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將帥緣

    應該以故意行兇罪定性,公交車上坐的人很多,一膽出事故,可能造成多人出事故,後果很嚴重的,國家應該重視,納入法律中。

  • 2 # 顏梁8888

    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血的教訓太多了,太慘烈了。給中國的公交車司機配電棒、辣椒水、警棍,身穿專業的工裝防護服,司機配副駕駛人員,雙駕駛人員將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遇到突發事件,直接用配有的電棍將犯罪分子直接電倒,並且及時報警,每輛車都必須配有遠端監控,直接連線公安局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指揮出警。如果公交公司還不改變自己,可以追究公交公司責任。歷年發生的有關公交公司的各種突發事故,慘烈的事件非常多。公交公司既然收了乘客的車費,就要擔當起責任來,公安部門將對公交公司所有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司機應付突發事件的處理進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崗工作。每個站點要有聯防隊員隨時上車檢查安全隱患,徹底消除潛在危險因素。公交公司將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否則不予上崗。

  • 3 # 東方連話

    如果是一架飛機在載客飛行的情況下有人去搶奪駕駛員的操縱桿,相信沒有人不會意識到這是在威脅整個飛機的安全。公交車在載客行駛的過程中受到類似的威脅,其危害一點也不亞於飛機上那種情況。對於飛機上那種情況,定罪是沒有任何疑問的,對公交車上的類似情況定罪也就順理成章,完全可以參照執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實際上已經有這樣判定的案例。當然,也不乏批評教育了之的情況。 何以不僅鬧事者自己不以為然,就連有的相關部門也僅僅將這種在公交車上嚴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事情僅僅看做民事糾紛小矛盾,而不以犯罪論處呢?

    根源上還是沒有把公交車看做飛機那樣的高大上的公共交通工具,認為公交車很普通,開得不快,滿大街都是,走走停停,很平常,即使是出現一點剮蹭也沒有什麼大的危險,不會像飛機一樣墜毀。

    其實一輛公交車在運營過程中,和載著乘客的一架飛機在飛行、一趟火車在賓士、一艘輪船在行駛都沒有任何區別。搶奪方向盤之類的危害,多麼大都是有可能的;最近該發生的那個墜江的慘劇,就是一種可悲可怕的嚴重後果。

    只有嚴格法紀,對於那些直接危害司機駕駛的行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來看待,來執法,才能防微杜漸,杜絕類似的悲劇再發生。

  • 4 # 律師少卿

    關鍵在於如何認定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即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足以引發公共安全的危險,威脅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就構成犯罪。危險犯不要求出現危害結果。如果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失的結果,加重處罰。行駛中的公交車屬於高速運動物體,對於車內乘客和車外的行人來說,任何影響司機安全駕駛的行為都可能引發危險事故。那些對司機進行暴力行為的,肯定會威脅到乘客(包括車外行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足以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5 # 閒人水瓶座

    看了大家好多回答,多數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論,個人也覺得首選就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更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定論。對於那些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不論你造沒造成傷害,都應視為危害公共安全,和殺人未遂處理,這既是威懾犯罪嫌疑人,也是保護司機和乗客的安全。

    近幾年搶奪方向盤,和司機發生肢體接觸的事情時有發生,並有的造成了血淋淋的教訓,公交安全也就時不時的提到了媒體的討論話題上來,每天出行乗坐公交車的數以千萬計,這麼龐大的人群,安全是重中之重,要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廣大人民的安全,公交車方向盤實際也是掌握人們生命的關鍵,事件的屢屢發生,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對於公交安全的立法定罪也就成了大家討論的熱點,在沒有專門立法時,就是在法與道德之間的灰色空間,讓那些強奪方向盤的個別人,覺得自己理直氣壯,為所欲為,不管大眾安全,只有自己的利益,有了法律定位,那就是實實在在的罪行,更是威懾,讓個別人打消私念,三思而後行,少做衝動的事,從而更好的保護大家的出行安全。

  • 6 # qzs2751

    關鍵是干擾公交車司機的犯罪行為,應屬行為犯還是結果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干擾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而結果犯必須要求造成一定的事實方構成犯罪。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犯罪嫌疑人已拿生命作為了違法的成本;而北京公交車上的嫌疑人,因為沒有人員傷亡,僅僅行政拘留了事。難道行為無價值結果至上論,真的就如此完美正確嗎?

  • 7 # 使用者9244833371陳萍

    鐵的事實,血的教訓。上次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導致15人償失去了生命。如果對行駛中的公交車安全構成危害,應當重處,絕不能手軟甚至可以定為故意傷害罪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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