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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guang804

    別說華為任何一個企業的HR都是強勢一方,國企更嚴重,所以說這件事是誇大了影響,這件事如果不是出在華為會怎樣?

  • 2 # 霝霊

    這個事件有一個非常值得大家關注的問題:為什麼主管會給錢李先生,而且還是私賬。

    第一是很多人說要挾主管,那麼請問到底李先生手上有什麼把柄,能提出30w的要求?主管殺人放火了?還是姦淫擄掠了?還是上班調戲女員工被人拍照了?還是上廁所被人偷拍了?反正可以肯定的是,這把柄,多半是非法甚至違法的。

    第二是,按照華為說法,上層不同意辭退賠償金,那麼問題又來了,主管的30w何來?私人?如果是私人,那麼這就不是華為告李先生,而是主管告李先生,如果不是私人,而是透過公司財務撥款,那麼請問負責決定撥款的人是誰,既然有權利撥款,上層不同意,那是你華為管理人員的問題,你華為應該告這個管理人員,何來理由告李先生?我在你店買包煙,你員工找零錢時給多我了,我拿了當我是小偷還是搶劫犯?那是你員工的問題,那是你管理的問題?李先生拿把柄要挾要2N工資,那麼再次請問華為跟各位職場大佬說說,什麼的把柄能要挾到30w??線上等,急!!!

  • 3 # Joycexy

    李案十問,把你的困惑都告訴你

    前HR隨筆 昨天

    十問,把你的困惑都告訴你!根據網上資料整理:

    1、李為什麼被解僱?

    答案:他不是合同未到期被解僱,他是合同到期不續約;原因是績效差。在華為幹12年還15級說明一切,因為華為本科應屆生通常為13級,一般3-5年可以升到15級、績效越好升得越快,他幹12年才15級類似讀了12年小學還沒有畢業,日常績效可想而知。

    2、公司為什麼不透過對公賬戶直接給他2N補助?或者給N+1(N為連續合同服務年數)?

    他原來隱藏了真相了,公司已經在對公賬戶直接按標準給了N+1;根據勞動法,不續約給N+1,不能給2N。他之前只告訴公眾透過私人賬號給錢,有意不告訴公司已經給N+1,讓大家以為是公司設局搞他。

    3、為什麼透過秘書賬號私人轉30萬?

    因為這是李透過辦法迫使其主管給他補償到2N,相當於N-1的工資,不是公司給的。

    所以如果李認為公司該給他2N,他完全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他不,他迫使部門主管給,這就奇怪了。

    4、他為什麼能迫使主管?網友坦言因為主管業務造假

    在公司產品線,按照IPD理念,產品線不僅僅要管研發,還要管生產、採購、銷售和服務,其中研發是強管理,其他是相對弱管理。所以李作為銷售管理,其實是一個機要而不重要的崗位,可以接觸很多合同資訊,但產品線裡面重要的是研發。

    產品線業務部門因為業務造假(虛報合同訂貨額),主管被嚴懲。這個純粹是公司內部管理,因為有個訂貨KPI,完成好,獎金很多;個別銷售主管就虛報合同,產品線知道不說,負連帶責任、直接責任是一線搞假合同的。

    這個和營收沒有關係,增加營收要發貨和回款,很難造假;更和網上造謠的所謂騙國家補貼的惡意抹黑沒關係,因為光伏發電國家並不補貼裝置廠家,是補貼發電站。也就是說營收很難造假多營收,造假不僅沒有補貼,多交稅倒是會。所以這個是內部管理問題,不涉及外部,實際上不怕曝光,公司也敢報警。

    因主管怕被舉報給公司領導,所以就選擇息事寧人給錢,這個N-1相當於是主管被迫的封口費。

    5、主管錢哪裡來?

    每年每個部門都有一部分團隊建設和激勵經費預算,部門可以透過申請發團隊個人獎勵、旅遊聚餐團建等申請。如果給個人的,那麼就扣稅發到個人工資賬戶;如果團隊建設的,就發票報銷,先墊付再領錢,統一放在部門秘書。當然部分主管也會違規多給員工專案獎金,然後再部分回收到部門做團建經費、也是統一放在部門秘書,但被發現會被處罰的。這個主管他就是違規把部分錢發給員工再部分收回到秘書做團建經費,繞過公司管理。實際上秘書管錢,主管分配,財、權分開也是一種制衡,要公示的。

    所以主管相當於把團建經費支付給李了,本質上是李侵害了他部門的前同事們的權益,類似眾籌送他錢了。

    6、主管想陷害李嗎?

    不是的,主管是真心和解,雖然被迫,但是花部門的錢買自己的位置(被舉報會被降職乃至開除),所以就違規妥協,和HR一起友好的談判好給錢,讓秘書打錢。當然部門HR也會被處罰,因為沒有執行公司政策,而變成主管的辦事員了,就像趙剛不僅僅要配合李雲龍,在李雲龍瞎干時候也要報告旅長才對。

    主管這麼做,違規不違法,不算貪汙公款、因為不是進入自己口袋,屬於鑽公司管理空子。這件事最不願意曝光就是主管,根本就不是陰謀論者說的故意搞個大金額讓人坐牢很久,因為金額數量就是李自己要的。

    7、怎麼曝光的?

    因為團建經費大規模支出,員工卻沒有看到錢影子,有人就投訴到公司;結果公司審計部門一審計發現,主管違規給李這個外人錢,而不是花在員工團隊激勵上。

    主管於是坦白事件來龍去脈,公司認為李把一個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拿來打主管,導致公司損失幾十萬元,當然要報警。因為李看管理問題可以舉報給公司審計部門等,拿來壓迫主管拿錢就違法了。

    8、為什麼拿錢幾個月後才報警抓人,是不是故意的?

    因為公司發現問題時間就是李和主管交易後幾個月後呀,難道會未卜先知嗎?所以當然就是發現後內部調查清楚就報警,所以幾個月後才報警。

    9、為什麼251?

    司法機關都是經驗豐富,這種事情一聽就知道七七八八,人證(多人口供)物證和犯罪邏輯等等清楚,當然就會批捕。

    本著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則,起訴是更加嚴格要求鐵證如山的、是疑罪從無的不冤枉一個好人為主導的。

    李聰明就聰明在,如何迫使主管同意和他談判2N的,他不錄音。錄音部分就是和主管HR愉快談判2N支付等辦法,所以證據當然有利了。至於主管和HR,本來就沒想去搞人,想息事寧人,當然沒有錄音了,也就無法鐵證如山。

    懂行朋友知道怎麼回事,但是有時候就是無能為力的,該賠得賠;但是哪天要真是發現有鐵證了,照樣會進去的。

    10、公司為什麼不說明。

    因為司法機關都裁決了,沒辦法說呀,說什麼呢?說別人勒索,那涉及誹謗了,因為司法已經說明沒有充足證據;說道歉,我錯了,那更荒謬,明明就是公司被人搞走幾十萬,依法報案呀,這事情就是打碎牙齒和血吞。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團建經費管好,把HR體系培訓好,把主管管理能力提升。

    總結:李績效差不續約,公司給N+1。李知道仲裁不會贏2N,透過掌握把柄迫使主管給,談判時候選擇有利時間錄音。主管違規把部門團建經費給李,被員工投訴後,審計部門發現問題,東窗事發;主管坦白,公司報警。批准刑拘,但是因為主管沒有留鐵證,多次補充後無法起訴,在法規時間到後司法機關放人並賠償。

    這個事情無論主管和公司都一開始都沒有要難為員工;公司是按N+1給了,主管是私下給了,息事寧人, 公司審計發現損失後報警。沒有任何計謀或者做局,也沒有什麼不光彩不能告訴人的地方。

  • 4 # 壹旅時光

    這件事的評論中,摻雜太多的政治傾向。目前在帶節奏的,幾乎都是公知或南方系媒體,他們早就看不慣華為,藉此機會落井下石,所以輿論才看起來一邊倒。但凡華為有豐富的輿論經驗,或者有隻手遮天的能力,也不至於如此難堪被動。當華為孟晚舟遭受非法迫害時,這些公知和自媒體是不會站出來說話的,即使看到的,也是他們的冷嘲熱諷,而一旦華為出現了問題,他們全都活躍起來了,彷彿一夜之間都成了正義的化身。可是,孟晚舟遭受非法扣留一年,他們惜墨如金,不願意說哪怕一句公道話。可見這些媒體為了賺流量都是已經沒有底線了,背後的勢力到底幫誰,都能看出來。華為企業從來不善於宣揚自己,也不會多理會媒體如何說,前段時間包括5G出來,也是被各種帶節奏說華為消費人民感情這種話,把任老爺子推的,不得不出來說蘋果手機也好,這種一邊倒的聲音是多麼可怕! 他們的狼性文化就是兢兢業業幹實事,不願意多解釋就是他們的個性! 做事實的公司哪有時間去關心新聞輿論,而且一開始就不擅長! 廣大網友腦子醒一醒,這麼大企業,5G這大蛋糕,美國一直垂涎三尺,國內不乏一些企業個人傾美的。華為既要獨自與國外競爭,又要面對國內這麼多大眾跟風帶節奏,想想都困難重重,如果理性一點真的不要帶節奏了。

    李案十問,揭秘251事實真相

    前HR隨筆 昨天

    1、李為什麼被解僱?

    答案:他不是合同未到期被解僱,他是合同到期不續約;原因是績效差。在華為幹12年還15級說明一切,因為華為本科應屆生通常為13級,一般3-5年可以升到15級、績效越好升得越快,他幹12年才15級類似讀了12年小學還沒有畢業,日常績效可想而知。

    2、公司為什麼不透過對公賬戶直接給他2N補助?或者給N+1(N為連續合同服務年數)?

    他原來隱藏了真相了,公司已經在對公賬戶直接按標準給了N+1;根據勞動法,不續約給N+1,不能給2N。他之前只告訴公眾透過私人賬號給錢,有意不告訴公司已經給N+1,讓大家以為是公司設局搞他。

    3、為什麼透過秘書賬號私人轉30萬?

    因為這是李透過辦法迫使其主管給他補償到2N,相當於N-1的工資,不是公司給的。

    所以如果李認為公司該給他2N,他完全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他不,他迫使部門主管給,這就奇怪了。

    4、他為什麼能迫使主管?網友坦言因為主管業務造假

    在公司產品線,按照IPD理念,產品線不僅僅要管研發,還要管生產、採購、銷售和服務,其中研發是強管理,其他是相對弱管理。所以李作為銷售管理,其實是一個機要而不重要的崗位,可以接觸很多合同資訊,但產品線裡面重要的是研發。

    產品線業務部門因為業務造假(虛報合同訂貨額),主管被嚴懲。這個純粹是公司內部管理,因為有個訂貨KPI,完成好,獎金很多;個別銷售主管就虛報合同,產品線知道不說,負連帶責任、直接責任是一線搞假合同的。

    這個和營收沒有關係,增加營收要發貨和回款,很難造假;更和網上造謠的所謂騙國家補貼的惡意抹黑沒關係,因為光伏發電國家並不補貼裝置廠家,是補貼發電站。也就是說營收很難造假多營收,造假不僅沒有補貼,多交稅倒是會。所以這個是內部管理問題,不涉及外部,實際上不怕曝光,公司也敢報警。

    因主管怕被舉報給公司領導,所以就選擇息事寧人給錢,這個N-1相當於是主管被迫的封口費。

    5、主管錢哪裡來?

    每年每個部門都有一部分團隊建設和激勵經費預算,部門可以透過申請發團隊個人獎勵、旅遊聚餐團建等申請。如果給個人的,那麼就扣稅發到個人工資賬戶;如果團隊建設的,就發票報銷,先墊付再領錢,統一放在部門秘書。當然部分主管也會違規多給員工專案獎金,然後再部分回收到部門做團建經費、也是統一放在部門秘書,但被發現會被處罰的。這個主管他就是違規把部分錢發給員工再部分收回到秘書做團建經費,繞過公司管理。實際上秘書管錢,主管分配,財、權分開也是一種制衡,要公示的。

    所以主管相當於把團建經費支付給李了,本質上是李侵害了他部門的前同事們的權益,類似眾籌送他錢了。

    6、主管想陷害李嗎?

    不是的,主管是真心和解,雖然被迫,但是花部門的錢買自己的位置(被舉報會被降職乃至開除),所以就違規妥協,和HR一起友好的談判好給錢,讓秘書打錢。當然部門HR也會被處罰,因為沒有執行公司政策,而變成主管的辦事員了,就像趙剛不僅僅要配合李雲龍,在李雲龍瞎干時候也要報告旅長才對。

    主管這麼做,違規不違法,不算貪汙公款、因為不是進入自己口袋,屬於鑽公司管理空子。這件事最不願意曝光就是主管,根本就不是陰謀論者說的故意搞個大金額讓人坐牢很久,因為金額數量就是李自己要的。

    7、怎麼曝光的?

    因為團建經費大規模支出,員工卻沒有看到錢影子,有人就投訴到公司;結果公司審計部門一審計發現,主管違規給李這個外人錢,而不是花在員工團隊激勵上。

    主管於是坦白事件來龍去脈,公司認為李把一個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拿來打主管,導致公司損失幾十萬元,當然要報警。因為李看管理問題可以舉報給公司審計部門等,拿來壓迫主管拿錢就違法了。

    8、為什麼拿錢幾個月後才報警抓人,是不是故意的?

    因為公司發現問題時間就是李和主管交易後幾個月後呀,難道會未卜先知嗎?所以當然就是發現後內部調查清楚就報警,所以幾個月後才報警。

    9、為什麼251?

    司法機關都是經驗豐富,這種事情一聽就知道七七八八,人證(多人口供)物證和犯罪邏輯等等清楚,當然就會批捕。

    本著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則,起訴是更加嚴格要求鐵證如山的、是疑罪從無的不冤枉一個好人為主導的。

    李聰明就聰明在,如何迫使主管同意和他談判2N的,他不錄音。錄音部分就是和主管HR愉快談判2N支付等辦法,所以證據當然有利了。至於主管和HR,本來就沒想去搞人,想息事寧人,當然沒有錄音了,也就無法鐵證如山。

    懂行朋友知道怎麼回事,但是有時候就是無能為力的,該賠得賠;但是哪天要真是發現有鐵證了,照樣會進去的。

    10、公司為什麼不說明。

    因為司法機關都裁決了,沒辦法說呀,說什麼呢?說別人勒索,那涉及誹謗了,因為司法已經說明沒有充足證據;說道歉,我錯了,那更荒謬,明明就是公司被人搞走幾十萬,依法報案呀,這事情就是打碎牙齒和血吞。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團建經費管好,把HR體系培訓好,把主管管理能力提升。

    總結:李績效差不續約,公司給N+1。李知道仲裁不會贏2N,透過掌握把柄迫使主管給,談判時候選擇有利時間錄音。主管違規把部門團建經費給李,被員工投訴後,審計部門發現問題,東窗事發;主管坦白,公司報警。批准刑拘,但是因為主管沒有留鐵證,多次補充後無法起訴,在法規時間到後司法機關放人並賠償。

    這個事情無論主管和公司都一開始都沒有要難為員工;公司是按N+1給了,主管是私下給了,息事寧人, 公司審計發現損失後報警。沒有任何計謀或者做局,也沒有什麼不光彩不能告訴人的地方。

  • 5 # 258ZHANG369

    看過該釆訪全程報道,個人認為應屬華為下屬獨立部門行政行為,處置李某者有構陷之嫌。另外接疑李某在與HR協商離職待遇時為什麼不公開錄製錄音?索要獎金時為何不以錄音為據向相關部門索要?法院起訴索要獎金時為何不提供錄音證據?採訪中放言以後要創業,並反覆強調要與任正非當面對話,這裡面潛臺詞是什麼?個人認為李某有設套之嫌!企業大了高層不可能事必躬親,否則會破壞下屬獨立單位的自主性,靈活性,主觀能動性。中國屢受人垢病的政治體制不就是統得太死嗎?我覺得不應把獨立單位處理失當的責任從道義上去綁架集團公司。華為是狼性企業文化,創新企業給下屬單位許可權都極大,實行績效考核制,問責制無可厚非。獨立核算單位對處置不當應承擔法理責任,而不應對企業整體進行道義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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