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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群小百科全書

    發配遠比監禁更具懲罰意義

    發配也稱流放,是隋唐以後中國的刑法基本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我們可以看出流放是比監禁更嚴苛的刑法,在統治者眼中流放更是被視為仁慈的表現,“不忍刑殺,流之遠方”。

    按照罪責的嚴重程度,流放也分為極邊,煙瘴,邊遠或者充軍。而且對於流放時間也有規定,有終生和永久之分,永久的意思就是子子孫孫都不得回到中原。

    發配對於國家有益

    流放是一種一舉兩得的刑法,既懲罰了罪犯,又有利於邊疆建設。

    比如蘇軾就曾經被流放至今海南儋州,當時的海南是天涯海角蠻荒未開,與中原發展天壤之別,蘇軾在當地創辦學堂,播種文化,對當地的教育發展做了很大的貢獻。

    再比如我們熟知的清朝流放地“寧古塔”,位於今天黑龍江省牡丹江,在清朝是邊疆重鎮,因為此地處於極寒之地,人煙稀少。將犯人流放至此既達到了懲處的目的,同時加強了邊疆的衛戍。

  • 2 # 青悠論史

    在一些中國的古代電視劇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的一個場景:某個大臣因為忤逆了皇帝,皇帝大怒將其流放邊疆,特別是清朝時期的寧古塔非常有名。那麼為什麼皇帝不殺了或監禁這些人而非要費力地把他們流放呢

    在古代,流放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刑罰。流放的刑罰在中國起源很早,甚至可以追溯到遠古時代,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中華始祖黃帝將戰敗的蚩尤流放至三苗之地。此後流放在秦漢時代逐漸形成定製,在南北朝時期被列入了“五刑”之一併成為了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地位。隋唐之際,以徒流刑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確立。從此以後,流放之刑正式出現在中國刑罰史上,並一直延續到清末才被廢除。

    那麼流放究竟有多大的震懾力以至於起地位僅次於死刑呢?

    首先,因為中國古代生產力的有限,除了王朝的中心地區外其他地區都是蠻荒苦寒之地,生活條件極其惡劣,無論是物質、醫療和飲食居住條件都是非常貧乏的,能不能生存下來都是一個極大的問題。此外,以元代為例,官方流放犯人往往會把南方人就放到北方,把北方人流放到南方,透過這種做法來避免犯人私自逃回故鄉和增加被流放者對流放地的不適應性。

    除此之外,一般流放之地離王朝統治距離多為長達千里之遙,有的甚至流放三千里。先不說有的人在流放地要從事艱苦繁重的勞動,這麼長的距離和路上的顛簸,再加上押運官吏的折磨,犯人能否活著到達流放地也是一個問題。到達流放地後,除了一些地位較高的不用勞動,大部分犯人還是要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例如洗衣、做飯和修城牆,再加上糟糕的伙食,流放犯人的死亡率是很高的。如果是女流放犯人的命運會更加悲慘,大部分都會淪為軍妓作為邊疆士兵發洩的工具,一個女人一天要服務至少十餘人,直到老去或死去,這種折磨生不如死。

    在中國的思想中,鄉土觀念十分重要。被流放的犯人離家千里之遠,甚至連死後都不能回去,落葉不能歸根,這種精神上的和思鄉的折磨往往讓他們生不如死。

    肉體的痛哭和精神的折磨,所以往往犯人寧願死在故鄉也不願被流放邊疆。

  • 3 # 博約古今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的主要功能是透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

    在所有的懲治措施中,流放算是比較重的了,僅次於死型。提問者說為什麼不監禁呢?普通百姓的話,流放意味著遠離家鄉,這對於古人來說算是一種嚴重心理懲罰,而且流放之後,罪犯還可以開發荒蠻之地,不至於勞動力的閒置浪費。對於官員來說,這其實與官員所犯得罪責或者是皇帝的心情有關。

    可以看到,其實流放的官員有很多是在派系鬥爭中失敗而被流放的,比如說我們耳熟能詳的李白,蘇軾,白居易,元稹都因此而被流放過。

    在派系鬥爭中勝利的人,處置那些失敗的人的最好方法就是流放了。想象一下,我把這些和我政治主張不一致的官員都流放了,是不是乾脆利落呢?如果只是監禁著,可能還會造成一些影響的。如果判處死刑的話,可能會太重了,引起眾人的恐懼。

    所以呢流放是最好的懲罰措施,畢竟如果皇帝有哪些突然就想到了某個官員,想提拔的話,也不會後悔;而派系鬥爭勝利後,又可以被召回委以重任。

  • 4 # 金兔歷史

    古代犯了罪,最高的懲罰是死刑,死的方式也有很多種,比如有砍頭、凌遲處死等;如果是小罪,一般關押幾天或者處以肉刑,比如有打板子和鞭刑等。

    而流放則介於兩者之間,這種刑罰要遠高於肉刑,僅次於死刑,犯人流放很多時候都是一種廢物利用,在古代算得上是一種比較高明的決斷,之所以有流放,主要有這麼幾個原因。

    第一,節省糧食。

    在古代很少有無期徒刑,關押幾十年甚至十幾年的都很少,糧食在古代是極為重要的資源,在朝廷看來,你犯了罪,還要管你吃管你喝,實在是太便宜你了。

    再加上有些朝代是有連坐法的,一人犯罪,全家入獄,人口一多,朝廷也吃不消啊,放了自然不可能,直接殺了又太可惜,於是就發明了流放之刑。

    第二,充當免費勞動力。

    一般被貶的地方都是比較偏遠的,比如南方的嶺南、雲貴地區,北方的東北、西北等地,因為荒無人煙,加上氣候環境惡劣,尋常百姓都不願意往這裡來,將犯人貶到這些地區,對開發邊疆還是很有幫助的。

    再有,有些邊疆地區是軍事重地,把犯人貶往這些地區,一來可以充軍補充兵力,保衛邊疆;二來可以在當地從事農業生產,以滿足邊疆地區的糧食需求。

    第三,具有懲罰性。

    古人安土重遷的觀念非常重,被髮配到幾百裡甚至是上千裡的邊疆,對這些犯人來說,不僅要承擔肉體上的疼痛,更要忍受精神上的折磨,這樣一來,對維護社會治安是很有幫助的,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以清朝為例,當時有一個很恐怖的流放之地,為寧古塔,它並非塔,而是一座城市,位於今天的黑龍江省,當地常年冰封,自然條件極為惡劣,有“寧古寒苦天下所無”之說。

    對流放之人來說,這是比黃泉路還要可怕的地方,即便在發配的途中僥倖避開被野獸吞食,到了當地還有沉重的勞役在等著他們,這些流放之人被迫成為奴隸,失去了人身自由。

    家主有權自主處死奴隸,逼迫他們從事各種沉重的勞役,在當時,寧古塔幾乎令所有人膽寒,因為它可以從精神上摧毀一個人,以至於當時有人聽到自己被髮配寧古塔時,直接就選擇自殺。

    不難推測,流放的存在,在當時對人的威懾力甚至比死刑還要大得多。

    第四,體現仁政。

    比如有些犯人犯了重罪,本來是要直接處死的,但有些統治者就為了籠絡人心,為了顯示出自己的仁慈、寬厚,就饒了犯人的性命,讓他們當免費勞動力為國家搞開發。

    對統治者來說,這可是一舉兩得的事情。

  • 5 # 二茶阿

    當然是有很多原因啦

    1,若是關進監獄,自然是要管一日三餐的,可能伙食不是很好,但是,差不多還是要吃飽的,這若是終身監禁,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2,人若是死在監獄裡,會產生很多非議,輿論的力量那是很大的,很麻煩。

    3,發配的地方基本都是窮鄉,荒野,邊關,那些地方可能什麼都缺,但最缺的就是人,犯人到了那裡不僅解決自己溫飽問題,還能創造多餘財富,何樂而不為。

    4,若是趕上戰爭年代,那是可以直接拎著去戰場的,興許還能將功贖罪呢,最不濟的做個後勤工作也是好的嘛。

  • 6 # 天天學xi

    在我的記憶裡,最早聽說“流放”、“發配”這些事,是在小時候看過的,京劇電影《野豬林》中“林沖充軍發配”這個橋段。流放就是古代懲罰犯罪的一種手段,也就是將犯人流放到千里之外,人煙稀少的邊疆地區,我們知道古代的交通,那是相當的落後,將犯人流放到那麼遠的地方,那真的是浪費“人力、物力、財力”,那麼古代為什麼不把犯人直接關押進監獄,而是耗費人力流放千里之外?

    流放在先秦時期就已形成制度,比死刑低一等級,可以說是變相的死刑,主要是因為路途遙遠,異常艱辛,好多人沒到終點就死了,還有怕吃苦的,出發之前就自殺了。之所以古代政府熱衷於流放這種刑罰,是因為這種刑罰有很多好處。

    1.古代犯法是有連坐這一說的,會牽連好多人入獄,人多以後監獄也吃不消啊,經常人滿為患,一日三餐也是不小的支出,國家不可能拿出錢、糧讓犯人們白吃白喝,於是就發明了流放之刑。

    2.古代荒涼的邊疆地區,生存環境極其惡劣,加上有外敵侵擾,普通百姓大都不願在此居住,只有國家軍隊駐守,因此糧草後勤供應等,只有在內地送往,這樣會費時、費力、費錢,增加了國家的負擔,把犯人流放於此,讓他們開墾荒地,播種糧食,不僅自給自足,餘糧還可以上交國家,戰時可武裝起來,保衛邊疆,何樂而不為呢?

    3.古代把犯人流放到老少邊窮地區,國家是不會讓他們返回原籍的,一般會祖祖輩輩生活下去,繼續開發建設邊疆,是國家無賞的勞動力,將他們流放而不砍頭,可以體現出國家的“仁政”,同時也可以說是國家籠絡人心的一種策略。

    所以,我覺得流放犯人是古人智慧的一種體現,充分利用了每一份的人力物力,將適合的人安排到合適的地方,又減少了監獄人多的壓力,又為國家節藥了糧食等,從以上幾點來說,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

  • 7 # 七追風

    很多人對古代監獄是有誤解的,對於絕大多數犯人來說,大牢只是一個臨時“中轉站”。

    先說一個簡單的問題,在古代犯了罪,可能會面臨哪些懲罰?可能一般人覺得,電視劇裡不是演了嗎,一般就是關大牢,嚴重了就是砍頭示眾。

    其實真不是這樣的,從隋唐開始,古人就確立了“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一直沿用的明清。也就是說,犯人所受到的懲罰,會是這五刑中的一種或多種。

    所謂笞刑,指的是用木板、荊條、柳條,或者是鞭子之類的,打屁股。這種一般用於較輕的罪行,也會用於重刑犯的“附加刑”。比如某人要被流放,順道笞刑50下。

    杖刑就更痛苦一些了,用的是大竹板、大棍子,身體不好的,幾十大板下去,能要了命。不過笞刑和杖刑,在很多時候是可以交錢抵扣的,少打一些。

    徒刑,指的就是關進大牢。不過,純粹徒刑的時間都不是很長,商周時期是3年以內,秦朝最重,最高徒刑5年。隋唐以後,一般都是最高3年。當然,徒刑一般都有附加刑,打打屁股罰罰錢之類的。

    然後就是流放,把犯人送到邊遠地區,戍邊幹活或者充軍。因為環境惡劣,被流放一般都是九死一生。

    最後就是死刑,最嚴重的刑罰。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犯人都要關進大牢的。實際上,從秦朝開始,統治者就意識到“勞動力”的重要性,先秦時期的那些肉刑(比如砍腳斷手割鼻子),會製造出大量的肢體殘缺的人,利用價值會大大降低,就慢慢不流行了。

    所以,關進大牢不划算,充分利用囚犯,把他們送到邊塞幹活更實在一些。

    不管是北方的邊關,還是南方的煙瘴之地,因為環境惡劣,人口都非常少。為了更好的開發和管理這些地區,也為了讓戍邊的軍人能有一些可供差遣的奴隸,將犯人流放發配,就顯得非常有必要了。

  • 8 # 融媒中心

    把犯人流放到千里之外,在古代可以說是一種暴政。因為以古代的交通條件,可能要走上幾年,有的犯人還沒走到,就在路上顛簸死了。看看那些非洲早期被販賣的黑人奴隸,由於惡劣的條件,在路上就死了一多半。

    還有,古代統治者對犯人的一種懲罰手段是“不忍刑殺,流之遠方”,即“流放”。在當時統治者自己看來算是一種“仁慈”施政了。多年以後,著名作家餘秋雨到了這些流放地參觀時,不由發出感嘆:“每到一個地方,總有一種沉重的歷史氣壓罩住我的全身,使我無端地感動,無端地喟嘆。”

  • 9 # 談古論金

    說到底是因為經濟原因,也就是犯人是成為消耗性資源還是生產性資源。

    古代是有徒刑的,但是徒刑的年限往往不長,按照《魏律》、《晉律》、《北魏律》的規定,徒刑最長不超過5年,這或許是因為古代醫療條件較差,人均壽命本就不長,在監獄這種較差的生存環境下,關十幾年幾十年本身不太可能。

    從秦漢開始,徒刑有城旦(築城)舂(舂米)鬼薪(為祭祀而砍柴)等不同型別,從某種意義上沒有白吃牢飯這回事,但總體而言,徒刑涉及的犯人可能還是消耗糧食等物品比其創造的價值要高,統治者經過仔細盤算感覺划不來。

    而流刑雖然有路途之上的消耗,但是到了目的地之後,犯人能夠充當勞動力的情況比較普遍,掙出自己一口飯食之外還能為朝廷創造出一些額外的價值,至於因為煙瘴極邊、嚴寒酷熱等自然環境犯人染病或者因為勞役過重、飲食不周累壞餓壞,反正也不關朝廷的事,大可以讓其自生自滅。

    綜上,流放千里之外雖然耗費人力,但是還是比單純關押進監獄經濟划算,所以主刑者盤算之下,後者會被選用得比較多。

    一般認為充軍也就是罰犯人到邊遠地區從事強迫性的屯種或充實軍伍是重於流刑的一種刑罰,其實在某種意義上,充軍也是流刑,而且是一種典型的流刑,也就是說,流放到了目的地之後犯人終身甚至其子子孫孫都是要服役的。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答友提到的柳宗元、蘇軾等,他們去邊遠地區是貶謫,貶謫和流放不同,是對官員的行政處罰,這些被貶謫的人士還是官員,在當地可能沒有實權受到種種限制,但日子比當地一般老百姓還是過得要好得多,而流放者等於是苦役犯,狀況就要慘得多了。

  • 10 # 加菲diy

    古時有五刑:笞、杖、徒、流、死。

    流刑:界於蹲監獄勞改和死刑之間。屬於較重的刑罰。

    古時監獄關的是三類,一種是還沒確定刑罰形式和期限的暫押犯或短期關押幾天的人(如小偷小摸、長官巡視前暫關起來的乞丐流民等),類似現在的拘留所;另一種是“徒”,就是已定刑期,需要勞改的犯人;還有一種就是直接等死的死刑犯。

    “流”的刑罰是發配到偏遠地區,古時交通不便,家屬想探監就不如“徒”的方便,這是一方面懲戒。另外,發配的地點人煙罕至,且大多是邊境地區。一來增加人口,閒時耕種可提供一部分戍邊軍人的口糧;二來戰時可直接推到前線做炮灰敢死隊,儘可能的減少正規軍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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