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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翹楚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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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傲雪吐香
我認為,朱小東的死刑不會因其母親的上訴而改判。其理由有三:一,從整個犯罪過程來看,是一起有預謀、有計劃形為,並沒有點滴衝動和過激失手的跡象,二,讓輿情譁然的是殺人後表現,透支被害人的銀行卡無節制的消費和用被害人的身份資訊約炮開房,沒有絲毫悔過,可謂性質惡劣。剖屍藏屍一百多天,逍遙自在,可謂手段殘忍。三,雖有在一百多天後父母陪同投案的自首情節,定性自首,不足為據,減輕處罰,更難讓人接受。父母的形為只能說是深明大義,畏懼法律。發酵的輿情和案情的進展也是逼其自首的主要因素,父母的深明大義不能抵消罪犯的罪惡,正象一人犯罪一人擔當,不連累他人一個道理。
愚拙之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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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朱曉東一審被判死刑,由於該案件全國關注,所以一審的審判不存在邏輯上的錯誤,所以即使是二審,也沒有理由來推翻一審,所為可以預料二審朱曉東還是會維持原判。
殺人並不一定判死刑,這個是分情況的,是否判死刑,取決於該案件是否造成社會的恐慌和法院認為你後續是否會對社會存在威脅。
打個比方:
同樣是殺人,你在房間殺人和你在公共場合殺人在性質上就有很大差別。
不造成社會的關注和輿論,你幹什麼都會留有一定的餘地,但是你當街殺人,造成了社會的恐慌和不良的輿論,那很大機率就是死刑。
同樣,你只是單純的殺人和殺人後侮辱屍體等在性質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在和諧社會不需要變態,而藏屍還和屍體生活幾個月之久,這就說明這個人的心理素質極其的變態,甚至病態。
而法院考量的時候,會認為如果不判死刑,等其出獄後,這樣一個病態的心理素質會對周邊人群和社會造成威脅。
而按律本來就可以判死刑,那為什麼還要留這個定時炸彈?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
故意傷害致死是說,我的本意是傷害,但是由於以外其死亡了。
而故意殺人是說,我的本意就是要殺死對方。
2者在性質和目的上有極大的區別,所以量刑也有極大的區別。
同樣故意傷害致死,根據性質上也有極大的區別。打個比方:
你打架,不小心你捅了對方一刀,傷其內臟造成死亡,這種的話,一般也就以故意傷害罪判15年而已。
但是,你打架,拿刀砍了對方几十刀,最後,對方送醫院,失血過多,死亡。
同樣是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後者,法院會認為你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這樣有很大機率判無期甚至死刑。
所以幹一行,就要專一行,不要畫蛇添足,否則,就是把後路堵死了,有什麼理由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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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棲夢苑
我覺得二審還是死刑,雖然本案屬於婚姻家庭矛盾,雖然嫌疑人有自首情節。來說說我的幾點理由吧
一,嫌疑人是有預謀的犯罪,兩本有關怎麼殺人和毀屍滅跡的書,碩大的冰櫃,這些案前的準備發案後嫌疑人幾乎是照做的,這一點相比激情殺人顯得尤其可怕和不可原諒
二,嫌疑人案後惡意透支被害人信用卡數額不菲,並用這些不勞而獲的錢縱情聲色,沒有一點尋常人的愧悔之心,相當讓受害人家屬和有良知的公眾寒心和噁心。
三,就憑嫌疑人母親所說的他兒子還小這種貽笑大方的話就可以知道這個兒子從小是多麼受嬌縱,以為做什麼都可以得到原諒。可以說這母子倆對生命都相當漠視,否則不會等瞞不住了再投案自首,更不會在事後對受害人沒有一句道歉。
四,我非常理解受害人不接受道歉和賠償的做法,賠再多說得再動聽也還不了女兒如花的生命,那個錢用著也痛心。
綜上,二審希望還是死刑,還受害者公道,讓漠視生命的冷血殺手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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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鑫無涯
預謀殺人,毫無悔意,實在瞞不下去才投案,法院一審邏輯很清晰,無法推翻。再加上家屬不諒解,社會危害極大,這個人只能苟延殘喘,和一條嚇的失禁的土狗一樣在監獄裡等待死亡,最好它打到高院,延長它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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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重情深
倍受關注的上海殺妻藏屍一案,被告人朱曉東一審被判處死刑,這也眾望所歸,量刑正確。但是其母親稱要上訴,這只是局外人亂嚷嚷罷了,並不起決定作用。
首先,中國是實行二審終審制,被告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然後由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
其次,被告人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但是不是案件當事人是沒有權利上訴的。朱曉東的母親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她無權參與案件的審理,也無權提出上訴。
被告人朱曉東已經是成年人了,上訴不上訴是他的權利,是他自己能夠決定的事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上訴。所以說其母親稱將上訴,是不起法律效力的,二審法院也不會接受其上訴的。
最後,即使被告人朱曉東上訴,那麼對於本案來講,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極大。也就是說被告人朱曉東上訴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只是在拖延時間而已。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犯了法,就應當接受懲罰,那種想鑽法律空子的心態是得不逞的。
不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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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玫瑰花露582
死刑和不死刑
主要取決於三個方面
首先是法律上的定義,這裡講究的是證據和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其次是社會輿論的關注力度,所謂理不過眾,氣死過路人,此之謂也。一個事件的發展和結果,還是得考慮或承受輿論壓力的,有壓力就會產生導向力。
最後是金錢的影響了,所謂有錢能使鬼推磨,金錢所蘊含的巨大推動能量,相信諸位都會有見過和聽過。
但不管怎麼樣,法官大人的最後判決,諸位還得尊重,不能干擾法律的獨立性,這樣社會才能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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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liceQY
首先,他已經算是變態了,其次,他媽也知道活不成了,唯有透過此辦法延命了,該怎樣就怎樣吧,事實很清楚了,還說他善良,他媽就該進醫院查查了,這嚇死人的善良她自己收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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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限量版野生小丸子
從個人觀點來說,朱曉東可以稱之為極其不負責任且喪心病狂。從社會角度來說,他豆踩到了危害社會的邊緣。朱曉東是否會死刑,我不是很關心了。即便那個傻逼媽媽上訴鑽了法律空子,留他一條命。他一樣回生不如死。不要妄想減刑,活著有時候是並不那麼美好。楊家不缺你任何東西,包括一個道歉。但你們朱家欠全社會一個解釋和一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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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I-Tecpoint
上訴是每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因為他幹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就可以被剝奪的,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他和他的母親當然可以上訴!但就我之前看到的報道和判決依據來看,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二審改判需要有法可依的,如果一審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量刑恰當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說,在二審期間,如果沒有顛覆性的證據,那一審的判決幾乎可以肯定會被維持!
8月23日上午9點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備受關注的“冰箱藏屍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朱曉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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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不死刑,如果不判死刑,那真的會涼了整個關注這件事的全國民眾的心;不判死刑于情於理都難服眾;不判死刑更對不起楊麗萍及她父母,父母怕會寒涼絕望,楊麗萍也會死不瞑目。因為我們都明白,罪犯的自首行為根本不能為他喪盡天良的有預謀的殺戮行為減輕絲毫的罪過。何況我們知道他在殺人之後的行為,更是讓我們難以接受,義憤填膺。
再一個,我們都知道國家有規定說罪犯如有自首行為在量刑時可以為其酌情減輕刑罰。我認為這也是因人而異的,罪犯自首也是一種心理行為,即他對自己的犯罪有悔恨之心,從心裡覺得自己做錯了事,是在其自認為犯錯了,甘心接受懲罰的心理狀態下到公安局自首。但是我們看朱曉東,殺妻藏屍之後三個月的時間用被害人的財務揮霍消遣,在其覺得再也瞞不住的情況下才由其父母陪同前去自首。這樣的行為,你們覺得他有半點愧疚之心嗎?沒有!那麼,我們有必要考慮他的自首行為嗎?
再者,他犯罪之前買的冰箱藏屍書,這種有預謀的變態殺人,我們留著他再讓他實施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