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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文德律師

    律師雖然不能閱卷,但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和承辦警察溝通。一般都是先會見犯罪嫌疑人,聽一下筆錄是怎麼說的。再聯絡承辦警察,聽取承辦意見。有的承辦可以透露不少資訊的,再綜合這些情況遞交法律意見書或者取保申請書。如果已經逮捕的話還可以和檢察機關溝通,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爭取取保候審。

  • 2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能閱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師之前就沒有辦法為當事人辯護。

    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用心而專業,總能找到專業的的方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就是通常所說的檢察院階段。該階段意味著公安階段的結束,也就是偵查階段結束,公安機關把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那捲材料後,會通知辯護律師來複制案卷。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辯護工作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才能開始。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開始,當事人就能夠聘請律師介入案件,此時,案件剛剛立案,還處於偵查階段。

    你們可能會疑惑,這個案件當時處於偵查階段,我們律師無法閱卷,甚至還沒有會見當事人,那我們律師是怎麼了解案件情況的?

    其實方法並不少。

    首先,常規的方法就是與瞭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

    比如傑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資詐騙案中,當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執行庭工作,她知道這種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無法透過找關係尋求輕判,只能透過專業的刑事辯護,尋找案件的無罪、罪輕突破口,所以她對於案件的描述能夠做到詳細而儘量客觀,這樣對於辯護人來說,就能夠很好的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當然,如果是遇到並不瞭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瞭解案件基本情況。

    其次,就是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資訊。

    比如筆者此前在外省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該案有個重要的情況,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國都有多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大都被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理,甚至已經判決了。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我們當時就第一時間拿到了同案的判決書全文和其他資料,從側面對整個案件的性質甚至關鍵細節都掌握的比較清楚,甚至瞭解了該案法官的相關裁判規則和關鍵要點,這樣對於自己的當事人的辯護就有極大地幫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託之後,第一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

    透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瞭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這種溝通非常重要,是辯護律師瞭解案件情況的最直接手段,因為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也決定了其在偵查機關處所留下的筆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從中判斷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向,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開專辯護工作,比如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提交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和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

    最後,就是對相關案例和法規要爛熟於心。

    這一點之所以放在最後,並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的熟悉,不僅僅是對刑法法規條文字身的理解和掌握,還要全面瞭解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套規定和意見;另外還要對最高院、最高檢公佈的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當地法院的非法集資判例等充分了解。

    帶著疑問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幾點,基本可以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梳理,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中的相關關鍵點留下疑問。這種疑問,可能在於辦案機關的溝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透過閱卷解答,但總的方向,就是盡力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辯點。

  • 3 # f爵客

    雖然犯罪嫌疑人近親屬可聘請律師,由律師透過向犯罪嫌疑人會見來了解案情,但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沒有閱卷權。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而且至今沒有突破,我認為這不是法制沒有進步,而是有一些客觀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偵查機關的偵查卷宗本身還在補充完善中,如果這個時候給律師看,也是不齊全的,賦予律師閱卷權本身意義不大,當然,程式性的材料給律師看以後應該會有突破。

    其次,在偵查過程中,如果賦予律師更大的辯護權利,在某些層面上不利於打擊犯罪,畢竟,律師是來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不是來沒事鬧著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偵查機密,這個階段,不便於律師過深介入。

    當然,個人認為,律師也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權充分尊重,雖然沒有閱卷權, 但只要保證了會見權(特殊案件要經過批准),目前已足矣。

    效率與公正在國家的不同階段側重點會不同。

  • 4 # 塵光大道

    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是最好的挽救時機。

    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重大貪汙賄賂案件不能會見外,律師在偵查階段都可以會見當事人。一般來說,嫌疑人被拘留期間,都會做筆錄,這時候嫌疑人基本上會對自己所犯何罪有個基本認識,因此,律師在會見時都能夠從嫌疑人那裡對案件有個基本瞭解。而且,嫌疑人對自己的情況最為了解,哪些有利情況、哪些不利情況都可以透過律師對法律的講解加以理解。所以律師對嫌疑人的會見至關重要。

    而且,因為律師對案件和法律的瞭解,可以在偵查階段與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就有關事實和法律進行溝通,交換意見,避免偵查機關犯一些主觀的錯誤。

  • 5 # 孫裕廣刑事律師

    第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直接溝通案情,尤其是要了解筆錄的問答情況,簽署扣押清單情況等。

    第二,向當事人的親友、同事等了解情況。

    第三,讓親友提供與當事人相關的涉案物品、電子資訊、資料等。

    第四,向辦案人員瞭解情況,需巧妙設計溝通的問題。

    第六,經驗和直覺。由於資訊是零碎的,有真偽的,所以要靠辦理過此類案件的經驗進行甄別。

  • 6 # 嘉州自由奔跑

    第一個問題 為什麼要規定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不能閱卷?

    有句古話叫十人樹柳不及一人拔柳。意思是說有10個人去種柳樹,1個人去拔柳樹。最終也不會有一棵柳樹能活下來。如果律師一開始就對偵查中發現的每一件證據都瞭如指掌,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思路和方向都心中有數,那麼要阻止或者妨礙偵查機關偵查就太容易了。收集證據就像蒙著眼搭積木,偵查員蒙著眼睛好不容易搭了一面,可能別人只偷偷拿走一塊積木,整個積木都跨了。所以幾乎全世界的國家都要保證在偵查階段案卷的保密,洩露偵查階段的證據都作為洩露國家秘密一樣的來保護。

    這裡就不得不說一個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概念了。

    形式公平就是表面的公平,就像一個盲子和一個正常人決鬥,給兩個人相同的武器。

    實質公平就是區分特殊情況,既然一個是盲子一個是正常人,要公平比賽就要給正常人一定的限制(比如綁著手腳,或者蒙著眼睛),或者給盲人一些便利條件,以此達到雙方的實質上對等。

    為了達到既打擊犯罪,又保障人權。所以在偵查階段,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避免破壞證據或者串供,限制律師閱卷等措施,給偵查機關一定的時間收集證據。

    最後補充一點,法律是根植於社會的。如果有一天科學技術能發達到可以恢復或覆盤每一起案件的原始狀態以及覆盤每一位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心理,那就不需要偵查期間保密的制度安排了。

    第二個問題,律師怎麼了解案情?

    律師在偵查階段雖然不能閱卷,但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而且會見時偵查機關還不能監聽。

    最瞭解案情的是誰?當然是犯罪嫌疑人了。自己做沒做違法犯罪的事,做到什麼程度,估計會留下哪些證據,犯罪嫌疑人是最清楚的。只要犯罪嫌疑人信任律師,律師會見後自然都清楚了。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什麼,偵查機關扣押了什麼,訊問時出示了什麼證據,律師都可以從會見時得到資訊。

    律師透過會見和向偵查機關確認罪名,基本上就能夠確定辯護的方向,收集不在場證據、無罪證據、同案判例等等。該取保就取保,甚至可以直接拿出無罪的證據。即便不能再偵查期間就發揮根本性的辯護,閱卷後還可以有針對性的從罪輕辯護。

  • 7 # 廣州花都一程可澤律師

    首先,無法閱卷,這是法律規定的,沒有辦法突破。因為偵查階段是處於收集材料的階段,整個案件情況是需要保密的,防止毀滅證據等妨礙偵查的情況出現。

    第二,如何瞭解案情呢?途徑是有很多的,比如:

    1.在律師接受委託前會與其家屬進行溝通,這個過程就是了解初步情況的過程,至少可以得知他涉嫌何種犯罪。

    3.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本人,這是偵查階段瞭解案情的主要方式,畢竟有誰比他本人還了解案件情況呢?

    一般來講,律師透過第1.2之後就會對案件行程個初步認識,這樣可以讓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有針對性提問,更好的瞭解案情。

    會見過程中律師會向其瞭解何時參與案件,何時被抓捕,偵查機關問過他一些什麼內容(他如何回答的),問過他幾次,由於讓他辨認什麼材料確認什麼材料,或向他出示過什麼證據等等。

    4.還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透過上面幾個途徑瞭解案件後,通常律師會對案件有個大致的判斷案件,這樣還可以在和辦案人員溝通時瞭解儘量多的資訊。

    經過這些就可為後續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比如能否申請取保候審,提出不需逮捕的法律意見等等,這樣才有利於跟進案件進展。

  • 8 # 鄂州天哥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是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介入案件了。

    也就是說,律師雖然不能直接的閱卷,但是可以從公安機關的訊問,和跟犯罪嫌疑人的溝通當中得知案件的基本情況。

    如果案件存在受害人,律師也可以以各種方法找受害人瞭解情況,看受害人在公安機關是如何陳述的。相關的證人也是同理,只要你有心,你就可以把案件的進展情況瞭解的八九不離十了。

    到了真正可以閱卷的時候,案件基本已經定型了,那個時候,再有什麼其他的想法也就晚了。

  • 9 # 李威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才能閱卷。但並不代表辯護律師在刑事偵查階段不能瞭解案情。方法其實很多。

    一、 透過家屬瞭解案情

    家屬在委託辯護律師時,律師可以向家屬瞭解案件情況。部分案件的家屬對於案件情況是有一定了解的。我曾經辦過的一個組織賣淫案件中,偵查機關是上門抓人帶走。家屬在委託律師之前就已經多方瞭解情況。瞭解到嫌疑人被抓之前其他同案犯已經被抓,嫌疑人事發的基本情況。

    二、 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

    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可以向嫌疑人瞭解到案件情況,以及嫌疑人之前給偵查機關做的筆錄。根據案件情況和嫌疑人給偵查機關供述的筆錄。可以分析判斷、選擇而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等辯護策略。

    三、 向偵查機關提交委託手續,向偵查機關了解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當然,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出於偵查需要,能透露的有價值的案件資訊有限。但有經驗的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據此分析、推測、判斷得到一些有用的案件資訊。

    四、 透過其他途徑瞭解案情

  • 10 # 陳豪俊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中的很多工作比閱卷更重要,閱卷只是瞭解案情的一種方式,除了閱卷外做的工作還有很多。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具體指的是從刑事拘留到移送起訴階段,一般偵查機關多為公安機關,但是如果涉及到貪汙受賄的案件偵查機關則為檢察院的反貪局,涉及到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安局偵查)辯護律師確實無法閱卷。只有當案子起訴到檢察院後,辯護律師才可以去檢察院進行閱卷工作。

    那麼,辯護律師在沒有看到案卷前,是如何瞭解案情的呢?

    首先,辯護律師一般都是透過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來接受委託,故從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方面是可以瞭解到部分案情的。

    當然,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於案情並不是很清楚,除了知道涉嫌的罪名外(一般偵查機關會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送達刑事拘留通知書,會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及羈押場所);

    其次,辯護律師可以透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來了解案情。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就有權委託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羈押在看守所時,除了律師有權會見外,其他人都無法會見(包括其家屬)。所以說,辯護律師的會見是非常重要的。

    在會見過程中,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情主要內容有:

    1、涉案的具體情況(時間、地點、人物、行為);

    2、已做的訊問筆錄(次數、問答內容、回答的真實佔比、多次回答的不一致次數);

    3、偵查機關的非法行為(有無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有無誘供等)

    4、能否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證人等)

    5、能否提供有利於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有無不適宜羈押的疾病、有無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基本證據等)

    6、其他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案情線索(有無掌握立功的線索等)。

    最後,辯護律師可以透過積極與案件的承辦人員溝通和聯絡瞭解部分案情。

    雖然犯罪嫌疑人在大部分情況下跟辯護律師說的案情都為實情,但是確實也有小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會擔心一旦告訴辯護律師實情後,辯護律師會打退堂鼓,不願意為其辯護。故會對辯護律師也進行撒謊。(陳律師就遇到過犯罪嫌疑人在前兩次會見時對我撒謊的情況,後來戳破其謊言才不好意思的解釋是想看這樣說能否說得過去,主要還是心懷僥倖)。無論如何,犯罪嫌疑人的話也不能完全相信的,還是需要去和辦案警官溝通,初步瞭解一下辦案警官所掌握的案情。

    當然,很多案件辦案警官是拒絕和辯護律師溝通案情的,這個還得講究一定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否則容易引起辦案警官的反感,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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