留下一點刮痕而已,更不用說對人造成什麼影響了。
2、事發後,雙方有過溝通,交警來了之後認定違規變道的女司機李某負全責,在交警處理過程中,對方還在路邊抽了煙,看到死者流虛汗,對方車上人員以為他是低血糖,還找來一塊糖給其補充糖分。既無爭吵,又無肢體接觸,怎麼能說女司機有過錯呢?退一步講,即便雙方有爭執,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女司機不是醫生,不可能預見到死者有冠心病、心肌梗死的病史,所以不能苛求她不準嚷嚷,畢竟對於正常人來說,吵架是不會致人死亡的!
3、既然判決書認定對方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女司機又是全責,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女司機的刑事責任,但是公安部門已經明確表示該案不屬於刑事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條件,這也反過來說明對方的死與交通事故沒有關係。
4、由於死者家屬不同意屍檢,所以目前對於死亡原因也只能根據既往病史進行分析,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說,死者家屬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
5、前一段時間,哈爾濱的計程車司機與摩托車司機發生爭吵,摩托車司機因情緒激動而不幸離去,計程車司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刑事拘留,後來在社會的呼籲下而無罪釋放,兩案是同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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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岸芷汀蘭正鬱青
一個小小的剮蹭事故,居然釀成這樣大的一個悲劇,我覺得這對事故雙方都是始料未及的。肇事司機的委屈,死者家屬的訴求,都在情理之中。繼續上訴走法律途徑才可能尋求儘可能多的公平。有些委屈不是我們義憤填膺就能解決的。所以在外人,也只是能從旁觀者的角度站在各自的立場說道。
肇事司機的委屈剮蹭事故,未注意後方車輛安全,所以事故負全責,但這個剮蹭不是造成對方司機猝死的直接原因。所以如果剮蹭造成了車輛損失,車上人員的意外受傷,那作為全責方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猝死其實是一種疾病。對方車主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對肇事司機是並不知情的。根據新聞通報,甚至連愛人都不清楚病情。如果在剮蹭後,雙方發生了爭吵情緒很激動,而且對方明確告知過病情的,那麼吵架的肇事司機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新聞通報中的表述是:家屬猜想可能有情緒激動。新聞通報中,猝死發生在交警現場處理事故過程中,而且是一個多小時以後發生的。所以在我看來,事故認定書中的“當場死亡”用詞,也是值得商榷的。法院這麼判有爭議我是覺得法院這麼判,第一是死者為大,畢竟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特別是汽車有保險,所以就讓保險公司先扛上,交強險11萬,商業險,該車主只保了20萬。所以事故損失的94萬,在保險公司賠償31萬以後,就全部需要全責方承擔。如果肇事車輛的商業三者險有100萬,那我估計這次要求上訴的也許還會有保險公司。判決結果:忽略了事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與事故發生原因的連貫性。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指出本次剮蹭與死者的猝死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家屬也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中的因果關係。誰主張誰舉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規則不能隨便省。所以在我看來法院欠被告一個響噹噹的理由,沒能讓被告口服心服。家屬的訴求也是情理之中忽然失去的親人,家庭的頂樑柱,讓這個上有老下有小的普通家庭承受了天崩地裂。這種痛苦不是外人可以想象的。對這個事故最後的結果,他們是難以接受的。所以很容易忽略其中的過程只揪著結果不放。但是,還是得依法維權,合理維權。對車主盆友的建議有很多風險防不勝防,買車險的時候,除了交強險,務必買上三者險,保額最好是100萬甚至150萬,200萬。保額差異很大,保費支出的差異只有三五百塊錢而已。平均一年下來,只是兩塊錢的棒棒糖。 -
4 # 律師獨角獸
首先交警關於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沒有問題的。肇事一方在沒有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變道,與後方車輛發生剮蹭,自然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這個責任是對車輛損失的,不包含人身傷害。
其次被剮蹭方突發疾病死亡,其實還原案件事實最好的兩條途徑,一個是屍檢,一個是查現場影片。現在死亡一方家屬拒絕屍檢,那麼現場影片就很重要。如果雙方發生了言語衝突或者動手事件,肇事方就可以說與對方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承擔百萬的死亡賠償也說得過去。
可是要是照肇事方所說,雙方就說了一句話,沒有任何衝突。死者還在路邊抽菸。那死者的死亡就應該是一場意外事故。畢竟這種情況,無法證明肇事方對死者死亡有因果關係。那麼在法律上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缺乏因果聯絡,那就是不周延的,一審判決就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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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冰同學
這個事故本身的責任已經非常明確了。賠付是肯定的。對於被剮蹭方的猝死不應該承認太多的責任。
就是違規變更車道導致的刮擦事故,便道車輛全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目前爭議最大的就是被剮蹭一方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猝死的責任歸誰的問題。
這就牽著道被剮蹭方的猝死是事故直接損失還是事故間接損失啦。
事故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一般都是不賠付的。由於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險人及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等,還有因車輛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失賠償金額,都會被保險公司認定為交通事故的間接損失,得不到相應的理賠。法理上保險公司都不賠,為什麼讓車主要陪?
保險事故發生過程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與人員傷亡,被計入事故直接損失,比如汽車碰撞而導致車身損壞,行人因碰撞而骨折或內臟受傷,甚至店面被撞毀等。通常這類事故直接損失是定損員在查勘現場或確定時都看得見的。
這個被剮蹭方最多屬於事故間接損失,因為不是事故中直接猝死的。做個假如,假如事故發生時被剮蹭方直接猝死在車上了,那就直接賠付,因為前一刻別人還正常的駕駛著自己的車輛,現在就已經不行,這種就是直接事故損失。賠付沒有任何爭議。
在處理事故中猝死,說明事故發生時沒有猝死。這就好像兩個人吵架,吵架的時候什麼都沒發生,在民警調和的時候發生意外猝死一樣的。是不是也要賠付差不多。這樣要是都賠,那就好像他是一個不定時炸彈一樣,爆的時間誰碰到誰倒黴一樣。因為他是疾病高發人群我們都要躲著嗎,而且我們也不知道誰是高發人群啊,
現在很多人,和別人有爭議有矛盾了,第一就是說我哪裡哪裡不舒服,血壓高,糖尿病之類的。就因為你本身有病,我什麼都要讓著,不論什麼都自己認栽嗎?那樣的話,這個社會不就亂了,這個問題應該好好處理一下,別重現老人不敢扶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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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重情深
肇事車主在沒有確認後方來車安全的情況下,變道行車造成與後車發生刮蹭。這也許是一個輕微的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車主應當對於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因刮蹭停車造成另一車主心肌梗塞突發而死亡,這就是另一起連帶事故了。按正常情況下,交通事故車輛發生刮蹭,司機在沒有受傷的情況下,是不會造成對方車輛司機死亡的。
之所以造成對方車輛司機死亡,是因為對方的司機因為心臟病突發而死亡。在這裡,心臟病是造成對方車輛司機死亡的真正原因,也可以說是主要原因。因此,這起交通事故只是引起對方心臟病發作的一個誘因。
也就是說,肇事司機對於對方的死亡是有一定責任的,但是由於對方是因為自身疾病而死亡的,那麼肇事司機的責任應當相對較小。即使是賠償的話,也不應當是全額賠償。
法院判決顯然是將對方的死亡認為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了,所以就按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以全額責任來賠償的。這一點顯然非常勉強。
當然,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該案最終以二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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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海一粟
3、本案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被告對原告一方給予適當的補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就本案而言,雖然死者的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本身並無關係,但是,畢竟死亡事實發生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因此,死者死亡與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存在因果關係。鑑於雙方對於死亡事實的發生並無過錯,但是,判決被告分擔部分原告的部分損失,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情理上,都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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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陳武鵬律師
據報道,今年6月22日晚上6時許,鄭州市民李燕燕(化名)下班後開車回家,同車搭載了兩名同事,行駛至鄭州市龍湖中環路與九如路交叉口時遇上紅燈。在等紅燈時,李燕燕看到右側車道上的車少,遂在沒有確認後方車輛的情況下打了方向盤,結果與後方正常駛來的一輛轎車發生了剮蹭。值得注意的是,在鄭州交警六大隊民警填寫的現場勘查筆錄上顯示,事故發生時間為18時05分,民警在18時11分接到報警,18時30分開始勘驗現場,筆錄中還記錄了“當事人現場有抽搐現象”。並且,在民警趕來處理的過程中,李燕燕的同事注意到對方一直在擦汗,還詢問他是否有低血糖,對方嗯了一聲,之後她的同事還主動去旁邊的一個售樓部,拿來一塊糖給對方。隨後,對方車主突然猝死,經查,他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於是,死者家屬將李燕燕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
那麼李燕燕的肇事行為與對方的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本案的關鍵在於對方車主的死是否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在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判斷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即A行為要高機率地導致B結果發生,那麼A與B之間才具有因果關係。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例外的情形是,被侵權人的特異體質並不阻斷因果關係。
比如,甲扇了乙一耳光。通常情況下扇人耳光並不會把人扇死,但是,乙具有先天性疾病,頭蓋骨脆如雞蛋殼,於是這一耳光就把乙給扇死了。因此,雖然扇耳光並不會高機率地導致人的死亡,但是甲與乙的死亡是具有因果關係的。
回到本案當中,剮蹭車輛當然不會高機率地造成車主死亡,但對方車主具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如果本次事故誘發了他的冠心病、心肌梗塞,那麼本次事故就與對方車主的死具有因果關係。當然,如果即使沒有本次事故,對方車主也會發病,那麼他的死亡與本次事故就沒有因果關係。
顯然,法院認為本次事故誘發了對方車主的疾病,從而認定本次事故與對方車主的死具有因果關係。於是,最終法院判決肇事車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我認為本次事故是否誘發了對方車主發病,還需要進一步檢驗才能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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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法江湖
謝邀,這個確實奇怪,按照道理說本案當中的圖片足以證實雙方只是輕微碰擦,死者死亡的原因應當是其自身原因導致的情況下,即便認定車禍系其發病的直接因素也不應當判令李女士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值得商榷。
事件進展及疑點李燕燕說著從手機裡翻出了當時拍下的照片,照片裡,李燕燕車子的右前側和對方車子的左後輪附近,都留下了一些剮痕。
“蹭上之後,對方下車看了看,直接說你報警吧。”李燕燕說,“整個過程中,我們沒有和對方發生爭吵,更沒有肢體接觸,我和他總共也就說過一兩句話,對方也沒有任何異常。”李燕燕說,她無意中拍下的一張照片顯示,事發後對方還下車站在路邊抽了支菸,看不出有任何異常。
從死者家屬提交的起訴狀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顯然直接認定死者的死亡與車禍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是結合事實來看,死者生前病史以及案發現場的表現來看,顯然這起事故並不是直接導致死者死亡的因素。
個人看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該案當中死者家屬需要證明的是死者的死亡是因為車禍直接導致的情況下,而且死者本身沒有任何過錯時,才能夠主張賠償。但是透過事發現場的圖片來看,顯然該起事故只是輕微碰擦,不存在重大傷亡的案發事實。
據此在衡量死者家屬的主張時,應當從事故是否成為死者死因的誘因以及作用力進行判斷,但是至少喲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死者的生前病史才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據此在此種條件下,應當根據車禍對於死者死因的作用力大小進行責任分攤才是,但是至少不應當判令承擔全部責任。
故而原審判決,從律師的角度出發,確實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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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叔探保
那麼,當時報警以後,交警去到了現場,只要讓交警拿出相關影片,看一下執法記錄儀的情況,就能一目瞭然了。除了影片,還可以讓處理這起事故的交警做一下相關證明。證明看看當時是否跟對方發生了爭吵。
1.在警察的筆錄裡面有記錄,當事人現場有抽搐的情況
2.李燕燕的同事給對方主動拿了一塊糖
3.李燕燕說一開始她並不認可結果,跟民警進行了理論。注意這裡說的是跟民警理論,最後跟保險公司打過電話以後,說願意負全責。最後是跟民警一塊跟對方協商的。
所以,這裡面最關鍵的點在於,跟民警一塊去理論的時候,李燕燕有沒有跟對方發生爭吵?
但是我個人感覺不公平的地方在於,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李燕燕和死者是否有必然聯絡的情況就下判決,讓人感覺太過草率,這中間缺失一些證據鏈條。
2018年12月17事情發生在6月22日,當天晚上6時許,鄭州市民李燕燕(化名)下班後開車回家,同車搭載了兩名同事,行駛至鄭州市龍湖中環路與九如路交叉口時遇上紅燈。在等紅燈時,李燕燕看到右側車道上的車少,遂在沒有確認後方車輛的情況下打了方向盤,結果與後方正常駛來的一輛轎車發生了剮蹭。民警趕到後,判定一方車主負事故全責。而就在民警處理事故的過程中,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的被剮蹭一方的車主猝死,其家屬將肇事車主訴至法庭。
今年11月20日,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肇事車主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共需承擔賠償近百萬元。對原告方而言,一審判決所給予的慰藉,遠遠無法彌補家庭破碎帶來的痛苦。而被告方也表示,在情理上,他們非常同情原告方的遭遇,但在法理上,他們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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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判決法律依據是什麼?車輛剮蹭與一方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嗎?一方有病,顯然是主要原因,剮蹭是次要原因,而且另一方肯定不知道對方患有這類疾病。在多因一果的法律關係中,如此判決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