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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遵循下列程式:

    一、在收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

    二、申請再次鑑定應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即影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向 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交材料,由設區的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代收轉呈。

    三、按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攜帶有關材料參加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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