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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大海的聲音

    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1 一般規定 7.1.1 高層建築必須設定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 7.1.2 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並應設定可靠的取水設施。 7.1.3 室內消防給水應採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當室內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其水壓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滅火設施的要求。 室外低壓給水管道的水壓,當生活、生產和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應小於0.10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產用水量應按最大小時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大秒流量計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層建築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高層建築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水幕、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7.2.2 高層建築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不應小於表7.2.2的規定。 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 表7.2.2 ┌—————————————┬——┬—————┬———┬———┐ │高層建築類別 │建築│消火栓 │每根豎│每支水│ │ │高度│用水量 │管最小│槍最小│ │ │ m │(L/s) │流量 │流量 │ │ │ ├——┬——┤L/s │L/s │ │ │ │室外│室內│ │ │ ├—————————————┼——┼——┼——┼———┼———┤ │普通住宅 │≤50│15 │10 │10 │5 │ │ ├——┼——┼——┼———┼———┤ │ │>50│15 │20 │10 │5 │ ├—————————————┼——┼——┼——┼———┼———┤ │1.高階住宅 │≤50│20 │20 │10 │5 │ │2.醫院 │ │ │ │ │ │ │3.二類建築的商業樓、展覽 │ │ │ │ │ │ │樓、綜合樓、財貿金融樓、電│ │ │ │ │ │ │信樓、商住樓、圖書館、書庫│ │ │ │ │ │ │4.省級以下的郵政樓、防災 ├——┼——┼——┼———┼———┤ │指揮排程樓、廣播電視樓、 │>50│20 │30 │15 │5 │ │電力排程樓 │ │ │ │ │ │ │5.建築高度個超過50m的教 │ │ │ │ │ │ │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 │ │ │ │ │ │科研樓、檔案樓等 │ │ │ │ │ │ ├—————————————┼——┼——┼——┼———┼——┤ │1.高階旅館 │≤50│30 │30 │15 │5 │ │2.建築高度超過50m或每層 │ │ │ │ │ │ │建築面積超過1000m^2的商業 │ │ │ │ │ │ │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 │ │ │ │ │ │ │樓、財貿金融樓 │ │ │ │ │ │ │3.建築高度超過50m或每層 │ │ │ │ │ │ │建築面積超過1500m^2的商住 ├——┼——┼——┼———┼——┤ │樓 │ │ │ │ │ │ │4,中央和省級(含計劃單列 │ │ │ │ │ │ │市)廣播電視樓 │ │ │ │ │ │ │5.網局級和省級(含計劃單 │>50 │30 │40 │15 │5 │ │列市)電力排程樓 │ │ │ │ │ │ │6、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郵 │ │ │ │ │ │ │政樓、防災指揮排程樓 │ │ │ │ │ │ │7.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 │ │ │ │ │ │ │館、書庫 │ │ │ │ │ │ │8.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 │ │ │ │ │ │ │檔案樓 │ │ │ │ │ │ │9,建築高度超過50m的教學 │ │ │ │ │ │ │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 │ │ │ │ │ │ │科研樓、檔案樓等 │ │ │ │ │ │ └—————————————┴——┴——┴——┴———┴————┘ 注:建築高度不超過50m,室內消火栓用水量超過20L/s.且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物,其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減少5L/s。 7.2.3 高層建築室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7.2.4 高階旅館、重要的辦公樓,一類建築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其它高層建築,應設消防卷盤,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7.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佈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於兩條, 並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人。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餘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築應設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築除外); 7.3.3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築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階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00h計算。其它高層建築可按2.00h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m^3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築的外牆距離不宜小於5m,並不宜大於100m。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措施。 7.3.5 高層建築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瞳高層建築計算。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本規範第7.2.2條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為10~15L/S中。 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築均勻佈置。消火栓距高層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00m,並不宜大於40m,距路邊的距離不宜大於2.00m。在該範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人室外消火栓的數量。 7.3.7 室外消火栓宜採用地上式。當採用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明顯標誌。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定。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佈置成環狀。室內消防給水環狀管網的進水管和區域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引人管不應少於兩根,當其中一根發生故障時,其餘的進水管或引入管應能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水壓的要求。 7.4.2 消防豎管的佈置,應保證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達到被保護範圍內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透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於100mm。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2的塔式住宅,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但必須採用雙閥雙口消火栓。 7.4.3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分開設定,有困難時,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前(沿水流方向)必須分開設定。 7.4.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來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閥門的佈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的豎管不超過一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 裙房內消防給水管道的閥門佈置可按規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誌。 7.4.5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水泵接合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 7.4.5.2 消防給水為豎向分割槽供水時,在消防車供水壓力範圍內的分割槽,應分別設定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於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採用地上式,當採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時,應有明顯標誌。 7.4.6 除無可燃物的裝置層外,高層建築和裙房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7.4.6.1 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7.4.6.2 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應透過水力計算確定,且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不應小於10m,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不應小於13m; 7.4.6.3 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且高層建築不應大於30m,裙房不應大於50m。 7.4.6.4 消火栓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定消火栓的牆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靜水壓力不應大於0.80MPa,當大於0.80MPa時,應採取分割槽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於0.50MP時,消火栓處應設減壓裝置; 7.4.6.6 消火栓應採用同一型號規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mm,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於19mm; 7.4.6.7 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7.4.6.8 消防電梯間前室應設消火栓; 7.4.6.9 高層建築的屋頂應設一個裝有壓力顯示裝置的檢查用的消火栓,採暖地區可設在頂層出口處或水箱間內。 7.4.7 採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 當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8m3;二類公共建築和一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12m^3;二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07MPa;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l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7.4.7.3 並聯給水方式的分割槽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1.7.4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7.4.7.5 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 7.4.8 設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給水系統,其增壓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7.4.8.1 增壓水泵的出水量,對消火栓給水系統不應大於5L/s;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應大於1L/s; 7.4.8.2 氣壓水罐的調節水容量宜為450L。 7.4.9 消防卷盤的間距應保證有一股水流能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盤的安裝高度應便於取用。 注:消防卷盤的栓口直徑宜為25mm;配備的膠帶內徑不小於19mm;消防卷盤噴嘴口徑不小於6.0mnt。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獨立設定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在高層建築內設定消防水泵房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甲級防火門。 7.5.2 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應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給水系統應設定備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於其中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 7.5.4 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餘吸水管應仍能透過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應設不少於兩條的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線。 消防水泵應來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供水管上應裝設試驗和檢查用壓力錶和65mm的放水閥門。 7.5.5 當市政給水環形幹管允許直接吸水時, 消防水泵應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吸水。直接吸水時,水泵揚程計算應考慮室外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並以室外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水泵的工作情況。 7.5.6 高層建築消防給水系統應採取防超壓措施。 7.6 自動滅火系統 7.6.1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除面積個於5.00m2的衛生間、廁所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2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層建築中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2.1 公共活動用房; 7.6.2.2 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庫房; 7.6.2.4 高階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動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頂部。 7.6.3 二類高層建築中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和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可燃物品庫房,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4 高層建築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房間,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5 超過堂800個座位的劇院、禮堂的舞臺口宜設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層建築內的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應設氣體或水噴霧等自動滅火系統。 7.6.7 高層建築的下列房間,應設氣體等自動滅火系統: 7.6.7.1 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 7.6.7.2 珍藏庫房; 7.6.7.3 自備發電機房; 7.6.7.4 貴重裝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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