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上海市住建委7月17日對《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專家解讀:
此檔案釋出意義有三點:
一是透過法規的形式對前期文明施工新標準進行固化和法制化;
二是透過法規的形式,將一些文明施工好的做法做進一步推廣;
三是設定對應的罰則,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新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原文如下:
關於《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現將擬提請市政府審議的《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及其說明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入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網站“公眾參與-意見徵求”欄檢視《草案》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6日前,透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透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上海市黃埔區大沽路100號2506室(郵政編碼:20000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章修改徵求意見”字樣。
二、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相關附件1:
關於修改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
(草案)
經研究,決定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
應急搶險、軍事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三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活動履行監督責任。
四、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具備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案清單。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條第四款:
施工作業人員作業時應著反光服。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定連續、封閉的圍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檔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潔。
(二)管線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其他建設工程的圍檔高度不得低於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檔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定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線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於7日或者僅在夜間施工的施工現場,可以使用符合標準的路攔式圍檔。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圍擋進行養護、維修,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機械或爆破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提前落實作業區域的封閉圍護措施,並在確保房屋結構穩固及作業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按本市文明施工標準提前採取灑水除塵措施。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一款:
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標準,合理劃分標段,分段有序施工。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
(五)設定符合分類要求的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放置於垃圾容器內並做到日產日清。
十、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將第二款中的“內環線以內”修改為“外環線以內”。
刪去第三款中的“夜間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重點區域內的軌道交通、隧道施工應當實施覆罩法的工廠化施工。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網格化管理):
對出入口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關內容,納入網格化管理。
十二、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條標修改為“對建設單位的處罰”,條文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監督責任、未按照標準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定施工銘牌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六條規定,腳手架杆件、攪拌砂漿等加工作業、渣土處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採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蓋鋼板或者未採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未分隔設定生活區和作業區、未設定飲用水設施、盥洗池和淋浴間或者宿舍設定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點區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監理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實施監理、未按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十六、其他修改:
刪去第二條中的“和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等”、第三條中的“和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等有關”、第五條中的“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拆除”。
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將第七條中的“設計單位”修改為“勘察、設計單位”。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修改為“裝配式等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修改為“密目式安全網”。
將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將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原第二十六條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原第二十七條中的“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將本規定中的“區(縣)”均修改為“區”。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釋出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佈。
相關附件2:
《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的
起草說明
一、修改的基本情況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我委牽頭會同市交通委、水務局、綠化市容局和城管執法局,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上海市政府48號令,以下簡稱《文明施工規定》)開展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文明施工規定》的修改由原來的31條增加到34條,新增3條內容,修改22條,9條不變。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管理部門(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部門除住建委外,還涉及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等專業管理部門,本次修改增加了專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市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交通委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管理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2〕69號文),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二)關於建設單位的責任(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除了《文明施工規定》原明確的其在工程招標、發包及落實文明施工措施費等方面的職責外,增加了建設單位的責任條款。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活動履行監督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履行監督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行政管理部門要監督建設單位文明施工費的落實,因此第六條規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具備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案清單。
(三)關於推廣裝配式等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第八條)
在《文明施工規定》原條款已要求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的基礎上,《文明施工規定》提高標準,突出要選用裝配式等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
(四)關於加強管線工程的管理(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管線工程的施工,對沿線居民的生活、出行影響較大,文明施工做得好壞,直接影響老百姓的感受度,直接體現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為了避免馬路拉鍊,減少施工擾民,降低揚塵、噪音對環境的汙染。《文明施工規定》根據《上海市架空線入地和合杆整治文明施工標準》及新修訂的《上海市文明施工標準2019版》,提高了要求,明確:1、圍擋高度:管線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其他建設工程的圍檔高度不得低於2米(第十一條)。2、縮小路攔式圍檔的使用範圍:線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於7日或者僅在夜間施工的施工現場,可以使用符合標準的路攔式圍檔(第十一條)。3、圍擋養護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圍擋進行養護、維修,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第十一條)。4、分段施工: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標準,合理劃分標段,分段有序施工(第十五條)。
(五)關於重點區域的管理範圍(第二十四條)
根據管理需要,本市文明施工重點區域由內環內調整為外環內,《文明施工規定》明確:本市文明施工重點區域是指外環線以內區域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區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因文明施工重點區域是人口密度高、對居住環境、景觀等要求比較高的區域,為了減少對該區域人員生活和工作的影響,降低噪音及揚塵,改善市容環境,有必要對軌道交通、隧道工程的施工提出新要求。因此,《文明施工規定》明確:重點區域內的軌道交通、隧道施工應當實施覆罩法的工廠化施工(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六)關於網格化管理(第二十六條)
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髒亂差問題,《規定》明確:對出入口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關內容,納入網格化管理。
(七)關於行政處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1、增加對建設單位的處罰。由於《文明施工規定》原來只設定了建設單位的義務,但對其不履行義務沒有設定行政處罰,這次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監督責任、未按照標準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2、加大處罰力度。《文明施工規定》原來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力度太小,沒有威懾力,因此,本次修改根據規章設定處罰的許可權,加大了罰款的幅度: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調整為1萬以上3萬以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調整為5萬以上10萬以下(第三十條)。
3、增加對監理單位的處罰。《文明施工規定》原來對監理單位只有義務規定,沒有對應的罰則,需要增加對監理單位的處罰。《文明施工規定》新增三十一條:監理單位未實施監理、未按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4、增加對責任人的處罰。單位違反規定,是由於單位主要負責人沒有盡職,因此《文明施工規定》增加了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部分文字做了修改。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答:
上海市住建委7月17日對《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專家解讀:
此檔案釋出意義有三點:
一是透過法規的形式對前期文明施工新標準進行固化和法制化;
二是透過法規的形式,將一些文明施工好的做法做進一步推廣;
三是設定對應的罰則,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新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原文如下:
關於《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現將擬提請市政府審議的《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及其說明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入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網站“公眾參與-意見徵求”欄檢視《草案》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6日前,透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透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上海市黃埔區大沽路100號2506室(郵政編碼:20000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章修改徵求意見”字樣。
二、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相關附件1:
關於修改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
(草案)
經研究,決定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
應急搶險、軍事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三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活動履行監督責任。
四、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具備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案清單。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條第四款:
施工作業人員作業時應著反光服。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定連續、封閉的圍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檔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潔。
(二)管線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其他建設工程的圍檔高度不得低於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檔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定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線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於7日或者僅在夜間施工的施工現場,可以使用符合標準的路攔式圍檔。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圍擋進行養護、維修,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機械或爆破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提前落實作業區域的封閉圍護措施,並在確保房屋結構穩固及作業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按本市文明施工標準提前採取灑水除塵措施。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一款:
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標準,合理劃分標段,分段有序施工。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
(五)設定符合分類要求的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放置於垃圾容器內並做到日產日清。
十、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將第二款中的“內環線以內”修改為“外環線以內”。
刪去第三款中的“夜間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重點區域內的軌道交通、隧道施工應當實施覆罩法的工廠化施工。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網格化管理):
對出入口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關內容,納入網格化管理。
十二、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條標修改為“對建設單位的處罰”,條文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監督責任、未按照標準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定施工銘牌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六條規定,腳手架杆件、攪拌砂漿等加工作業、渣土處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採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蓋鋼板或者未採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未分隔設定生活區和作業區、未設定飲用水設施、盥洗池和淋浴間或者宿舍設定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點區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監理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實施監理、未按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十六、其他修改:
刪去第二條中的“和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等”、第三條中的“和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等有關”、第五條中的“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拆除”。
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將第七條中的“設計單位”修改為“勘察、設計單位”。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修改為“裝配式等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修改為“密目式安全網”。
將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將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原第二十六條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原第二十七條中的“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將本規定中的“區(縣)”均修改為“區”。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釋出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佈。
相關附件2:
《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的
起草說明
一、修改的基本情況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我委牽頭會同市交通委、水務局、綠化市容局和城管執法局,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上海市政府48號令,以下簡稱《文明施工規定》)開展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文明施工規定》的修改由原來的31條增加到34條,新增3條內容,修改22條,9條不變。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管理部門(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部門除住建委外,還涉及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等專業管理部門,本次修改增加了專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市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交通委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管理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2〕69號文),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二)關於建設單位的責任(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除了《文明施工規定》原明確的其在工程招標、發包及落實文明施工措施費等方面的職責外,增加了建設單位的責任條款。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活動履行監督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履行監督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行政管理部門要監督建設單位文明施工費的落實,因此第六條規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具備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案清單。
(三)關於推廣裝配式等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第八條)
在《文明施工規定》原條款已要求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的基礎上,《文明施工規定》提高標準,突出要選用裝配式等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
(四)關於加強管線工程的管理(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管線工程的施工,對沿線居民的生活、出行影響較大,文明施工做得好壞,直接影響老百姓的感受度,直接體現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為了避免馬路拉鍊,減少施工擾民,降低揚塵、噪音對環境的汙染。《文明施工規定》根據《上海市架空線入地和合杆整治文明施工標準》及新修訂的《上海市文明施工標準2019版》,提高了要求,明確:1、圍擋高度:管線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其他建設工程的圍檔高度不得低於2米(第十一條)。2、縮小路攔式圍檔的使用範圍:線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於7日或者僅在夜間施工的施工現場,可以使用符合標準的路攔式圍檔(第十一條)。3、圍擋養護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圍擋進行養護、維修,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第十一條)。4、分段施工: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標準,合理劃分標段,分段有序施工(第十五條)。
(五)關於重點區域的管理範圍(第二十四條)
根據管理需要,本市文明施工重點區域由內環內調整為外環內,《文明施工規定》明確:本市文明施工重點區域是指外環線以內區域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區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因文明施工重點區域是人口密度高、對居住環境、景觀等要求比較高的區域,為了減少對該區域人員生活和工作的影響,降低噪音及揚塵,改善市容環境,有必要對軌道交通、隧道工程的施工提出新要求。因此,《文明施工規定》明確:重點區域內的軌道交通、隧道施工應當實施覆罩法的工廠化施工(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六)關於網格化管理(第二十六條)
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髒亂差問題,《規定》明確:對出入口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關內容,納入網格化管理。
(七)關於行政處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1、增加對建設單位的處罰。由於《文明施工規定》原來只設定了建設單位的義務,但對其不履行義務沒有設定行政處罰,這次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監督責任、未按照標準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2、加大處罰力度。《文明施工規定》原來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力度太小,沒有威懾力,因此,本次修改根據規章設定處罰的許可權,加大了罰款的幅度: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調整為1萬以上3萬以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調整為5萬以上10萬以下(第三十條)。
3、增加對監理單位的處罰。《文明施工規定》原來對監理單位只有義務規定,沒有對應的罰則,需要增加對監理單位的處罰。《文明施工規定》新增三十一條:監理單位未實施監理、未按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4、增加對責任人的處罰。單位違反規定,是由於單位主要負責人沒有盡職,因此《文明施工規定》增加了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部分文字做了修改。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