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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球村小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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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怪獸KO大恐龍
土地承包合同的無效情形: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 惡意串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 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對於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處理辦法: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會在沒有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況下,其沒有權利對外承包土地,即處分農村土地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另外在村委會以其他方式對外承包農村土地的,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承包權。即兩方承包土地的條件相同時,村委會應該首先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村委會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情況下無權處分農村土地,故該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被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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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南禹州人在廣西南寧
目前中國存在著很多承包土地的現象,而為了承包者與土地所有者雙方的利益考慮,土地承包之前會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作為解決以後的土地糾紛的依據之一。那麼各位知道什麼樣的合同是有效地嗎?律師365小編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的種類及處理方法。
目前中國存在著很多承包土地的現象,而為了承包者與土地所有者雙方的利益考慮,土地承包之前會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作為解決以後的土地糾紛的依據之一。那麼各位知道什麼樣的合同是有效地嗎?律師365小編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的種類及處理方法。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無效情形
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合同屬於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 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式則合同無效。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
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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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區徐老大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說明這個合同無效,那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如何處理?
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5條規定和其他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⑤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對於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處理辦法: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二、村委會有權對外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會在沒有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況下,其沒有權利對外承包土地,即處分農村土地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另外在村委會以其他方式對外承包農村土地的,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承包權。即兩方承包土地的條件相同時,村委會應該首先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村委會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情況下無權處分農村土地,故該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被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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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存在著很多承包土地的現象,而為了承包者與土地所有者雙方的利益考慮,土地承包之前會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作為解決以後的土地糾紛的依據之一。那麼各位知道什麼樣的合同是有效地嗎?律師365小編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的種類及處理方法。
目前中國存在著很多承包土地的現象,而為了承包者與土地所有者雙方的利益考慮,土地承包之前會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作為解決以後的土地糾紛的依據之一。那麼各位知道什麼樣的合同是有效地嗎?律師365小編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的種類及處理方法。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無效情形
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合同屬於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 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式則合同無效。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
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