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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規定

    1.1 建築沉降觀測可根據需要,分別或組合測定建築場地沉降、基坑回彈、地基土分層沉降以及基礎和上部結構沉降。對於深基礎建築或高層、超高層建築,沉降觀測應從基礎施工時開始。

    1.2 各類沉降觀測的級別和精度要求,應視工程的規模、性質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確定。

    1.3 佈置沉降觀測點時,應結合建築結構、形狀和場地工程地質條件,並應顧及施工和建成後的使用方便。同時,點位應易於儲存,標誌應穩固美觀。

    1.4 各類沉降觀測應根據劇本規範第9.1節的規定及時提交相應的階段性成果和綜合成果。

    2 建築場地沉降觀測

    2.1 建築場地沉降觀測應分別測定建築相鄰影響範圍之內的相鄰地基沉降與建築相鄰影響範圍之外的場地地面沉降。

    2.2 建築場地沉降點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相鄰地基沉降觀測點可選在建築縱橫軸線或邊線的延長線上,亦可選在透過建築重心的軸線延長線上。其點位間距應視基礎型別、荷載大小及地質條件,與設計人員共同確定或徵求設計人員意見後確定。點位可在建築基礎深度1.5~2.0倍的距離範圍內,由牆外向外由密到疏佈設,但距基礎最遠的觀測點應設定在沉降量為零的沉降臨界點以外;

    2 場地地面沉降觀測點應在相鄰地基沉降觀測點佈設線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勻佈設。根據地質地形條件,可選擇使用平行軸線方格網法、沿建築物四角輻射網法或散點法佈設。

    2.3 建築場地沉降點標誌的型別及埋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相鄰地基沉降觀測點標誌可分為用於監測安全的淺埋標和用於結合科研的深埋標兩種。淺埋標可採用普通水準標石或用於直徑25cm的水泥管現場澆灌,埋深宜為1~2m,並使標石底部埋在冰凍線以下。深埋標可採用內管外加保護管的標石形式,埋深應與建築基礎深度相適應,標石頂部須埋入地面下20~30cm,並砌築帶蓋的窨井加以保護;

    2 場地地面沉降觀測點的標誌與埋設,應根據觀測要求確定,可採用淺埋標誌。

    2.4 建築場地沉降觀測的路線佈設、觀測精度及其他技術要求可按照本規範第5.5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2.5 建築場地沉降觀測的週期,應根據不同任務要求、產生沉降的不同情況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體分析確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施工的相鄰地基沉降觀測,在基坑降水時和基坑土開挖過程中應 每天觀測一次。混凝土地板澆完10d以後,可每2~3d觀測一次,直至地下室頂板完工和水位恢復。此後可每週觀測一次至回填土完工;

    2 主體施工的相鄰地基沉降觀測和場地地面沉降觀測的週期可按照本規 範第5.5節的有關規定確定。

    2.6 建築場地沉降觀測應提交下列圖表:

    1 場地沉降觀測點平面佈置圖;

    2 場地沉降觀測成果表;

    3 相鄰地基沉降的距離-沉降曲線圖;

    4 場地地面等沉降曲線圖。

    3 基坑回彈觀測

    3.1 基坑回彈觀測應測定建築基礎在基坑開挖後,由於卸除基坑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內外影響範圍內相對於開挖前的回彈量。

    3.2 回彈觀測點位的佈設,應根據基坑形狀、大小、深度及地質條件確定,用適當的點數測出所需縱橫斷面的回彈量。可利用回彈變形的近似對稱特性,按下列規定布點:

    1 對於矩形基坑,應在基坑中央及縱(長邊)橫(短邊)軸線上佈設,縱向每8~10m布一點。橫向每3~4m布一點。對其他形狀不規則的基坑,可與設計人員商定;

    2 對基坑外的觀測點,應埋設常用的普通水準點標石。觀測點應在所選坑內方向線的延長線上距基坑深度1.5~2.0倍距離內佈置。當所選點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體時,可將觀測點移與之對應方向線的空位置上。

    3 應在基坑外相對穩定且不受施工影響的地點選設工作基點及為尋找標誌用的定位點。

    3.3 回彈標誌應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30cm,根據開挖深度和地層土質情況,可採用鑽孔法或探井法埋設。根據埋設與觀測方法,可採用輔助杆壓入式、鑽桿送入式或直埋式標誌。回彈標誌的埋設可按本規範附錄D第D.0.2條的規定執行。

    3.4 回彈觀測的精度可按本規範第3.0.5條規定以給定或預估的最大回彈量為變形允許值進行估算後確定,但最弱觀測點相對鄰近工作基點的高程中誤差不得大於±1.0mm。

    3.5 回彈觀測路線應組成起迄於工作基點的閉合或附合路線。

    3.6 回彈觀測不應少於3次,其中第一次應在基坑開挖之前,第二次應在基坑挖好之後,第三次應在澆築基礎混凝土之前。當基坑挖完至基礎施工的間隔時間較長時,應適當增加觀測次數。

    3.7 基坑開挖前的回彈觀測,宜採用水準測量配以鉛垂鋼尺讀數的鋼尺法。較淺基坑的觀測,可採用水準測量配輔助杆墊高水準尺讀數的輔助杆法。觀測結束後,應在觀測孔底充填厚度約為1m的白灰。

    3.8 回彈觀測的裝置及作業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尺在地面的一端,應使用三腳架、滑輪、重錘或拉力計牽拉。在孔內的一端,應配以能在讀數時準確接觸回彈標誌頭的裝置。觀測時可配掛磁錘。當基坑較深、地質條件複雜時,可用電磁探頭裝置觀測。當基坑較淺時,可用掛鉤法,此時標誌頂端應加工成彎鉤狀;

    2 輔助杆宜用空心兩頭封口的金屬管制成,頂部應加工成半球狀,並在頂部側面安置圓水準器,杆長以放入孔內後露出地面20~40cm為宜;

    3 測前與測後應對鋼尺和輔助杆的長度進行檢定。長度檢定中誤差不應大於回彈觀測站高差中誤差的1/2;

    4 每一測站的觀測可按先後視水準點上標尺、再前視孔內標尺的順序進行,每組讀數3次,反覆進行兩組作為一測回。每站不應少於兩測回,並應同時測記孔內溫度。觀測結果應加入尺長和溫度改正。

    3.9 基坑開挖後的回彈觀測,應利用傳遞到坑底的臨時工作點,按所需觀測精度,用水準測量方法及時測出每一觀測點的標高。當全部點挖見後,再統一觀測一次。

    3.10 基坑回彈觀測應提交的主要圖表為:

    1 回彈觀測點位佈置平面圖;

    2 回彈觀測成果表;

    3 回彈縱、橫斷面圖(本規範附錄E)。

    4 地基土分層沉降觀測

    4.1 分層沉降觀測應測定建築地基內部各分層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壓縮層厚度。

    4.2 分層沉降觀測點應在建築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點間距不大於50cm的範圍內,沿鉛垂線方向上的各層土內佈置。點位數量與深度應根據分層土的分佈情況確定,每一土層應設一點,最淺的點位應在基礎底面下不小於50cm處,最深的點位應在超過壓縮層理論厚度處或設在壓縮性低的礫石或岩石層上。

    4.3 分層沉降觀測標誌的埋設應採用鑽孔法,埋設要求可按本規範第D.0.3條的規定執行。

    4.4 分層沉降觀測精度可按分層沉降觀測點相對於鄰近工作基點或基準點的高程中誤差不大於±1.0mm的要求設計確定。

    4.5 分層沉降觀測應按週期用精密水準儀或自動分層沉降儀測出各標頂的高程,計算出沉降量。

    4.6 分層沉降觀測應從基坑開挖後基礎施工前開始,直至建築竣工後沉降穩定時為止。觀測週期可按本規範第5.5節的有關規定確定。首次觀測至少應在標誌埋好5d後進行。

    4.7 地基分層沉降觀測應提交下列圖表:

    1 地基土分層標點位置圖;

    2 地基土分層沉降觀測成果表;

    3 各土層荷載-沉降-深度曲線圖(本規範附錄E)。

    5 建築沉降觀測

    5.1 建築沉降觀測應測定建築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並根據需要計算基礎傾斜、區域性傾斜、相對彎曲及構件傾斜。

    5.2 沉降觀測點的佈設應能全面反映建築及地基變形特徵,並顧及地質情況及建築結構特點。點位宜選設在下列位置:

    1 建築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轉角處及沿外牆每10~20cm處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層建築、新舊建築、縱橫牆等交接處的兩側;

    3 建築裂縫、後澆帶和沉降縫兩側、基礎埋深相差懸殊處、人工地基與天然地基接壤處、不同結構的分界處及填挖方分界處;

    4 對於寬度大於等於15m或小於15m而地質複雜以及膨脹土地區的建築,應在承重內隔牆中部設內牆點,並在室內地面中心及四周設地面點;

    5 鄰近堆置重物處、受振動有顯著影響的部位及基礎下的暗溝處;

    6 框架結構建築的每個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縱橫軸線上;

    7 筏形基礎、箱形基礎底板或接近基礎的結構部分之四角處及中部位置;

    8 重型裝置基礎和動力裝置基礎的四角、基礎形式或埋深改變處以及地質條件變化處兩側;對於電視塔、煙囪、水塔、油罐、煉油塔、高爐等高聳建築,應設在沿周邊與基礎軸線相交的對稱位置上,點數不少於4個。

    5.3 沉降觀測的標誌可根據不同的建築結構型別和建築材料,採用牆(柱)標誌、基礎標誌和隱蔽式標誌等形式,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標誌的立尺部位應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顯突出點,並塗上防腐劑;

    2 標誌的埋設位置應避開雨水管、窗臺線、散熱器、暖水管、電器開關等有礙設標與觀測的障礙物,並應視立尺需要離開牆(柱)面和地面一定的距離;

    3 隱蔽式沉降觀測點標誌的形式可按本規範第D.0.1條的規定執行;

    4 應當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進行沉降觀測時,觀測標誌的形式及其埋設,應根據採用的靜力水準儀的型號、結構、讀數方式以及現場條件確定。標誌的規格尺寸設計,應符合儀器安置的要求。

    5.4 沉降觀測點的施測精度應按本規範第3.0.5條的規定確定。

    5.5 沉降觀測的週期和觀測時間應按下列要求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1 建築施工階段的觀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普通建築可在基礎完工後或地下室砌完後開始觀測,大型、高層建築可在基礎墊層或基礎底部完成後開始觀測;

    2)觀測次數與間隔時間應視地基與加荷情況而定。民用高層建築可每加高1~5層觀測一次,工業建築可按回填基坑、安裝柱子和屋架、砌築牆體、裝置安裝等不同施工階段分別進行觀測。若建築施工均勻增高,應至少在增加荷載的25%、50%、75%和100%時各測一次;

    3)施工過程中若暫停工,在停工時及重新開工時應各觀測一次。停工期間可每隔2~3個月觀測一次;

    2 建築使用階段的觀測次數,應視地基土型別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觀測3~4次,第二年觀測2~3次,第三年後每年觀測1次,直至穩定為止;

    3 在觀測過程中,若有基礎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減、基礎四周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等情況,均應及時增加觀測次數。當建築突然發生大量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裂縫時,應立即進行逐日或2~3d一次的連續觀測; 4 建築沉降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有沉降量與時間關係曲線判斷。當最後100d的沉降速率小於0.01~0.04mm/d時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具體取值宜根據各地區地基的壓縮效能確定。

    5.6 沉降觀測的作業方法和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特級、一級沉降觀測,應按本規法第4.4節的規定執行;

    2 對二級、三級沉降觀測,除建築轉角點、交接點、分界點等主要變形特徵點外,允許使用間視法進行觀測,但視線長度不得大於相應等級規定的長度;

    3 觀測時,儀器應避免安置在有空壓機、攪拌機、捲揚機、起重機等振動影響的範圍內;

    4 每次觀測應記載施工進度、荷載量變動、建築傾斜裂縫等各種影響沉降變化和異常的情況。

    5.7 每週期觀測後,應及時對觀測資料進行整理,計算觀測點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週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計沉降量。根據需要,可按公式(5.5.7-1)、(5.5.7-2)計算基礎或構件的傾斜或彎曲量:

    1 基礎或構件傾斜度α: α=()/L

    (5.5.7-1) 式中——基礎或構件傾斜方向上A、B兩點的沉降量(mm);

    L——A、B兩點間的距離(mm)。

    2 基礎相對彎曲度:

    (5.5.7-2) 式中

    —— 基礎中點的沉降量(mm); 、

    ——基礎兩個端點的沉降量(mm);

    ——基礎兩個端點間的距離(mm)。

    注:彎曲量以向上凸起為正,反之為負。

    5.8 沉降觀測應提交下列圖表:

    1 工程平面位置圖及基準點分佈圖;

    2 沉降觀測點位分佈圖;

    3 沉降觀測成果表;

    4 時間-荷載-沉降量曲線圖(本規範附錄E);

    5 等沉降曲線圖(本規範附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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