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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魅力四射之80後大叔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債務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係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係。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係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並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 2 # 使用者2154327138281

    1、原債的關係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

    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係。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係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並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行為以外的事實主要指不當得利。有人認為,第三人自願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其實質為一種贈與;也有人認為,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債務,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

    但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僅從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出發,沒有綜合考慮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特殊的關係,所以不夠全面。

    首先,就贈與關係而言,贈與關係中的贈與人與債務加入關係中的第三人均有使他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往往是基於其與受贈人及原債務人之間的某種密切的關係,但債務加入與贈與之間存在明顯區別: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並沒有明確放棄對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如果將其性質界定為贈與,則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無法向債務人追償。

    這無疑將打擊第三人的積極性,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觀念。

    其次,就不當得利關係而言,不當得利是引起債發生的事實,而非法律行為,不當得利的受損人並沒有使他人獲益的意思表示。債務加入關係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種法律行為,且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使債務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

    債務加入在性質上與保證的規定最為接近。債務加入的第三人與保證關係的保證人均出於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特殊關係,為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而使債務人受益,並單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義務。保證關係中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這與債務加入關係中第三人清償債務後可向債務人追償相似,故在法律性質上,可將債務加入視為一種保證,參照適用有關保證的法律規定。

    但債務加入與保證也不完全相同。

    從本質上分析,保證是一種從行為,具有從屬性;而債務加入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即第三人加入後,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一新的債與原債相互依存,具有同樣的給付內容,但因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無對價,第三人的履行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故又與原債權債務關係相互排斥,其中任何一個債履行,另一個即歸於消滅,即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

  • 3 # 我是阿嘛

    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第三人承諾或與債權人協議償還債務人債務的情況。對此類債務加入問題中國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確規定,理論界對如何認定上述行為的性質亦存在爭議。 【裁判要旨】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債之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務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債務加入除應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債之內容還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後內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為履行、保證、債務加入、債務轉移中的責任依次遞增,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約定不明時,實務中應以保護債權、維護合同相對性及考慮第三人可得利益等為原則,結合各方因素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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