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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欽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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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田家九月
其實人販子這個問題,咱們應該把它分成兩塊來處理:一方面,是社會上的確有這麼一部分人他們真的是想收養一些孩子,咱們應該完善合法收養程式,讓這些人可以透過合法的收養程式完成他們的為人父母的願望。如果合法收養程式得到進一步完善的話,我相信相當一部分兒童拐賣的問題可以得到較好解決!還有就是扶貧攻堅工作帶動一批窮人,完成他們的那個經濟脫貧。買賣婦女的絕大多數是什麼人呢?絕大多數是偏遠山區的那些窮得娶不起老婆的人! 只要能解決了這些人的貧困問題,讓他們可以透過自己的勤勞工作,可以擁有娶老婆的能力,那麼拐賣婦女的這種現象也能得到較好的解決。一個合法收養程式的進一步完善,一個是底層人口的脫貧攻堅,這兩件事做好,人口販賣的社會經濟原因就會被基本消除!
再剩下的,人口販賣現象就會比較少了。這個時候可以加大那個懲治力度,對人販子再進行比較嚴厲的打擊。就會取得很好的效果!比如說國家打擊販賣火車票的黃牛!以前這是個很大的難題!現在呢?透過建設高鐵,實行網路購買,實名購買,可以說,倒賣火車票的黃牛基本消失了!而國家其實並沒有制定法律說要把黃牛們全部槍斃吧?所以,很多犯罪現象其實歸根到底是社會經濟問題的表現!解決好了經濟問題,就是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些犯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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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8280068
我可能傾向於賣方可能判死刑,因為偷小孩的。我前幾天在出來散步的時候碰見一個大哥找小孩找了十幾年了,頭髮都白了還要一直找,找不到不罷休,家都散了,累不。我給他買包煙買瓶水,其他的他也不要,我覺得這種案件主犯肯定要重罪。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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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貴山貴水龍阿哥
拐賣兒童和買兒童的你同意都列入死刑嗎?個人觀點,拐賣兒童的在中國刑法上還沒有達到死刑,但我希望按現在法律能判多重判多重。因為你,拐賣了人家的孩子,多少家庭妻離子廠,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多少家庭幾十年如一日滿世界奔波尋找,就因為你拐賣了人家的兒女,讓別人家不像家人不像人,屬於我個人的憤怒,碰見這種人販子,我真想打死你。買方,我知道你某種原因導致你無後,你的無後很值得同情,但你必須透過合法手續去領養。你和人販子買小孩,你和人販子沒區別,就是因為你們的買,人販子才會有賣,不管你對買來對孩子多好,你可知道對孩子家人傷害有多大,所以你一樣犯法。我更希望法律對買家也進行重判。因為你們的買賣小孩,被害家人的時間就永遠停在了那一刻《為緣尋找為愛堅守》這節目看哭了多少人,希望悲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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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蒙古人3018
沒有買賣兒童的,就不會有拐賣人口,都不買,人販子就沒有必要在去偷,去搶,所以人販子可恨買家更可恨,你家不買不會死人,你家買回去做你家兒子或孫子,知道不知道丟孩子家的痛苦,可能因為你的收買,把孩子的父母急瘋可能會輕生,所以。人販子該殺,買家也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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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qzuser往事有些傷感
放屁,買孩子的為麼要死刑,一般買小孩的都是因沒孩子,而買回家當寶似的養著,而這種買與其它買賣有很大本質區別,請親們三思!當然,賣孩子就另當別論,也要看事因,不要無知的嚷嚷著什麼死刑。起與終,輕與重,任一事物都有他的規則和定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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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掐你溫柔
現在收養福利院小孩,首先你有錢有房,有工作,家庭要審查,鄰里要調查,年齡要符合要求,等等。還要一系列繁索手續。三五不時來人查你與你家。所以有錢的基本離婚再找或人工授孕,代孕。不願領養福利院小孩。沒錢的領不到福利院小孩,又不能生,只能抱別人的養,或買來養。其實販賣小孩只有少部分賣給人養。別把拐賣者與買養者劃等號,你買了可看見買個孩,你不買那孩哪去了?大部分買來養者可找到,販子請問找到幾個?
嚴打人販子,降低領養門檻,使沒孩者也享受人倫之樂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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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虎臥寺
拐賣兒童是以偷、搶或騙來獲得金錢,那麼偷、搶、騙本身以違反現有法律。偷、搶、騙來物質是根據金額判刑的。那麼是否可以判定其已構成犯罪,那麼人本身是無價的,按照這樣方式來判定拐賣兒童,就可以罪加一等了,所以判處死刑是合乎倫理人情的。再談買兒童方的行為,它的特徵是以正常勞動獲得來的金錢購買,但關鍵是進行購買人這個違背倫理道德行為實在太可惡!所以判定購買方死刑,應該根據購買者購買拐賣來的兒童實際情況定性。如果購買來的兒童養育不對其人體以及精神上進行傷害的應酌情量刑,若對其進行了人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應給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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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太陽上曬衣服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可以說拐賣人口案件中,買方是重點,有買才有賣,這是市場規律。要想有效控制拐賣人口案件的發案率,必須同時從買方入手加大打擊力度,使買方與拐賣人口的案犯同罪。有一點,買方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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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Lxs劍與血
買方是否有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簡單認定為和拐賣方同罪。如買方事先和拐賣方約定好的,這種情況買賣雙方同罪。如拐賣方手上的小孩一時找不到買家而無法出手的,這是有人願意買下這個小孩。這種情況買家應該無罪。因為這種情況買家買下小孩實際是保護了小孩的安全。如果買家不買下小孩,小孩在拐賣者手上長期無法出手獲利打話,小孩在拐賣者手上呆得日子越長危險性就越大。因為拐賣者只是想手上的小孩能給他帶來利潤,而不是給他帶來生活負擔。所以,無法及時出手的小孩的生命安全是會非常危險的。所以,我認為這種情況下的買家應該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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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兩個孩子的父親,我不同意買賣雙方執行死刑,而是凌遲處死!!!這是心裡話,但是不切實際。理性回答的話,個人建議,對於買賣兒童的賣方,第一次被抓,如果能夠幫助找回孩子,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不能找回,可判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終生監禁(注意,不是無期徒刑),如果是拐賣兒童的累犯,應當判處終生監禁或者死刑。對於買方,應該參照其收買兒童的目的,和收買兒童的渠道,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