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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蘭色海洋3236

    簡直是胡說八道,法律只是規定精神病人實施犯罪免疫追究刑事責任,而並沒有規定在實施犯罪的現場,他人沒有權利採取措施制止

  • 2 # 一已之見

    對於有暴力傾向的瘋子,應該有專門的機構去收監。

    不然,無辜的人們會不明不白地受到侵害直至死之的結局。

    為了營造人們生活自由自在的環境,為社會安定應出臺相關措施。

    我們建議,可以設施專門收監武瘋子的地方,應該在每個地區都應存在(和社群同理)。但必須由國家買單。

    這樣的操作,必定能得到大家的支援!

  • 3 # BillionYuan

    是的,我們阻止了,然後阻止過當被抓起來關了幾個月。可悲可嘆,正當防衛都有過當的說法,何況這種事,不是不做,是真不敢做啊

  • 4 # 浮生155221955

    做這些事應該讓法官,律師來做他們知道做到什麼度合法。這些事最好發生在這些法律工作者人家裡,這社會才有改變。

  • 5 # 比林1

    這樣的案例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最好的辦法,大聲呼叫,有沒有法官,律師在場,他們最會掌握分寸,不會防衛過當,更不會故意傷害,:一般普通人很難做到,又保護了孩子,又保護好了自己,因為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精神病打死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反過來,你出手救人,一下沒有掌握好分寸,不是賠錢就是坐牢的,

  • 6 # 龍之吻Ss

    我覺得:精神病患者進行傷害別人,把自己的錯亂加害到正常人身上,本身就是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需要懲罰監護人以外,對精神病人殺人、強姦等重罪依然需要按正常人犯罪判刑!做到一切眾生人人平等!

  • 7 # 喵喵143908013

    如果出手制止精神病人的當時,小孩並沒有被打死或者遭受其他嚴重傷害,因此當時並無法預料後果的嚴重性。也就是說當時“並不具備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如果當時制止精神病人致使精神病人不幸死亡,那就是“明顯超過防衛的必要限度”,都是防衛過當。

    必須是當時體現出小孩正遭受嚴重後果的霎那間制止精神病人不幸致使精神病人遭受傷亡,那才叫正當防衛。我是這樣理解的。

  • 8 # langy2016

    你真的有能力制止嗎?這種能力我認為是一般人不具備,因為我理解的制止能力是,你可以讓暴徒停止犯罪行為,但同時不能讓暴徒有任何的人身和精神損傷。所以要麼你的口才很好,可以跟他講道理,說服他停止犯罪,要麼你有足夠的力量把他和受害者隔離且不碰到暴徒的身體,這一般需要特異功能。

  • 9 # 漫步林間小路

    要當場制止、制服不法之徒,除非你是黃飛鴻、葉問、霍元甲可以點到為止,除非你是楊戩、濟公、何仙姑可以仙人指路,除非你是法官……否則,要麼自己受傷害無人過問,要麼防衛過當,賠個傾家蕩產。

  • 10 # 6光陰的故事9

    這個案例在裁判過程中確實有理論上的分歧,行為無價值論的觀點認為由於精神病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其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只能針對違法行為,所以不可對他進行正當防衛,可以緊急避險。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認為,無論其是否有責任能力,只要造成了實際的法益侵害,就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後者是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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