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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98094984355

    又稱行為錯誤,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由於失誤而使侵害物件與行為人所意圖侵害的物件不相符合。和物件錯誤有點類似。但是,打擊錯誤純屬客觀行為的失誤或行為差誤,因此,究其實質而言,不屬於刑法上認識錯誤的範疇。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危害某一目標的時候,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害另一目標,便不屬於目標錯誤。由於二者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 2 # 使用者1174782810060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 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主觀輕罪,客觀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客觀事實,則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該種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重罪的客觀事實(但對重罪事實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想象競合犯)。 主觀重罪,客觀輕罪。如果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那麼,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這種情形有兩種處理結論: (1)當案件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並導致重罪的危險結果時,則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如果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也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輕罪(既遂)。

  • 3 # 使用者5559368854081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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