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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人莫小道

    現在有的農村裡面開始回收去世老人的土地。這樣合不合理呢?

    根據我們國家現有的法規,是怎麼樣對待這個問題的呢?能不能進行回收呢?

    戶口沒有消除是不能夠回收的

    在農村裡面,農村的土地是按照戶口來進行劃分的。也就是說他的戶口本里面已經沒有人了,那麼屬於絕戶的情況之下,這種情況是可以回收土地。

    前提是他沒有後代就像農村裡面的五保戶,他又沒有把他名下的土地轉讓給誰。

    這種情況在農村裡面是可以回收他們的土地,這個也是合情合理的,既然人口都已經死亡了,資料呢已經消除了,這種情況是可以回收。

    假如只是老人死亡,年輕人還在,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回收的,也不允許回收。因為其中一個人口的死亡並不能夠代表他整個戶口裡面的人都已經死亡,所以這個戶口沒有登出的時候是不能夠輕易的將土地回收的,因為這個是對農民最根本的保障,在最根本的問題上面是不能夠任意的使用回收的權利。

    經過重重確認,發放承包方可以收回土地。

    其實經過確認,那麼大家都已經確認了這個戶口裡面是死亡的,沒有後代也沒有經過這個土地轉讓,給誰來承包經營。

    按照這種情況之下呢,透過合法正常的手續,是可以將土地進行回收,然後到下一次分配的時候,再進行劃分。

    不過我們當地目前還沒有看到過土地回收的問題。

    基本上這些老人失去土地都會有其他人耕種,要麼就是給他養老送終的,要麼就是集體回收,然後再將這個經營承包權轉讓給那些沒有土地的人。

    每個地方情況不同。

    我們覺得每個地方的情況不同不一樣的時候,我們就應該區別對待每個地方,按照當地釋出的情況為準,我們在這裡並不能夠代表所有地方。

    畢竟很多地方政策都是有差別的,甚至有的很明顯的一個政策都是有不同的做法。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覺得大家還得多多參考,多多詢問,要麼如果想知道當地的情況可以直接向村委或者民政部門去了解諮詢。

  • 2 # 甘肅清水大小事

    我們那裡現在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合理嗎?

    農村老人去世以後,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收回以後分給村裡新增人口,看起來合理,大家也覺得合理,但實際上從農村土地的管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農業發展等方面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需要普及一下農村承包地的相關規定,按照新修訂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長久不變,在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按照這個規定,農村土地在土地承包期間是不會做大的調整的。其次,農村土地承包是家庭聯產承包,承包的土地是按照戶內人口承包的,每一位家庭成員享有同等的土地份額,即使戶內新增加了人口,村上也沒有分配給其承包地,只要其餘家庭成員同意,就能過獲得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按照規定,戶內老人去世以後,其承包的土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不予收回。

    瞭解了基本的政策,我們再來看老人去世以後就收回其承包地,不合理在什麼地方,我覺得主要有兩個不合理的地方。

    第一是不利於農業發展。土地的肥沃程度,農民對土地的投資,包括對土地進行高科技技術處理,都是農業發展的前提條件,如果不捨的投資土地,想要靠天收益,那農業發展就是一句空話。而要想讓土地投資者能夠放心的去投資土地,不怕投資打了水漂,穩定的承包關係就是前提條件,畢竟誰也不想拿上自己的錢,投入到別人的土地上面。如果老人去世以後,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給其他人,就會造成這種不穩定的承包,讓那些土地投資者不敢放心大膽的投資土地。

    第二是造成承包地管理混亂。生老病死是萬物的本質,在農村,尤其是大一點的農村,每年村裡都會去世幾個老人,當然也會新增人口。如果老人去世以後就收回承包地,分配給村裡新增人口,那麼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土地承包關係朝秦暮楚。比方說甲家有老人去世,乙家有人增加,把甲家老人土地收回來分給乙家,沒過多久,反過來乙家有老人去世了,甲家又增加了新人,把乙家土地收回來,分配給甲家。如果真這樣,農村光分配承包地就會焦頭爛額,村民之間也會矛盾重重。

    綜上所述,我覺得老人去世以後就收回承包地,是不合理的。

  • 3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如果是沒有法定贍養人或贍養人的五保戶,合理合法,如果不是,則不合法。

    如果土地承包戶屬於‘’五保戶‘’,而且沒有法定贍養人,去世後,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

    如果老人去世後,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其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由其家庭成員繼續使用。

    如果老人去世後,雖然戶口簿上只有他(她)一人,但其他家庭成員戶口遷入城市,其承包地可以交回村集體,也可以由其家庭成員轉讓或流轉。

    此觀點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 4 # 吳伯康271

    當然合理,國家出臺政策不是全國統一,一概而論。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地方情況。有權力制定地方法規,法條和制度規則。一樣有法律效力。但願你那裡別遇上壞官。否則後果可想而知。

  • 5 # 自在悠然

    是這樣,農村土地承包到戶,記住是以戶為單位的,老人雖去世但這戶還有兒女在,戶沒有消亡,在承包期內是不能把去世老人的地收回的。這條規定國家是有政策的,即死的不去,生的不補。有的地方和個別負責人沒有很好領會中央政府的精神。為什麼死的不去,生的不補?在農村家家都有老人,兒女多又沒有多少積蓄,咋也得依靠一個孝敬的,這樣活著能盡力待候,去世後能享受老人留下的承包地,也算公平。再有死就有生,雖然生孩子沒有地,但每家老人去逝的地不也沒收回嗎。個人觀點。

  • 6 # 老王談養牛

    對於農村的土地,目前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就是說家裡有老人去世的話,都不會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的。要是收回老人土地的話,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農村老人過世後,承包的土地被收回,這合理嗎?

    當然也並不是所有情況都不會收回去世老人土地的,有一些情況就會收回。就比如說現在農村裡面的五保戶,他們無兒無女,也沒有人養老,所以一般會跟村裡面簽定養老協議。村裡面幫他們養老,但是老人去世后土地就會被收回村集體所有。

    所以看到一些過世老人的土地被收回了,可能就是因為他們沒有子女,所以過世後戶口本上就沒有其它人再履行承包協議了,那自然就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了。

    而正常情況下農村家裡的老人過世的話,是不會收回老人的土地的,那是因為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其它家庭成員都是共同承包人,他們也是有權力耕種土地的。所以只要戶口本上面還有成員,那承包合同就會一直履行下去,也不會進行收回土地。

    為什麼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主要原因有兩點。

    1、保護家庭土地的穩定

    首先就是保證農民土地的穩定性,要知道農民都是進行生產性活動的,而人都有生老病死,如果有老人去世就收回他的土地,那可能農民正在進行耕種,這直接收回造成的問題就很大了,很難確保農業的穩定發展的。

    2、減少土地不斷進行收回,分配的工作

    再者就是老人過世要收回土地,那麼新生兒出生的話就會被要求分配土地了,每年農村都會有大量的人出生跟過世,那樣只會將分配土地的問題複雜化,需要大量的人力跟物力去協調土地,這就會浪費很大的人力了。

    所以說現在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很公平的一種方式了,減少了大量的工作,也是保護了農民土地的穩定性的。如今農村老人過世自然就不會隨便收回土地的,這點大家要清楚的。

  • 7 # 三農孺子牛

    農村老人去世了應該不應該收回土地,這裡面有幾個關鍵問題要弄清楚。一、去世老人是不是獨立的一戶。二、這次土地確權證上記載的家庭成員承包土地者有幾人。三、承包土地是否和集體簽有書面承包合同。知道了幾個關鍵點後,我們逐個來說一下。

    如果去世老人是獨立的一戶,而且土地確權證上記載的也是去世老人一人,不管承包土地合同有無到期,集體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是合法的。如果去世老人的土地確權證上記載的還有家庭成員其它人,那麼根據國家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村裡是不應該收回的。土地承包法總則寫道,‘’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去世的老人承包的土地和集體經濟組織簽定書面承包合同,並有家庭成員承包共有人,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定書面承包合同。

    二十五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

    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綜上所述去世老人符合我說的第二點和第三點,不管集體經濟組織有任何理由都不能與法律對抗,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

    農民們包括村幹部都應該懂法知法用法,不能任意違背法律行事。土地承包關係穩定,農業才能穩定,只有承包土地穩定了,農民才能積極主動增加投入,種好地,為國家提供更多的糧食。

  • 8 # 農村身邊事

    我們那裡現在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合理嗎?

    我們都知道農村的土地都是國家發放的,都有政策,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而現在農村老人去世後就會收回,而且合不合理,今天我們來分析一下?

    要是去世老人收回,就必須新增人口分配?

    現在每個農村都會有幾個或者十幾個老人,生老病死乃自然規律,所以人死之後會銷戶口,自然戶口麼有了,就證明這個人不存在,所以收回也是合理的,其次就是新增人口分配,也就是說誰家生了個孫子孫女,必須分配,這樣一分配的話可能有點亂,這家收回,那家分配。

    人死如燈滅,我們都知道人死之後,這個人戶口必須拿到當地派出所銷戶口?

    農村的土地都是按照戶口劃分的,基本都是按人頭劃分,一般都是一個人一畝地,如果說這個人去世了,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收回他的土地我覺得是合情合理的。分給那些麼有土地的人,

    這樣會給承包商帶來不便?

    我們都知道現在農村大多數都麼有人種地,年輕人基本外出打工,而土地都承包出去了,承包商他們都是大量種植農產品。如果說這裡面那家老人去世了,然後那家新增人口,這樣分配土地,如果這樣一來一回的話,就會給承包商帶來不便,土地比較混亂。

    都說說你們對這個問題的見解?

  • 9 # 任錫全

    回收去世老人的土地合理不合理,是根據土地承包法和本村或者生產小組全體成員在分土地時如何規定的,新增人口和去世人口有沒有機動地到期調整。

  • 10 # 惠農圈

    每個村莊幾乎都有很多的老人,老人在活著的時候啊,他們都有一份自己的土地。但是有很多地方,等到老人去世以後,就要把他們的土地全部給收回來,這種現象其實是很普遍的,大家認為這種現象合理嗎?

    其實根據地方上的有所不同,政策落實的也有所不同。下面我就講講我們這裡的實際情況。 我們這裡其實在老人去世后土地也收回,不過要分幾種情況,如果符合以下這幾種情況的,土地是不被收回的。如果沒有以下的幾種情況,土地是要被收回的。

    第一種情況就是老人有子女的,這裡指的子女一般的情況下就是兒子,就是老人有兒子的。這種情況老人的徒弟是不被收回的。而是正常的,讓自己的兒子去繼承。同時,他的兒子也有權利繼承他父親所有的東西,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這種情況下老人儘管已去世,但是土地仍然不會被收回。

    而老人是孤寡老人或者是五保戶的,這種老人在生前是享有村集體的土地的,不過由於老人沒有後代也沒有可以繼承的人。所以老人的一切大小事宜都有村集體進行操辦,包括他的後事,這樣一來,在老人去世以後,他的土地是要被村集體所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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