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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成都市郫都區某小區,一名剛入住兩天的小夥子,在出租房內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由於事發出租房通風條件並不良好,設施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與租客小楊中毒死亡具有直接關係,房東周蓉承擔七成責任,賠償約41萬元,死者小楊自身承擔三成責任。即便事先簽了免責條款,也不能免除雙方應盡的法律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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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986184574

    房屋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時,應當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各項裝置的安全狀況,如有問題要及時向房主提出,要求其整改,如房主拒不整改,則不要租賃此類房屋。對於房主,如要將房屋出租,一定要對有安全隱患的裝置進行排查,例如熱水器安裝要符合安全規範、空調等裝置不要出現漏電情況,一發現立刻整改。值得提醒的是,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明確簽約時屋內物品的數量和狀態,萬一日後發生安全問題,方便舉證與歸責。雙方可到出租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由主管部門定期對出租屋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從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 2 # 杜家

    一次意外的煤氣洩露,導致年輕的生命消失,同時改變了兩個家庭的軌跡。

    2016年2月,一名剛住兩天的年輕小夥子死在了房東周蓉(化名)的出租內。如今死者的家屬來找她索要賠償金60於萬元,周蓉不服一審判決,打算起訴。

    事件還原

    2016年2月14日,22歲的雲南小夥小楊,透過張貼的小廣告找到周蓉,小楊以三個月1050的價格租下了周蓉的房間,然而兩天後,小夥親屬前來出租房尋找小楊,電話不通、敲門無人應答,家屬便找來房東開門。 門一開,只見小楊以半跪姿勢,趴在飯桌旁,已經身亡多時了。警方隨後趕到,排除他殺,司法鑑定為小楊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家屬把房東周蓉告到了法院,法院判決周蓉因出租房通風不當,設施簡陋,存在安全隱患,故這起事故由她負主要責任,賠償70%的金額為41萬元。

    有朋友就問了,到底怎麼中毒的啊?原來是出租屋內有一個熱水器,是燒煤氣的,可能是年久失修,老化嚴重了,煤氣洩露而且屋內通風不良,導致的中毒。如今房東周蓉不服判決,覺得不應該賠償那麼多。已經於近日又上述了。由於死者家是農村的,而且特別貧困,已經聯絡不上了,代理律師說判決其實很正常, 房東的主要責任,判決的沒問題。

    那麼住戶和房東簽署的合同到底有效麼?

    首先,房東要保證出租房內設施完整安全,不能有安全隱患,這起事故已經存在了安全隱患了,不找你房東找誰。

    其次,房東與住戶簽訂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並不承認的。假如因為房屋質量有安全隱患而出的事故,不管怎樣房東都會有責任的,只是責任的大小之分而已。

  • 3 # 小明是第幾

    租客煤氣中毒身亡,房東判賠41萬,我覺得理所應該,賠再多的錢也換不來一條鮮活的生命。房東更多的還是應該想著以後怎麼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而不是糾結於書面免責申明去逃避責任,同樣租客自己要加強自己的安全意識,以免那天自己遇到類似情況。

    發生這樣的事,房東,死者的家屬都不願看到,但事情發生了那就得有個處理。房東被判賠41萬,肯定覺得委屈自己簽了免責條款卻還是被判賠,更沒想到的是要賠償這麼多。對於家屬,黑髮人送白髮人那種痛苦我們無法想象,正常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在所難免也理所應當,就是給再多的錢也換不來一條鮮活的生命,另外這家人的命運也因此會發生我們難以想象轉變,這裡具體不知道家屬的情況,如果是獨生子女那父母以後會更加可憐,尤其在農村,生活上和精神上都是一種煎熬。我個人覺得事件已近告一段落就不要再起打擾家屬,不要去揭他們的傷疤。

    租房

    2016年2月14日,來自雲南22歲臨滄小夥小楊透過牆上的招貼廣告,找打了房東周蓉(化名)租下了一間房,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三個月押金1050元。

    出事

    2月16日晚,租房兩天後,親屬來出租房找小楊,結果電話不通、敲門無人應答,於是來房東周蓉開門。門一開,只見小楊以半跪姿勢,匍匐在飯桌旁邊,早已沒了呼吸,警方隨後趕到,排除他殺,司法鑑定顯示,小楊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法院判決

    2017年8月,屬地法院判決認為,事發出租房通風條件並不良好,設施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與小楊中毒死亡具有直接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鑑於死者家屬提出60萬元民事賠償,法院一審判決,房東周蓉承擔七成責任,賠償約41萬元,死者小楊自身承擔三成責任,至此事件告一段落。

    個人結語

    發生這樣的事情,我感到惋惜,惋惜的事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沒了,也感到同情和痛苦,死者的家屬遇到如此大打擊以後生活該怎麼辦,對房東們是提醒和建議,多多關心一下自己租房的安全問題,避免再“破財”,可別人的是命。另外作為租客中的一員,我們還是自己長點心儘量少住有安全隱患的房子,少用有安全隱患的裝置,提高安全意識。

  • 4 # TZX981

    永遠都是生活環境這一方責任大的,這必須滴!例如交通事故行人全責,車主都要負上百分之五拾或者柒拾的判決的,這是劫富濟貧的手法,亦是快速斷案過程!

  • 5 # 李欽宇律師

    如果房東只是和租客簽訂了免責條款,因為涉及了人身傷亡,那是無效的,那房東如何才能做到不需要承擔責任呢,透過檢索眾多法院判決,歸納了兩點,第一是做到了安全告知義務,第二是做到了安全管理義務。

    免責條款不免責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亡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現在很多租房合同都會約定,在出租房內造成的人身傷亡與房主無關,由租客自負責任,但是這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租客真的發生了傷亡事件,而且這個傷亡事故是出租房本身存在問題導致的,那作為房屋所有人的房東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僅靠免責條款無法做到免責。

    房東要如何做到免責?

    由於作為房屋所有人的房東對租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所以房東要想做到免責,必須要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這個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房東要履行安全告知義務。在租客入住的時候,房東向承租人提供住戶安全注意事項書,告知租房的各項安全事項,如何預防安全事故,同時與租客簽訂預防煤氣中毒安全責任書。

    2、房東要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包括:(1)對衛生間熱水器的安裝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使用標準。(2)完善衛生間的通風、排氣設施,保障衛生間的空氣流通,如安裝排氣扇等。(3)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排除出租人安裝不合理安裝熱水器的隱患。

    因此,如果出租屋發生了租客煤氣中毒傷亡事件,房東能證明自己做到了以上兩點,或者是能夠證明租客是自殺,那就可以做到免責。‘

  • 6 # 老龔說勢

    我在深圳租房住,呵呵,一年下來要幫房東賺幾萬塊錢,心痛啊。看著房東十幾層樓的房子,每層樓好幾戶人家,到月按時收錢,覺得他們的錢真的來的容易,每個月收這麼多錢,然後送到麻將桌或許會所裡面去,覺得他們真浪費。

    而從成都房東周小姐的遭遇看起來,做房東的還是需要睜大眼睛多檢查,要不然稀裡糊塗就會損失了好幾十萬。特別是深圳有無數個二房東,這些二房東跟房主整棟承包下來,然後分租給大家,這種二房東也只不過賺一點差價和管理費,要是出了這樣的事情,哪裡弄得出一大筆錢呢?

    看看周小姐的遭遇吧。

    租房子:2016年2月14日,22歲的雲南臨滄小楊向周蓉租了一間在成都市郫都區安靖鎮一小區一間面積約18平米的房東周蓉自建、位於五樓的出租房,雙方口頭約定三個月租金1050元。

    死了人:2月16日晚,小楊親屬找他,打電話不通、敲門無人應答,最後房東周蓉開門,發現小楊半跪姿勢匍匐在飯桌旁邊,早已沒了呼吸。

    判定:警方排除他殺,司法鑑定小楊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法院判決:2017年8月,法院判決認為:出租房通風條件不好,設施簡陋,小楊中毒死亡與之有直接關係,鑑於死者家屬提出60萬元民事賠償,法院一審判決,房東承擔七成責任,賠償約41萬元,周蓉不服,準備上訴。

    現在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般都會有免責條款,約定“如出租房內發生火災、煤氣中毒、違法犯罪等意外事件,和房東和中介無關。”但是,據本人的看法,圖中顯示的熱水器為老式燃氣熱水器,不是強排式熱水器,只要屋子外面風稍微大一些,煤氣就會產生倒灌現象。當房東周蓉提供這種不安全的熱水器的情況下,而且從法院判決看起來,屋子的通風條件並不好,讓房東擔責也是無可厚非的。簽訂所謂的免責條款,當然也就沒有成立的基礎了。

    小楊或許是圖便宜吧,這麼明顯有安全隱患的房子也敢租來住,也真讓人鬱悶。現在他的家屬由於經濟原因,電話都不通了,所以還是建議房東雖然不服那個神馬41萬,但是及時給付一小部分(比方一兩萬活動經費)給人家家屬,也算是通情達理吧。

  • 7 # 律師獨角獸

    我的觀點是: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房東不能以為簽了免責條款就萬事大吉了。下面我從法律上來分析一下:

    其一,法院為什麼判房東擔責呢,不是簽了免責條款了麼?關於免責條款,如果它涉及的是經濟利益或者商務活動,那麼它就是有效的。中國《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所以簽訂生死狀在現代法律上是無效的。一旦出了事故,還是要按照具體的責任劃分來承擔責任。

    其二,具體到題意中,沒有寫到租客私自改裝等情況,那麼應該是房東的燃氣設施安裝不合理或者燃氣設施老化導致的租客死亡,這種情況下房東肯定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租客自己沒有注意通風,因此也承擔事故的一部分次要責任。

    其三,房東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呢?第一要安裝符合安全規範的燃氣熱水器,第二要證明自己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第三如果能證明租客自己導致的,例如租客自殺的,才能儘量免除自己的責任。

  • 8 # 李蓬國評論

    租房籤免責條款就能高枕無憂?“包租婆”你想得真美!

    1.房東是“收租”的,不是“收命”的。

    房東當然有收租的權利,因為房子是你提供給房客租住的,但並不存在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的情況。最起碼的,要保證房子符合安全標準,不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也就是說,房東在享有“收租”權利的同時,不能由於沒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成為“收命”的。

    在此事件中,一名剛入住兩天的小夥子,在出租房內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由於事發出租房通風條件並不良好,設施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與租客小楊中毒死亡具有直接關係,房東周蓉承擔七成責任,賠償約41萬元,死者小楊自身承擔三成責任。

    這個小夥子真是死得冤,房東由於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責任,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悲劇發生,罰她賠償41萬,一點也不冤枉!

    2.“白紙黑字”不是萬能的,“免責條款”不是你想免就能免。

    白紙黑字未必都是合法的,也就未必都是有效的。免責條款也不是都能免責的,有些責任是法律規定的,寫不寫進合同都改變了。涉及人身傷亡的免責條款就是無效的,比如一些不規範的煤礦與礦工簽訂的“生死狀”就算無效的。

    無論房東是否與房客簽訂免責條款,萬一發生房客死亡事件,倘若房客的死與房東沒有因果關係(比如房客是自殺身亡),房東可以免責;倘若房客的死與房東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因果關係(比如房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房東就不能免責。

    總結: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世上沒有“零風險”的包租婆。安全責任不能靠免責條款來逃避,而要靠落實安全措施來保障,否則,等於給自己和房客埋下了定時炸彈。

  • 9 # 老善人20

    現什麼免責條件都是無效的。人家命沒了,是因你安全設施等原因煤氣中毒造成的,誰讓你出租前的房屋帶著安全隱患呢?接受教訓吧!

  • 10 # TD32

    租客懷孕了,或者流產了,房東要賠嗎?籤合同時要不要約定不準在租房內啪啪?是不是什麼事都要扯別人身上去?能不能對自己負點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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