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鞅生平簡介 商鞅(?~前338年)本是衛國公族旁支,稱作公孫鞅或衛鞅。雖然是公族,但此時的衛國已淪為小國。商鞅早年在魏相公叔座家裡擔任中庶子之職,直至公叔座去世。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前361年~前338年在位)下求賢令。商鞅來到秦國,向秦孝公闡述了自己的變法思想。公元前359年,由商鞅起草的《墾草令》正式頒佈。公元前356年,商鞅被任命為左庶長。公元前352年,商鞅被任命為大良造。此後,他多次率軍擊敗魏國。公元前340年,商鞅受封於商,號為商君。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有人告發商鞅謀反。商鞅逃往魏國,魏國禁止其入境。於是商鞅又回到自己的封地起兵,最終兵敗被殺,屍體被車裂,全家被處死。 商鞅和吳起一樣,既主持過變法,又指揮過戰爭。《漢書·藝文志》“法家”下有《商君》二十九篇、“兵權謀”下有《公孫鞅》二十七篇。今傳《商君書》(又名《商子》),不確定是後人所整理的商鞅思想還是純粹的託名之作。 二、商鞅的執政綱領:勝民 孔丘說“使民”,商鞅說“勝民”,其實他們的出發點是差不多的。如果說孔丘把人民當作需要好好保養的工具,商鞅就是把他們當作需要馴服的野獸。勝民之說,僅見於《商君書》,所以未必真是商鞅本人提出的,但是它概括了商鞅的執政理念,與商鞅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是吻合的。 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會追逐名利,“名利之所湊,則民道之”(《商君書·算地》),不但追逐名利,而且追求利益最大化,“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人性究竟是怎樣的?這一點社會科學不用去研究,那是心理學家的工作,社會科學只要拿心理學的結論作為前提就行了,就像心理學家不用去研究生物學,生物學家不用去研究化學,化學家不用去研究物理學。但在先秦時,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心理學都幾乎為零。於是社會科學只能憑藉個人經驗,做出一些假設。比如商鞅,他就根據經驗做出假設:人的本性追求利益最大化。那麼根據墨翟的三表法,如果商鞅以這個假設為前提去施政,最後得到了他想要的結果,就說明這個假設很可能是對的。 既然商鞅假設人性就是追逐名利,他就想要利用這種人性,讓人民去追逐政府想讓他們追逐的名利。這一思路和墨翟的天志尚同有些相似,讓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持統一,只不過墨翟是以整個社會為物件來分析,商鞅則是以個人為物件。 《韓非子·和氏》總結了商鞅的幾大政策,分別是“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這些政策都能體現勝民的思想,用增加成本的“害”阻止人民牟私利,用增加收益的“利”引誘人民為國家大義服務。 三、商鞅的法律改革 商鞅的法律改革涉及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 在立法環節提倡輕罪重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也。”商鞅認為,人的犯罪行為往往都是從輕罪開始的。如果在輕罪階段罪犯得不到很重的懲罰,會助長其犯罪的積極性,增加犯重罪的可能。訂立法律所希望達到的目標,並不是懲罰罪犯,而是減少犯罪。等到犯了重罪再去施以嚴懲,已經晚了,造成重大損失了,這叫“刑至事生”,刑罰來的時候事情已經發生了。所以商鞅提出了輕罪重罰的思想,在輕罪階段就讓罪犯嚐到苦頭,知道這是不能做的,產生法律意識,透過輕罪的重罰減少重罪的犯罪率,這就是商鞅說的“以刑去刑”。 在執法環節實行什伍連坐。“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是《史記》記載的商鞅變法內容之一。什麼叫“什伍”,說法不一,有說五戶為伍、十戶為什,也有說五戶為保、十保為連。總之,就是鄰里之間相互監視。一旦發現鄰居有作奸犯科,必須舉報。每成功舉報一個罪犯,就等同於戰場上殺死一個敵人的功績;藏匿不報的,視同降敵。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民間的監督舉報機制,強化了執法力量。用人民對付人民,是“勝民”。 在司法環節取締人情干擾。《商君書·說民》說:“彰善,則過匿;任奸,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商君書·靳令》也說:“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這裡的善,指的是以個人主觀意識判斷得來的正義。後世有句話,叫做“法理不外乎人情”。這本來是沒錯的。法律的物件是人,制定法律自然是要以人情為依據。可一旦制定之後,“法已定矣”,在執法過程中就不能再受到人情的干擾。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替代個人的判斷,人可以變法,但不能害法。如果你認為法律不對,請走立法程式,修改法律。這一點上,申不害和慎到更注重法理,商鞅則更注重實施,他強調司法隊伍要任用嚴格執法的“奸民”,不能任用那些私自幫別人減輕甚至隱匿罪行的“善民”。 關於商鞅之死的前因後果,《史記》裡是這樣描寫的。公元前358年,商鞅開始變法後過了一年,秦華人民對於商鞅所制定的新法律還很不適應,有諸多怨言。正在此時,秦國太子犯法了。商鞅對秦孝公說,法律之所以推行困難,就是因為貴族不遵守。“君必欲行法,先於太子。”自此以後,民間就流傳了一句話——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然而,這句話從未實現過。在中國歷史上,除了謀反的以外,沒有任何一個王子因為犯了法而被治罪。即使是商鞅那時,也未能做到,犯法的秦國太子最終沒有受到任何懲罰,他的兩個老師——太傅公子虔和少傅公孫賈(看稱呼就知道二人都是秦國公族)代他受罰,理由就是:“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這個秦國太子就是後來的秦惠文王(前337年~前311年在位)。所以,秦孝公一死,商鞅就被告發謀反(《史記》說是公子虔派人告發的),因為“宗室多怨鞅”。儘管商鞅最終沒有懲罰太子,依然得罪了秦國宗室。 到了西漢朝的漢文帝時,文帝的太子也犯法了,而且是故意殺人。漢太子在和吳太子下棋時,因為吳太子沒有讓棋,漢太子惱羞成怒,用棋盤將吳太子砸死。事後,漢太子有沒有受到懲罰呢?沒有任何懲罰。而這個漢太子後來即位為漢景帝(前156年~前141年在位),氣死丞相申屠嘉,逼反吳、楚、齊、趙等七國,獻祭為他出謀劃策的老師晁錯,餓死平定七國之亂的功臣周亞夫,其母竇太后還時時擔心他會無故殺死自己的親弟弟梁孝王。考察這些事的細節,每一樁每一件,都體現出漢景帝內心“皇權遠高於法權”的意識,法律可以被他任意操控。這種意識和他少年時殺人無罪的經歷肯定是有關聯的。 無論任用何等奸民執法,只要有特權階級存在,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法勝民。 四、商鞅的耕戰政策 “入使民屬於農,出使民壹於戰。”(《商君書·算地》) 在生產力低下的戰國時代,商鞅認為,農產品需求是第一大需求,農業強則國富,農業弱則國貧;同時他又發現,在守衛國土的戰鬥中,農民是最積極的戰力,因為農民的流動性最弱,對土地的依賴性最強。於是,商鞅產生了這樣一個想法:把全華人民都變成農民。 但是這裡有一個困難,自古及今都存在的困難,我們稱之為——農業之難!《商君書》:“民之內事,莫苦於農。” 農業為什麼難?目前世界上所有的強國,其崛起的基礎都是農業,農業崛起是國家崛起的第一步,而這第一步尤其對於人口大國來說並不好走。農業難有多種原因,一方面,農業的生產過程風險高、週期長,產品保質期短。以上這些可以透過規模化的生產流通、以及引入農業保險等手段加以改善。另一方面,農產品多是必需品,需求的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小,一旦農產品價格走高,會使每個人的農產品消費支出增加,其他行業的消費需求也就相應減少了。因此,農業成為了所有行業的敵人——穀賤傷農,谷貴傷民。這種情況就只有透過提升農業技術、降低生產成本、進而減少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才能得以改善。 商鞅認為,現在農產品需求是第一大需求,我要攻堅克難,優先解決農業問題。但是你們說有利潤更高的行業,所以不願意從事農業?那我給你們增加成本,讓你們不能從事其他行業,只能去開荒種地,這不就行了嘛,“勝民”了嘛。 於是,在《商君書·墾令》裡出現瞭如下政策: 關閉旅館,讓旅行者無法在外解決食宿,只能務農;統一管理山林湖泊,讓獵人和漁民無法從野外直接獲取食物,只能務農;加重關口、集市的賦稅,讓貿易商成本增加,只能務農;加重餐飲業的賦稅,讓農民無處享樂,只能務農;禁止民間糧食貿易;禁止民間僱傭行為;禁止人民隨意遷居。 除此以外,還有《韓非子》說的“燔詩書”,為什麼要把詩、書燒掉?《商君書·農戰》解釋,如果農民知道讀書可以避開農活和兵役、可以獲得官職和爵位,就都讀書去了,誰還會安心務農?“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 糧食的產量如果很低,糧價應該是高的啊,為什麼農民沒有享受到利益?因為這部分利益都被糧商賺去了。和商鞅時代相近,有一個叫白圭的人,被尊為“治生祖”——經營的祖師。《史記·貨殖列傳》說,白圭在秋季收購穀物,出售絲綢,春季收購絲綢,出售穀物,“人棄我取,人取我與”,在這種情況下賺取貿易差價。白圭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預測次年的產量以決定自己的收購量。商鞅認為,“農貧而商富”,這種現象不對,商人獲取了太多利益,所以他提出“市利盡歸於農”,禁止民間糧食貿易,透過政府控制糧食價格,讓農民富裕起來。有這種想法的,商鞅不是第一個。在半個世紀以前,李悝就提出了平糴法,國家控制糧食購銷和價格。李悝是魏文侯(前445年~前396年在位)時的魏相,戰國時代最早主持變法的人,其平糴法見於《漢書·食貨志》。商鞅的思想與李悝的思想有一定的繼承性,但李悝的平糴法主要針對的是糧食價格隨產量波動所造成的穀賤傷農、谷貴傷民的現象,商鞅則是針對糧商所賺取的高額利潤,希望把這部分利潤還給農民。 商鞅調動全國的人力去從事農業,同時也破壞了其他產業。他的方法比較極端,短期效益很顯著,適用於非常時期。畢竟農業技術這種東西,也不是說提升就能提升的。至於被他破壞的民間商業,只能說以當時政府的能力,不能很好地管理商人的投機行為,商鞅也沒有想到解決辦法。貿易商對糧食流通是有幫助的,只是當時的市場規模不大,沒有形成競爭,貿易商可以坐地起價。後來孟軻曾批評過政府一味提高商業稅的做法。 言歸正傳,既然大家都安心務農了,那麼對不起,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誰都要服兵役。但是服兵役,又有一難。《商君書》:“民之外事,莫難於戰。”為了鼓勵大家服兵役,商鞅設立了新的軍功爵制度。 五、商鞅的軍功爵制度 戰爭為什麼難?因為戰爭有很高的死亡率。楊朱說過,對人而言最寶貴的是生命。那再怎麼追逐名利的人,也不可能放棄生命這一最大的利益……不!因為參軍並不是必死,只是當時的死亡率很高而已,如果利益的誘惑足夠大,還是能夠吸引到勇士。 商鞅制定的法律,在非戰時,以罰為主,賞幾乎沒有,只有告發犯罪,會給予賞賜;但在戰時,賞就多了,這個賞主要體現在商鞅的軍功爵制度。 《韓非子·定法》引用了商鞅的制度,軍人按斬殺敵人數目計算,不但可以獲得爵位,還可以申請官職。商鞅的人才選拔標準就是軍功,只有軍功才能讓人加官進爵。他認為,如果還有其他途經,讓沒有軍功的人也能獲得晉升,誰還會選擇作戰這種最危險的方式? 看上去有一定的道理,商鞅所處的戰國時代,戰爭頻發,用高收入鼓勵軍人作戰,是很正常的選擇,軍人的收入完全可以遠遠高於公務員的收入。但是商鞅並沒有將收入(爵位代表收入)和職務區分開來。《韓非子》評論說,讓軍功高的人做官,就像讓他們去做醫生、做工匠一樣,跨行業需要的是不同的能力。不但跨行業如此,跨業務條線也是一樣,一個很擅長衝鋒陷陣計程車兵,未必適合做排兵佈陣的指揮官,那麼還不如讓他做一個收入比指揮官更高的特等兵。 六、商鞅功過簡評 公元前81年,漢昭帝(前86年~前74年在位)下令召開了一場由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與“賢良”、“文學”(公務員選拔的兩個科目類別)們參加的會議,會議的焦點集中在是否要取消自漢武帝(前140年~前87年在位)以來施行的國家壟斷鹽、鐵、酒類經營權的政策,史稱“鹽鐵會議”。爭論的雙方,一方是在武帝朝時主導鹽鐵國營、現任御史大夫的桑弘羊,另一方是賢良、文學以及他們背後的支持者——攝政大臣、大將軍霍光。到了漢宣帝(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時任廬江太守丞的桓寬將當年鹽鐵會議的內容編輯成冊,定名《鹽鐵論》,流傳至今。因桓寬本人支援那些稱引孔、孟的賢良、文學,在書中明確表現出了對桑弘羊的否定態度,所以《鹽鐵論》被《漢書·藝文志》歸入儒家類著作。書中有一篇《非鞅》,就是專門討論商鞅的。《鹽鐵論》記載,漢武帝最初實施鹽鐵國營,是為了支撐其北擊匈奴的龐大軍費,正如商鞅那時一樣,政策優先為對外戰爭服務。而到了漢昭帝時,匈奴已經衰落,與漢議和。就在鹽鐵會議的同一年,作為議和的條件之一,被匈奴扣留了十九年、拒不投降的漢使節蘇武(?~前60年)光榮回國。匈奴議和後,具備經營實力的貴族、富商反對鹽鐵國營政策的呼聲越來越高,體現在《鹽鐵論》裡就是“未見利之所利也,而見其害也”,賢良文學認為應當取消鹽鐵國營、同時削減對匈奴的兵力部署,學習孔丘“以德安近而綏遠”。桑弘羊則強調匈奴威脅猶在,不應輕易撤防。賢良文學完全是在紙上談兵、過河拆橋,但他們的行為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像商鞅的耕戰、軍功爵這種戰時策略,到了戰爭結束、進入和平年代以後,就難以持久。 賢良文學認為,秦國的滅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商鞅的嚴刑峻法和積極對外戰爭的思想。桑弘羊則認為商鞅令秦國國富兵強,有功無過,秦國的滅亡是秦二世和趙高的責任。 我認為,商鞅對秦國顯然是有功的,除了把魏國相對成熟的法律體系帶到秦國以外,商鞅還是秦國農業發展的四大功臣之一。另外三人,分別是司馬錯(吞併蜀國)、李冰(修築都江堰)和鄭國(修築鄭國渠)。商鞅增加了農業勞動力,司馬錯增加了土地資本,李冰和鄭國透過工程技術提高了產量,在他們的努力下,成都平原、渭河平原“沃野千里”,秦國國力大增。 同時,商鞅的軍功爵制度刺激了秦國的侵略性,這種侵略性確實是秦國滅亡的原因之一。在戰國時代,秦國是商周文明、巴蜀文明、吳越文明等中國平原文明的國家中侵略性最強的一個。這種侵略性幫助秦國覆滅六國,南吞百越,北逐匈奴,高速擴張最終導致統治力下降,六國復辟,關中盆地和四川盆地的農業生產力成為漢王劉邦稱帝的資本,徒然為他人做嫁衣。商鞅可能從沒有想過,對外戰爭應在何時終止。到了秦國覆滅六國,秦始皇下令焚書,這個焚書思想的源頭,就是商鞅。所以商鞅的重武輕文,不但刺激了秦國的侵略,還破壞了文化。戰國時期,六國已經形成了各自的文化,秦國強行剝奪六國文化,也是其不得民心的原因之一。 至於秦國滅亡的直接原因——陳勝吳廣起義(前209年),根據《史記·陳涉世家》記載,陳勝、吳廣之所以揭竿而起,是因為他們整支部隊在前去戍邊的路上遭逢大雨,不能按時到達,當時陳勝、吳廣對眾人宣稱,這種情況按秦朝法律應當斬首。而目前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也有秦律,服兵役遲到,似乎不是死罪。是秦二世修改了法律,還是陳勝、吳廣造謠煽動,又或者他們的情況和睡虎地秦簡描述的細節不同而不適用?無論如何,這都不符合商鞅的執政綱領。商鞅要勝民,在堵死人民一條生路之後,必然還要把他們指引到另一條生路上。不想被連坐,可以馬上告發,還能領賞;不讓你做商人,但是你可以去做農民,農民的收入提高了。理論上來說,商鞅不應該有這種不給活路的法律。勝民之法就像馴獸一樣,透過威逼利誘引導人民的行為,豈不聞圍敵必缺、困獸猶鬥?大量繼承商鞅思想的《韓非子》也說過“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再嚴格的法律,其懲罰也應該是人為可以避免的,否則就偏離了設立法律的初衷。
一、商鞅生平簡介 商鞅(?~前338年)本是衛國公族旁支,稱作公孫鞅或衛鞅。雖然是公族,但此時的衛國已淪為小國。商鞅早年在魏相公叔座家裡擔任中庶子之職,直至公叔座去世。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前361年~前338年在位)下求賢令。商鞅來到秦國,向秦孝公闡述了自己的變法思想。公元前359年,由商鞅起草的《墾草令》正式頒佈。公元前356年,商鞅被任命為左庶長。公元前352年,商鞅被任命為大良造。此後,他多次率軍擊敗魏國。公元前340年,商鞅受封於商,號為商君。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有人告發商鞅謀反。商鞅逃往魏國,魏國禁止其入境。於是商鞅又回到自己的封地起兵,最終兵敗被殺,屍體被車裂,全家被處死。 商鞅和吳起一樣,既主持過變法,又指揮過戰爭。《漢書·藝文志》“法家”下有《商君》二十九篇、“兵權謀”下有《公孫鞅》二十七篇。今傳《商君書》(又名《商子》),不確定是後人所整理的商鞅思想還是純粹的託名之作。 二、商鞅的執政綱領:勝民 孔丘說“使民”,商鞅說“勝民”,其實他們的出發點是差不多的。如果說孔丘把人民當作需要好好保養的工具,商鞅就是把他們當作需要馴服的野獸。勝民之說,僅見於《商君書》,所以未必真是商鞅本人提出的,但是它概括了商鞅的執政理念,與商鞅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是吻合的。 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會追逐名利,“名利之所湊,則民道之”(《商君書·算地》),不但追逐名利,而且追求利益最大化,“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人性究竟是怎樣的?這一點社會科學不用去研究,那是心理學家的工作,社會科學只要拿心理學的結論作為前提就行了,就像心理學家不用去研究生物學,生物學家不用去研究化學,化學家不用去研究物理學。但在先秦時,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心理學都幾乎為零。於是社會科學只能憑藉個人經驗,做出一些假設。比如商鞅,他就根據經驗做出假設:人的本性追求利益最大化。那麼根據墨翟的三表法,如果商鞅以這個假設為前提去施政,最後得到了他想要的結果,就說明這個假設很可能是對的。 既然商鞅假設人性就是追逐名利,他就想要利用這種人性,讓人民去追逐政府想讓他們追逐的名利。這一思路和墨翟的天志尚同有些相似,讓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持統一,只不過墨翟是以整個社會為物件來分析,商鞅則是以個人為物件。 《韓非子·和氏》總結了商鞅的幾大政策,分別是“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這些政策都能體現勝民的思想,用增加成本的“害”阻止人民牟私利,用增加收益的“利”引誘人民為國家大義服務。 三、商鞅的法律改革 商鞅的法律改革涉及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 在立法環節提倡輕罪重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也。”商鞅認為,人的犯罪行為往往都是從輕罪開始的。如果在輕罪階段罪犯得不到很重的懲罰,會助長其犯罪的積極性,增加犯重罪的可能。訂立法律所希望達到的目標,並不是懲罰罪犯,而是減少犯罪。等到犯了重罪再去施以嚴懲,已經晚了,造成重大損失了,這叫“刑至事生”,刑罰來的時候事情已經發生了。所以商鞅提出了輕罪重罰的思想,在輕罪階段就讓罪犯嚐到苦頭,知道這是不能做的,產生法律意識,透過輕罪的重罰減少重罪的犯罪率,這就是商鞅說的“以刑去刑”。 在執法環節實行什伍連坐。“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是《史記》記載的商鞅變法內容之一。什麼叫“什伍”,說法不一,有說五戶為伍、十戶為什,也有說五戶為保、十保為連。總之,就是鄰里之間相互監視。一旦發現鄰居有作奸犯科,必須舉報。每成功舉報一個罪犯,就等同於戰場上殺死一個敵人的功績;藏匿不報的,視同降敵。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民間的監督舉報機制,強化了執法力量。用人民對付人民,是“勝民”。 在司法環節取締人情干擾。《商君書·說民》說:“彰善,則過匿;任奸,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商君書·靳令》也說:“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這裡的善,指的是以個人主觀意識判斷得來的正義。後世有句話,叫做“法理不外乎人情”。這本來是沒錯的。法律的物件是人,制定法律自然是要以人情為依據。可一旦制定之後,“法已定矣”,在執法過程中就不能再受到人情的干擾。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替代個人的判斷,人可以變法,但不能害法。如果你認為法律不對,請走立法程式,修改法律。這一點上,申不害和慎到更注重法理,商鞅則更注重實施,他強調司法隊伍要任用嚴格執法的“奸民”,不能任用那些私自幫別人減輕甚至隱匿罪行的“善民”。 關於商鞅之死的前因後果,《史記》裡是這樣描寫的。公元前358年,商鞅開始變法後過了一年,秦華人民對於商鞅所制定的新法律還很不適應,有諸多怨言。正在此時,秦國太子犯法了。商鞅對秦孝公說,法律之所以推行困難,就是因為貴族不遵守。“君必欲行法,先於太子。”自此以後,民間就流傳了一句話——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然而,這句話從未實現過。在中國歷史上,除了謀反的以外,沒有任何一個王子因為犯了法而被治罪。即使是商鞅那時,也未能做到,犯法的秦國太子最終沒有受到任何懲罰,他的兩個老師——太傅公子虔和少傅公孫賈(看稱呼就知道二人都是秦國公族)代他受罰,理由就是:“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這個秦國太子就是後來的秦惠文王(前337年~前311年在位)。所以,秦孝公一死,商鞅就被告發謀反(《史記》說是公子虔派人告發的),因為“宗室多怨鞅”。儘管商鞅最終沒有懲罰太子,依然得罪了秦國宗室。 到了西漢朝的漢文帝時,文帝的太子也犯法了,而且是故意殺人。漢太子在和吳太子下棋時,因為吳太子沒有讓棋,漢太子惱羞成怒,用棋盤將吳太子砸死。事後,漢太子有沒有受到懲罰呢?沒有任何懲罰。而這個漢太子後來即位為漢景帝(前156年~前141年在位),氣死丞相申屠嘉,逼反吳、楚、齊、趙等七國,獻祭為他出謀劃策的老師晁錯,餓死平定七國之亂的功臣周亞夫,其母竇太后還時時擔心他會無故殺死自己的親弟弟梁孝王。考察這些事的細節,每一樁每一件,都體現出漢景帝內心“皇權遠高於法權”的意識,法律可以被他任意操控。這種意識和他少年時殺人無罪的經歷肯定是有關聯的。 無論任用何等奸民執法,只要有特權階級存在,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法勝民。 四、商鞅的耕戰政策 “入使民屬於農,出使民壹於戰。”(《商君書·算地》) 在生產力低下的戰國時代,商鞅認為,農產品需求是第一大需求,農業強則國富,農業弱則國貧;同時他又發現,在守衛國土的戰鬥中,農民是最積極的戰力,因為農民的流動性最弱,對土地的依賴性最強。於是,商鞅產生了這樣一個想法:把全華人民都變成農民。 但是這裡有一個困難,自古及今都存在的困難,我們稱之為——農業之難!《商君書》:“民之內事,莫苦於農。” 農業為什麼難?目前世界上所有的強國,其崛起的基礎都是農業,農業崛起是國家崛起的第一步,而這第一步尤其對於人口大國來說並不好走。農業難有多種原因,一方面,農業的生產過程風險高、週期長,產品保質期短。以上這些可以透過規模化的生產流通、以及引入農業保險等手段加以改善。另一方面,農產品多是必需品,需求的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小,一旦農產品價格走高,會使每個人的農產品消費支出增加,其他行業的消費需求也就相應減少了。因此,農業成為了所有行業的敵人——穀賤傷農,谷貴傷民。這種情況就只有透過提升農業技術、降低生產成本、進而減少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才能得以改善。 商鞅認為,現在農產品需求是第一大需求,我要攻堅克難,優先解決農業問題。但是你們說有利潤更高的行業,所以不願意從事農業?那我給你們增加成本,讓你們不能從事其他行業,只能去開荒種地,這不就行了嘛,“勝民”了嘛。 於是,在《商君書·墾令》裡出現瞭如下政策: 關閉旅館,讓旅行者無法在外解決食宿,只能務農;統一管理山林湖泊,讓獵人和漁民無法從野外直接獲取食物,只能務農;加重關口、集市的賦稅,讓貿易商成本增加,只能務農;加重餐飲業的賦稅,讓農民無處享樂,只能務農;禁止民間糧食貿易;禁止民間僱傭行為;禁止人民隨意遷居。 除此以外,還有《韓非子》說的“燔詩書”,為什麼要把詩、書燒掉?《商君書·農戰》解釋,如果農民知道讀書可以避開農活和兵役、可以獲得官職和爵位,就都讀書去了,誰還會安心務農?“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 糧食的產量如果很低,糧價應該是高的啊,為什麼農民沒有享受到利益?因為這部分利益都被糧商賺去了。和商鞅時代相近,有一個叫白圭的人,被尊為“治生祖”——經營的祖師。《史記·貨殖列傳》說,白圭在秋季收購穀物,出售絲綢,春季收購絲綢,出售穀物,“人棄我取,人取我與”,在這種情況下賺取貿易差價。白圭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預測次年的產量以決定自己的收購量。商鞅認為,“農貧而商富”,這種現象不對,商人獲取了太多利益,所以他提出“市利盡歸於農”,禁止民間糧食貿易,透過政府控制糧食價格,讓農民富裕起來。有這種想法的,商鞅不是第一個。在半個世紀以前,李悝就提出了平糴法,國家控制糧食購銷和價格。李悝是魏文侯(前445年~前396年在位)時的魏相,戰國時代最早主持變法的人,其平糴法見於《漢書·食貨志》。商鞅的思想與李悝的思想有一定的繼承性,但李悝的平糴法主要針對的是糧食價格隨產量波動所造成的穀賤傷農、谷貴傷民的現象,商鞅則是針對糧商所賺取的高額利潤,希望把這部分利潤還給農民。 商鞅調動全國的人力去從事農業,同時也破壞了其他產業。他的方法比較極端,短期效益很顯著,適用於非常時期。畢竟農業技術這種東西,也不是說提升就能提升的。至於被他破壞的民間商業,只能說以當時政府的能力,不能很好地管理商人的投機行為,商鞅也沒有想到解決辦法。貿易商對糧食流通是有幫助的,只是當時的市場規模不大,沒有形成競爭,貿易商可以坐地起價。後來孟軻曾批評過政府一味提高商業稅的做法。 言歸正傳,既然大家都安心務農了,那麼對不起,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誰都要服兵役。但是服兵役,又有一難。《商君書》:“民之外事,莫難於戰。”為了鼓勵大家服兵役,商鞅設立了新的軍功爵制度。 五、商鞅的軍功爵制度 戰爭為什麼難?因為戰爭有很高的死亡率。楊朱說過,對人而言最寶貴的是生命。那再怎麼追逐名利的人,也不可能放棄生命這一最大的利益……不!因為參軍並不是必死,只是當時的死亡率很高而已,如果利益的誘惑足夠大,還是能夠吸引到勇士。 商鞅制定的法律,在非戰時,以罰為主,賞幾乎沒有,只有告發犯罪,會給予賞賜;但在戰時,賞就多了,這個賞主要體現在商鞅的軍功爵制度。 《韓非子·定法》引用了商鞅的制度,軍人按斬殺敵人數目計算,不但可以獲得爵位,還可以申請官職。商鞅的人才選拔標準就是軍功,只有軍功才能讓人加官進爵。他認為,如果還有其他途經,讓沒有軍功的人也能獲得晉升,誰還會選擇作戰這種最危險的方式? 看上去有一定的道理,商鞅所處的戰國時代,戰爭頻發,用高收入鼓勵軍人作戰,是很正常的選擇,軍人的收入完全可以遠遠高於公務員的收入。但是商鞅並沒有將收入(爵位代表收入)和職務區分開來。《韓非子》評論說,讓軍功高的人做官,就像讓他們去做醫生、做工匠一樣,跨行業需要的是不同的能力。不但跨行業如此,跨業務條線也是一樣,一個很擅長衝鋒陷陣計程車兵,未必適合做排兵佈陣的指揮官,那麼還不如讓他做一個收入比指揮官更高的特等兵。 六、商鞅功過簡評 公元前81年,漢昭帝(前86年~前74年在位)下令召開了一場由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與“賢良”、“文學”(公務員選拔的兩個科目類別)們參加的會議,會議的焦點集中在是否要取消自漢武帝(前140年~前87年在位)以來施行的國家壟斷鹽、鐵、酒類經營權的政策,史稱“鹽鐵會議”。爭論的雙方,一方是在武帝朝時主導鹽鐵國營、現任御史大夫的桑弘羊,另一方是賢良、文學以及他們背後的支持者——攝政大臣、大將軍霍光。到了漢宣帝(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時任廬江太守丞的桓寬將當年鹽鐵會議的內容編輯成冊,定名《鹽鐵論》,流傳至今。因桓寬本人支援那些稱引孔、孟的賢良、文學,在書中明確表現出了對桑弘羊的否定態度,所以《鹽鐵論》被《漢書·藝文志》歸入儒家類著作。書中有一篇《非鞅》,就是專門討論商鞅的。《鹽鐵論》記載,漢武帝最初實施鹽鐵國營,是為了支撐其北擊匈奴的龐大軍費,正如商鞅那時一樣,政策優先為對外戰爭服務。而到了漢昭帝時,匈奴已經衰落,與漢議和。就在鹽鐵會議的同一年,作為議和的條件之一,被匈奴扣留了十九年、拒不投降的漢使節蘇武(?~前60年)光榮回國。匈奴議和後,具備經營實力的貴族、富商反對鹽鐵國營政策的呼聲越來越高,體現在《鹽鐵論》裡就是“未見利之所利也,而見其害也”,賢良文學認為應當取消鹽鐵國營、同時削減對匈奴的兵力部署,學習孔丘“以德安近而綏遠”。桑弘羊則強調匈奴威脅猶在,不應輕易撤防。賢良文學完全是在紙上談兵、過河拆橋,但他們的行為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像商鞅的耕戰、軍功爵這種戰時策略,到了戰爭結束、進入和平年代以後,就難以持久。 賢良文學認為,秦國的滅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商鞅的嚴刑峻法和積極對外戰爭的思想。桑弘羊則認為商鞅令秦國國富兵強,有功無過,秦國的滅亡是秦二世和趙高的責任。 我認為,商鞅對秦國顯然是有功的,除了把魏國相對成熟的法律體系帶到秦國以外,商鞅還是秦國農業發展的四大功臣之一。另外三人,分別是司馬錯(吞併蜀國)、李冰(修築都江堰)和鄭國(修築鄭國渠)。商鞅增加了農業勞動力,司馬錯增加了土地資本,李冰和鄭國透過工程技術提高了產量,在他們的努力下,成都平原、渭河平原“沃野千里”,秦國國力大增。 同時,商鞅的軍功爵制度刺激了秦國的侵略性,這種侵略性確實是秦國滅亡的原因之一。在戰國時代,秦國是商周文明、巴蜀文明、吳越文明等中國平原文明的國家中侵略性最強的一個。這種侵略性幫助秦國覆滅六國,南吞百越,北逐匈奴,高速擴張最終導致統治力下降,六國復辟,關中盆地和四川盆地的農業生產力成為漢王劉邦稱帝的資本,徒然為他人做嫁衣。商鞅可能從沒有想過,對外戰爭應在何時終止。到了秦國覆滅六國,秦始皇下令焚書,這個焚書思想的源頭,就是商鞅。所以商鞅的重武輕文,不但刺激了秦國的侵略,還破壞了文化。戰國時期,六國已經形成了各自的文化,秦國強行剝奪六國文化,也是其不得民心的原因之一。 至於秦國滅亡的直接原因——陳勝吳廣起義(前209年),根據《史記·陳涉世家》記載,陳勝、吳廣之所以揭竿而起,是因為他們整支部隊在前去戍邊的路上遭逢大雨,不能按時到達,當時陳勝、吳廣對眾人宣稱,這種情況按秦朝法律應當斬首。而目前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也有秦律,服兵役遲到,似乎不是死罪。是秦二世修改了法律,還是陳勝、吳廣造謠煽動,又或者他們的情況和睡虎地秦簡描述的細節不同而不適用?無論如何,這都不符合商鞅的執政綱領。商鞅要勝民,在堵死人民一條生路之後,必然還要把他們指引到另一條生路上。不想被連坐,可以馬上告發,還能領賞;不讓你做商人,但是你可以去做農民,農民的收入提高了。理論上來說,商鞅不應該有這種不給活路的法律。勝民之法就像馴獸一樣,透過威逼利誘引導人民的行為,豈不聞圍敵必缺、困獸猶鬥?大量繼承商鞅思想的《韓非子》也說過“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再嚴格的法律,其懲罰也應該是人為可以避免的,否則就偏離了設立法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