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綜合考慮殘疾軍人於醫療期滿後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慧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後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並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餘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後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綜合考慮殘疾軍人於醫療期滿後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慧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後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並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餘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後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