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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晨曦話流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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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細水長流125794595
能把文章寫好點嗎?行人哪能撞得贏車!逃逸就是全責,毋庸置疑,但不可否認電動車過錯也不小,賠償金額是如何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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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懂不懂現在的媽啥都懂
行人闖紅燈,騎電動車的人避讓她撞到路邊什麼東西上死了的意思嗎,然後電動車還走的快車道車速多少還是雨天☔️都是啥,沒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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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懂知識的小胖子
說實話,看到這樣的判決真是不容易呀,相信這樣的判決對此類判罰有著巨大的指導意義。今後,人與車的交通事故總於可以做到誰的責任誰擔責了,行人再不能理直氣壯的違反交通規則了。
以往,但凡是出現人與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行人不管是否有責任都被視為弱勢一方,承擔主要責任的總是汽車,電動車,總是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從而造成了現在的人不怕車,車怕人的交通隱形規則,行人可以肆無忌憚的闖紅燈,過馬路慢慢悠悠如同逛街。
這起案子其實很簡單,責任也很明確,行人闖紅燈與電動車發生相撞,造成電動車駕駛員死亡。案件中,行人闖紅燈首先就違反了道路交通法,在闖紅燈過馬路時又因為打傘沒有認真瞭望,與超速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相撞,致使電動車翻到駕駛員頭部著地死亡,因此行人需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超速電動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所以今後,不管是行人也好,還是電動車也好,汽車也罷,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幸福,大家都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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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風夜火燭
關於行人闖紅燈這事兒,在生活中見得實在是太多了,我經常看見很多做出這種行為的人被過往司機罵,大多數機動車遇到這種情形都會減速,一般不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更別說因此令別人喪命了,不過說風涼話容易,萬一這倒黴事撞到了自己頭上,估計想哭也哭不出來了。
浙江寧波鄞州的女子謝某就因此“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橫穿馬路的時候違反交通訊號燈指示,與駕駛兩輪電動腳踏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男子鄧某相撞,導致電動車嚴重毀損,鄧某倒地昏迷不醒,案發後的第一時間謝某居然沒有選擇報警,反而是獨自逃離了現場,或許是因為耽擱了最佳的救治時間,鄧某在被送往醫院後不久就去世了,醫院的鑑定結果也證實了本次交通事故是造成鄧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經過交警部門鑑定,事實基本上已經清楚了,謝某闖紅燈在先,需要承擔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腳踏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我懷疑有超速的嫌疑),承擔次要責任。2019年3月19日,公訴機關以謝某犯交通肇事罪為由向鄞州法院提出公訴,在法庭上,謝某表示認罪,坦言是因為害怕被訛錢才選擇逃跑,法院最終裁定謝某獲刑三年,賠償受害人各種附帶損失共計117萬元。
這種結果我想應該是謝某始料未及的,不過這個世界上沒有後悔藥可以賣,除了尊重並執行法院裁定的結果,她也別無他法,值得深思的是,生活中類似於謝某和鄧某這樣交規意識淡薄的人多如牛毛,但如何阻止這種行為的蔓延卻是一個難點,因為追溯起來太難了。聽說國家現在有意立法將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個人徵信系統,在部分地區還試建起了“黑名單”制度,再加上“天眼”系統的全範圍覆蓋,我相信只要能夠執行到位,應該能夠對此類行為形成有效的震懾,有些事情,光靠說教沒有用,得有剛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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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鐵血戰士的槍
當我看到有一些無良的人居然說這個電動車主也要負責任,你們的良心讓狗吃了嗎?規則就是讓你們這些人搞壞了,闖紅燈致人死亡,判三年還清了。電動車主被你們這些違章的人搞死了,那是一條命,一個家庭的頂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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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描述達人
這判的什麼?違法在先,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三年賠117萬,我是家屬馬上拿錢買個越野重車,把他們家的人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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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瘋語者007
這個判決還是屬於誰死誰有理,假如死的是路人,那就是電動車賠錢,因為超速,經過人行道沒減速沒觀察。假如只討論事故責任,雙方至少各佔一半,但是這個闖紅燈的沒有及時報警,置傷者於不顧,就非常不道德了,甚至導致傷者沒能及時搶救。。。所以判刑就對了。假如她及時報警了,估計她本人最多5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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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實話
而最近在鄞州的這件事則足以讓我們所有人引起重視,事情大概是這樣,一女子在透過馬路時闖了紅燈,這時候剛好迎面駛來一輛電動車,結果雙方就出了碰撞。但是,沒想到的是,電動車駕駛員受到撞擊比較嚴重,而李女士則在碰撞後起身離開。不幸的是,電動車駕駛員最後因為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李某當庭認罪,稱:“自己當時主要是因為害怕而離開。”
說真的,看完這件事確實挺讓人為電動車駕駛員感到不幸的,但是,李某的這種行為無疑已經構成了肇事逃逸,應該對這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首先,從這件事本身來說,雖然李某是步行,對方騎電瓶車,客觀來說李某算是此次事故中相對弱勢的一方,但是,從事情的結果來看,顯然是電瓶車駕駛員受到的傷害更為嚴重,並且在這件事中還是李某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在先。所以,總的來說,李某是有責任和義務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而李某所說的自己因為打傘沒看到紅燈,和害怕被訛錢額離開現場,都不能作為為自己辯護的理由。
畢竟,打傘這件事本身是不影響觀察交通情況的,而害怕被訛錢就更談不上是什麼合理的藉口了。賠多少錢又不是對方說了算了,自己錯了選擇離開,就是不對。
然後,就整個社會影響來說,也確實應該對行人不規範過馬路的行為進行懲罰了,畢竟,對於在路上的任何人來說,我們所面對的交通規則都是一樣,出了交通事故首先應該判定的就是誰違反交通規則更嚴重一點,而不是看誰開車誰走路。最後,也希望我們所有人都能夠遵守交通規則,共創和諧文明的公共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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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元芳有看法
首先,對於這個判罰我感覺非常值得肯定和推廣,因為在我們的意識當中,行人過錯引起的交通事故當中,很少有行人能夠得到嚴判,行人往往會因為其“弱勢”而減輕其承擔責任的程度,甚至即便是行人有過錯,有時都會免予處罰。
在交通事故的責任判罰當中就當如此,要以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來劃定,而不是你有沒有使用交通工具。在該事故當中,我們完全可以確定,如果該女子不擅自闖紅燈,那麼絕對不會導致電動車車主發生碰撞死亡,這個責任百分之百就應該由闖紅燈的女子來承擔。
另外,下雨打傘也不是理由,這就是一個藉口而已,照你那種說法,是不是下雨天行人都可以闖紅燈呢?我認為恰恰相反,越是在下雨的天氣下,不管是駕駛員還是行人,更應當仔細的觀察路況和紅綠燈,確認安全之後再通行,這是一個基本常識。
所以說,三年賠百萬一點不冤,如果你不是逃逸,而是在第一時間撥打120,那麼騎電動車的車主可能就會有搶救過來的可能,就會搶回一條命兒來。而你卻怕人家訛你錢,我看不是你怕人家訛你錢,而是你就是想逃逸,只不過你的手段不高明被查出來而已。
回覆列表
那是人命啊,不是你一句打著傘沒看清就能糊弄過去的。
就算是一個路人,你看到人家摔倒你也得看一下啊(就算不扶)
何況,這還是因為你的原因導致的車禍呢?
因為你自己的失誤而導致別人的生命受到損失,你就應該受到行走的法律懲罰和財產懲罰。
俗話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嗯,大多數的時候)
這女子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為,有人因此喪命
有個家庭因此而破碎
有妻子失去丈夫
有孩子失去父親
有父母失去兒子
這一切總要有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