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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起晃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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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順其自然65491946
古代有那些恐怖的刑罰?我看大概有這麼幾種,炮烙。敲骨驗髓。車裂。五馬分屍。千刀萬剮。點天燈。沉塘。烙刑。碾壓刑。悶刑。這幾樣想想就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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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味鮮到家
一、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一種,就是在犯人的臉上刺字,再塗上墨或者顏料,在臉上成為永久的記號。個人感覺這樣的刑罰在古代算上是輕的刑罰。只是對犯人的一種終身懲戒。
二、刖刑,中國先秦時期常用的刑罰,主要是指砍去犯人的左腳或右腳或雙腳,一般指割去膝蓋骨。
三、宮刑,也是中國古代早期的刑罰,因其此刑罰及其下流卑賤,後官場少用,而民間用的多。當時施行閹割的場所稱為"蠶室"。宮刑不僅對男的使用對女性也可處以宮刑叫“縫陰術”。司馬遷就被處以宮刑。
四、紅繡鞋,就是用燒紅的烙鐵去燒雙腳。
五、蠆盆,古代酷刑,將作弊官人跣剝乾淨,送下滿是蠍子和毒蛇的坑中。這樣的酷刑還是很少使用的。紂王曾將宮女投入蠆盆中,看著宮女被蛇蟲撕咬。
六、凌遲,就是我們俗稱的“千刀萬剮”。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這樣的手法絕非人道。
七、車裂,所謂車裂,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分別向不同的方向拉,這樣把人的身體硬撕裂為五塊,所以名為車裂。有時,執行這種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條牛或馬來拉,所以車裂俗稱五牛分屍或五馬分屍。
八、烹煮,古代時一種酷刑,即將犯人投入裝有沸水、熱油的大鼎中煮或炸以處死的刑罰,也叫烹刑、鑊烹、鼎烹等。人在這樣的沸水中慢慢痛苦的死去,比五馬分屍更加痛苦。
九、大卸八塊、古代酷刑之“具五刑”,俗稱“大卸八塊”,車裂頗為相似,但仍有細微差別。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幹剁成三塊。現指把完整的事物分成若干小塊。這種殘忍程度讓人難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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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沒得比官網
古代刑具考收錄了數百種刑具.,對應的刑罰超過百種。主要刑罰有三十來種:1、斬立決2、劓刑(割鼻子)3、宮刑4、腰斬5、刖刑(砍手足,隋唐以前是砍去膝蓋骨)6、醢刑(亂刀剁成肉醬)7、炮烙(商紂專利,將犯人扔往燒紅的鐵柱上)8、鼎鑊:水煮犯人9、鞭刑10、折杖刑:棍棒、刑杖11、五馬分屍12、凌遲13、拔舌14、削耳15、挖眼16、絞刑17、流刑:活罪,又分流放刑、充軍刑、發遣刑18、絞殺:明清時期的絞殺機19、老虎凳20、刷肉:用鐵刷子耍身體表面21、鴆毒/毒酒22、烙刑23、枷籠刑:站籠,卡住囚犯頸部,晝夜站立直至死去,又是明清24、針刑/夾棍/竹籤:都是對手指、指甲縫下手25、掌嘴:這也是刑26、刺配刑27、枷號刑28、車裂刑:與分屍相仿29、槌刑:用木槌擊打,九死一生30、剝皮31、株連:極不人道的刑,身邊的親人也得陪死、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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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植物法則
古代凌遲的意思是什麼
零割碎剮的一種酷刑,亦稱凌持凌遲重闢。據民間傳言,“凌遲”處死時,劊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塊肉拋上天,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劊子手把犯人頭上的肉皮割開,耷拉下來遮住眼睛,避免犯人與劊子手四目相對,防止犯人在極其痛苦時放射出異常陰冷、恐懼的目光而使劊子手心慌意亂,影響行刑。
歷史上有記載被“凌遲”處死的人,如明朝末年的大宦官劉瑾。“例該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頭一天先剮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開刀,一共剮了3天。”再如明朝天啟進士、翰林院庶吉士鄭曼,崇禎年間遭溫體仁誣陷,以“杖母不孝”被“凌遲”處死,剮了3600刀。這兩個案子都是由皇帝欽定的,依據《大明律》量刑。
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被“凌遲”處死的人,是清末大鬧北京城的惡棍康小八,康小八是個殺人不眨眼的惡魔。有一天,他在一家剃頭棚理髮時,發現剃頭匠和一位顧客正在閒談,並大罵康小八不得好死。康小八理髮完後問二人:“你們認識康小八嗎?”二人說:“誰認識這種混賬的東西。”康小八“嘿嘿”冷笑一聲說:“今天康八爺就叫你們倆當個明白鬼。”說著拔出手槍將二人擊斃。康小八被緝拿歸案後,在北京菜市口被“凌遲”處死。
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罰是“斬首”,五代才開始在刑法之外增設了“凌遲”的條款,宋朝(也說遼)開始把“凌遲”作為正式條款列入刑法,直到清末。隨著封建社會的結束,“凌遲”這種慘無人道的酷刑,也隨之被廢除了。
“凌遲”一詞見於《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本義是指逐漸緩慢升高的山坡,把“凌遲”一詞借用來作一種刑罰的名稱,是“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沈家本《歷代刑法分考》)凌遲刑在史籍中有支解、磔等多種名稱,雖然說法不同,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這一刑法始於五代。“凌遲”是死刑的一種。這種刑罰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見於《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沈家本先生說“凌遲之刑始見於此,古無有也。”(沈家本《歷代刑法分考》)遼代以後,宋、元、明、清的史書中均有關於凌遲刑的記載。《宋史·刑法志》介紹:“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明文規定:“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絞斬以外有凌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市井罵人“小挨刀的”“幹刀萬剮”的說法是有所據的。官修的史書不便把這種酷刑的手段說得太詳細。明人王明德就說得比較清楚了:“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寸磔,就是一寸一寸地割。“相傳有八刀之說,先頭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梟首。皆劊子手師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師與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國家未明定製度,未詳其故。”(沈家本《歷代刑法分考》)八刀凌遲不能算作寸磔,凌遲究竟割多少刀,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說法無明文,全憑劊子手具體操作。
恐怖刑法凌遲的發展
自十世紀初以來,“凌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凌遲與古代刑罰大相徑庭。雖然“凌遲”一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極刑獲准,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一。畢竟“凌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型別。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於帝王的司法系統,《元律》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凌遲,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裡,頭顱則公開示眾,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虛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累加,行刑時間延長。1510年宦官劉瑾涉嫌陰謀叛變,被判處“剮刑”三日,不過第二天他便死去。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為人憎恨而受極刑,被判處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過劉瑾遭受“凌遲”之刑,而是“磔於市”,屬於“棄市”形式,明言必須公開行刑。
若要區分“凌遲”和其他類似刑罰的差異,並瞭解清朝以前“凌遲”的做法,著實不容易。當我們益加深入探尋這種刑罰的起源時,較為清晰的相關資料愈顯得不足。我們須先區分:一方面,這些刑罰做法包括肢解;而“凌遲”一詞的出現,則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古代刑法志,我們可以找到歷史上諸多將帥、官吏被處以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選單。透過閱讀這些歷史的插曲,令我對“凌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臠”等極刑時,是將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凌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掛街市展示。此外一項基本的差異為:“臠”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將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軼事,甚至可能只是傳言。相反地,從十一世紀末開始,“凌遲”即是確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並非僅是軼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凌遲”刑罰,例如613年隋煬帝判處謀反者肢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刪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戰爭時期也會採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凌遲”一詞並非應用於一種肢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於瞭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佔有一席之地,因此成為一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推薦閱讀:中國著名歷史事件
被凌遲處置事件個例
明代
劉瑾:明武宗時代重要的宦官,1510年被處刑。傳聞磔刑凌遲三日,割三千三百刀。據說第一天的行刑後,劉瑾回到監獄,還吃了白粥。整個行刑過程後,燕京圍觀百姓,特別是受過劉瑾迫害的人及其家屬,以一錢爭奪其肉,下酒生食之,以洩其憤。
王杲:明末建州豪強,曾受封為建州右都指揮使。因屢犯明邊,於1575年被凌遲處死於北京。
鄭鄤:崇禎年間庶吉士,被溫體仁等告以“杖母奸妹”之罪,1636年凌遲處死。
袁崇煥:崇禎年間知名將領,因崇禎皇帝懷疑其謀反,以“通虜謀叛”被凌遲處死,據說當時京中百姓爭啖其肉。
清代
耿精忠:清朝康熙年間,因康熙帝撤藩,與吳三桂等人發動三藩之亂,失敗而被凌遲處死。
石達開:太平天國最富戰功之將領,封翼王,領兵被困大渡河,降清以救全軍。與所屬同被凌遲。所屬不勝痛楚慘呼,石達開斥之:“何遂不能忍此須臾?當念我輩得彼,亦正如此可耳。”至死寂無聲。
洪天貴福:太平天國天王洪秀全之子,為清朝大臣沈葆禎所俘虜,判凌遲處死(處決時年僅十五歲,可能是最年輕受刑者)。
康小八:人稱康八爺,搶劫殺人無數的惡匪,成事全靠他心狠手辣和一把從洋人處偷來的手槍,大鬧京師,驚動太后慈禧,終被正法。
王維勤(Wang Weiqin)。1904年10月被處決。一名山東舉人,在村內有一定地位。疑因和村內李氏一家發生衝突,被指策劃殺害了該家族十二人,因為是主謀因此被判凌遲處死。其子及其他同黨也被判以斬首。疑因地位而享有特權,乘車到行刑現場(通常是被押解步行往刑場的)。行刑相關照片被法國士兵拍下並傳到國外,相信是第一次有凌遲照片流傳到國外。
名字不明,疑為一名殺害母親的年輕人。1905年1月行刑。照片被拍下來並傳到海外(主要是法國)。此案曾被誤認為符珠哩案。更有心理學計研究相關圖片,研究受刑者的行刑時的心理狀態
符珠哩:清末一名奴隸。因謀反(殺害一名自己侍奉的蒙古王子)於1905年4月10日被處刑,亦可能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凌遲受刑者(凌遲兩星期後被廢除),亦是少有有人拍下整個凌遲過程,而且較為清楚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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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瑟瑟發抖的黯天醬
恐怖這詞,其實不一定要讓人感到毛骨悚然,不一定要是肉體懲罰。
古羅馬有一種刑罰,叫做除憶詛咒。
顧名思義,這是一種消除記憶的刑罰。
可能有人會問了,人的記憶如何抹殺呢?
一代人忘不了的事情,如果三代人呢?十代人呢?如果同時消滅了關於某件事或某個人的所有記錄呢?
是的,羅馬人的這種刑罰試圖讓受罰者從歷史上消失。
羅馬人會抹去關於這個人的所有記錄,包括記功柱、檔案資料、銘文、發行的錢幣等等一切能與他有關係的事物,然後再用時間抹平他存在的所有痕跡——包括人的記憶。
這就是除憶詛咒。
歷史上受過除憶詛咒的人並不少,比如著名的暴君卡里古拉和尼祿,以及後來的圖密善皇帝。
從目前的記錄來看,沒有任何一次除憶詛咒成功了。
但是,令人脊背發涼的是,我們根本無從得知這種詛咒是否真正成功過。因為但凡成功的,都一定不會留下任何痕跡;而我們能知道的例子,都是已經失敗的例子。
也就是說,我們根本無法知道,有沒有人真正被抹去了存在,歷史有沒有被一個國家整體刻意歪曲過。
比起肉體上的折磨,這種讓存在泯滅於歷史中的刑罰,才是真正能被稱為恐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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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中國商紂時期,紂王殘暴無道,制炮烙,建蠆盆,注酒為池,懸肉為林,無所不用其極!酷刑簡直今人髮指:
1.蠆盆之刑,就是紂王和妃子妲己發明的之一,所謂的蠆盆之刑,就是以活人餵食各種毒蟲,這種刑罰簡直就是泯滅人性。蠆是毒蟲的總稱,包括毒蛇,蠍子等。蠆盆之刑,就是先挖好一個大坑,在坑內放入大量的毒蟲,然後將犯人從頭到腳剝光衣服再投入坑內,以活人餵食毒蟲。紂王和妲己以聽到犯人的慘叫為樂。
2.炮烙之刑,《史記·殷本記》有記載:“紂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即在銅柱上塗油,用碳在銅柱底下加熱,使犯人在銅柱上爬行,犯人墜入火中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