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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律師v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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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中bj1
這還真是業主大會制度設計上的一大漏洞!
業主委員會本來就業主自治的群眾組織,在法律上還沒有真正予以定位。
它不是行政、事業單位,也不是企業,不是社會團體。而且它與居委會又截然不同。連法人資格都未正式確定。
某些城市出於方便其工作的目標,把它定為"其它組織",在民政局註冊登記,顯得不倫不類。
連組織屬性都不明確的這麼一個機構,還談不上組織紀律和內部獎懲制度的完備。
業委會某成員忽然撂挑子不幹了,寫份辭呈一扔就走了。你能把他怎麼樣?誰也沒辦法!連處罰的依據都沒有!
除了在道德上進行一點譴責,諸如辜負了大家信任呀、太沒責任心呀、不是個東西呀等等,還能怎麼樣?
憑心而論,業委會的事真不好乾,兩頭受氣,甚至連累家人。遇上小區一些刁民潑婦無賴青皮,很無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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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百年人參1
業委會是基層政府組織將易產生矛盾的小區,推給業主自行解決的措施,我不贊成這種做法,社群居委會應該把小區物業管起來,當然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條例。
這個問題提的很好。先要明確業主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是什麼法律關係。
大家知道,業主與業主大會是成員和組織的關係。業主委員會成員是業主選舉,從事專門服務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類似協會中的秘書處秘書與協會的管理。協會是一組織,組織工作需要人員代表組織工作。協會中的秘書等人員同協會可以建立勞動合同法律關係。
因此,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業主委員會,可以建立勞動關係,約定勞動合同內容,也可以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那就是另外一種勞務法律關係。
因此,業主委員會主任辭職,是一種解除法律關係的行為,是否需要另一方的同意,需要看主任和業主委員會建立的是什麼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解除,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勞務關係解除就不需要了。
有的人可能不接受。
業主大會是一個組織,全體業主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要執行需要人員代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工作,不管是業主委員會主任還是委員,都是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建立一種服務法律關係。如果是義務服務,業主委員會不支付報酬,就是義務幫工法律關係。
但是,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業主委員會要承擔責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因工作對業主或其他人造成傷害,也應由業主委員會承擔責任。這就要確定委員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關係,非常類似於僱主與僱員的僱傭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