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瓶裝液化氣Ⅱ、Ⅲ級供應站(點)設定條件
根據《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現就興仁市瓶裝瓶裝液化氣Ⅱ、Ⅲ級供應站(點)設定條件特作如下告知:
一、Ⅱ級站:儲氣量(1<V≤6,m³)
(一)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築。瓶庫內的氣瓶應分割槽存放,即分為實瓶區和空瓶區。
(二)四周宜設定非實體圍牆,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於O.6m。圍牆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三)Ⅱ級瓶裝供應站的瓶庫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如下條件:
注:氣瓶總容積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四)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由瓶庫和營業室組成。兩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築,其間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
二、Ⅲ級站:儲氣量(V≤1,m³)
(一)可將瓶庫設定在與建築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除外)外牆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房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應通風良好。並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3與其他房間相鄰的牆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
4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5室溫不應高於45℃,且不應低於0℃。
(三)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四)相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五)照明燈具和開關應採用防爆型;
(六)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七) 至少應配置8kg乾粉滅火器2具;
(八)非營業時間瓶庫記憶體有液化石油氣氣瓶時,應有人值班。
關於瓶裝液化氣Ⅱ、Ⅲ級供應站(點)設定條件
根據《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現就興仁市瓶裝瓶裝液化氣Ⅱ、Ⅲ級供應站(點)設定條件特作如下告知:
一、Ⅱ級站:儲氣量(1<V≤6,m³)
(一)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築。瓶庫內的氣瓶應分割槽存放,即分為實瓶區和空瓶區。
(二)四周宜設定非實體圍牆,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於O.6m。圍牆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三)Ⅱ級瓶裝供應站的瓶庫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如下條件:
注:氣瓶總容積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四)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由瓶庫和營業室組成。兩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築,其間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
二、Ⅲ級站:儲氣量(V≤1,m³)
(一)可將瓶庫設定在與建築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除外)外牆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房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應通風良好。並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3與其他房間相鄰的牆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
4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5室溫不應高於45℃,且不應低於0℃。
(三)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四)相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五)照明燈具和開關應採用防爆型;
(六)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七) 至少應配置8kg乾粉滅火器2具;
(八)非營業時間瓶庫記憶體有液化石油氣氣瓶時,應有人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