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憲法檔案的文字表現形式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的思想淵源於17、18世紀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由於它是由制憲機關制定的,又可稱為制定憲法。絕大多數國家採用成文憲法,且一般用一個法律文書,即一種法典表現憲法。
成文憲法的優點(1)結構和條文經過精心設計、反覆推敲,因而內容明確,系統全面,容易上下一體遵循,加之修改較難,所以比較穩定;(2)成文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權,即使缺乏優良政治訓練與知識的人,也可運用自如,同時便於公民監督,有利於防止公權之爭或國家機關的曲解;(3)成文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便於公民的知曉與掌握,有利於依憲保障,防止侵權。
成文憲法的缺點是:由於其制定和修改程式較難,所以適應性較差,當情勢變更需要及時修憲時往往礙於程式而緩不濟急,修憲成本較高。
無統一的法律文書,而表現為各種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和法院的判例的憲法,稱為不成文憲法。不能望文生義,認為不成文憲法即沒有成文的法律文書,事實上,不成文憲法一部分存在於習慣和判例之中,另一部分存在於各種文書性的法律檔案,只是這部分的法律檔案數量較多。且總量又不如慣例和判例多。
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
英國憲法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憲法法案。即不同時期頒佈的制定法(文書式的法律),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規約性質的重要檔案,如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1259年的《人民公約》、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另一類是國會立法,如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國民參政(男女選舉平等)法》、1948年頒佈1969年修改的《人民代表法》等等;二是長期形成的憲法慣例,如內閣由多數黨組閣並對下院負責、國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兩院制、首相為英王任命、大臣對國會和國王負連帶責任、英王為虛權元首等;三是具有憲法性質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憲法原則,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正當法律程式等。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和缺點:
優點是:(1)由於其慣例部分系社會潛移默化形成,容易被人們接受;(2)由於其制定修改程式比較容易,富於彈性和適應性;
其缺點是:(1)內容比較零亂分散,缺乏系統性,不容易為人們所掌握,當權者可能比較容易為我所需,玩弄權法,竊國亂政;(2)由於其內容欠缺明瞭,對執政者和人民的政治素養及知識要求甚高,象英國的憲政傳統淵源流長,是近代憲政運動的開拓者,故不成文憲法得以暢行其道,運用自如。
對這種分類的評價:
1、這種分類只是一個程度上的差別,它沒能遵守分類的排他性原則。事實上,今日各國成文憲法中有不成文憲法的成分。美國是典型的成文憲法國家,但美國除憲法典外,還有不少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如兩黨制、參議員的禮貌和資深原則(把某委員會內任職最久的多數黨議員任命為該委員會主席的規定)、司法審查制等等。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中也存在著成文憲法的內容,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度,但也制定有成文的憲法,有的是國會專門制定的,有的則是將習慣條文化,如英國首相長期以來並無法律地位,只是習慣上以財政部第一大臣的身份領取薪水,1937年《國王大臣法》頒佈後,首相兼財政部第一大臣的地位才得以明文確定。
2、憲法的成文與不成文不是絕對的,是可以轉化的。如美國憲法本無明文規定總統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自華盛頓拒絕作為第三任總統候選人後,即形成了總統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憲法慣例。但富蘭克林·羅斯福在二戰時期連任四屆總統(死在第四任上),打破了這個憲法慣例,於是美國國會在1947年3月透過第22條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任何人當選總統不得超過兩屆。
總之,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不在於有沒有書面檔案,也不在於有沒有憲法習慣和判例,而在於憲法的構成是集中表現在一個或幾個書面檔案中,還是集中表現在憲法慣例和判例中。
按憲法檔案的文字表現形式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的思想淵源於17、18世紀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由於它是由制憲機關制定的,又可稱為制定憲法。絕大多數國家採用成文憲法,且一般用一個法律文書,即一種法典表現憲法。
成文憲法的優點(1)結構和條文經過精心設計、反覆推敲,因而內容明確,系統全面,容易上下一體遵循,加之修改較難,所以比較穩定;(2)成文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權,即使缺乏優良政治訓練與知識的人,也可運用自如,同時便於公民監督,有利於防止公權之爭或國家機關的曲解;(3)成文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便於公民的知曉與掌握,有利於依憲保障,防止侵權。
成文憲法的缺點是:由於其制定和修改程式較難,所以適應性較差,當情勢變更需要及時修憲時往往礙於程式而緩不濟急,修憲成本較高。
無統一的法律文書,而表現為各種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和法院的判例的憲法,稱為不成文憲法。不能望文生義,認為不成文憲法即沒有成文的法律文書,事實上,不成文憲法一部分存在於習慣和判例之中,另一部分存在於各種文書性的法律檔案,只是這部分的法律檔案數量較多。且總量又不如慣例和判例多。
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
英國憲法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憲法法案。即不同時期頒佈的制定法(文書式的法律),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規約性質的重要檔案,如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1259年的《人民公約》、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另一類是國會立法,如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國民參政(男女選舉平等)法》、1948年頒佈1969年修改的《人民代表法》等等;二是長期形成的憲法慣例,如內閣由多數黨組閣並對下院負責、國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兩院制、首相為英王任命、大臣對國會和國王負連帶責任、英王為虛權元首等;三是具有憲法性質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憲法原則,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正當法律程式等。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和缺點:
優點是:(1)由於其慣例部分系社會潛移默化形成,容易被人們接受;(2)由於其制定修改程式比較容易,富於彈性和適應性;
其缺點是:(1)內容比較零亂分散,缺乏系統性,不容易為人們所掌握,當權者可能比較容易為我所需,玩弄權法,竊國亂政;(2)由於其內容欠缺明瞭,對執政者和人民的政治素養及知識要求甚高,象英國的憲政傳統淵源流長,是近代憲政運動的開拓者,故不成文憲法得以暢行其道,運用自如。
對這種分類的評價:
1、這種分類只是一個程度上的差別,它沒能遵守分類的排他性原則。事實上,今日各國成文憲法中有不成文憲法的成分。美國是典型的成文憲法國家,但美國除憲法典外,還有不少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如兩黨制、參議員的禮貌和資深原則(把某委員會內任職最久的多數黨議員任命為該委員會主席的規定)、司法審查制等等。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中也存在著成文憲法的內容,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度,但也制定有成文的憲法,有的是國會專門制定的,有的則是將習慣條文化,如英國首相長期以來並無法律地位,只是習慣上以財政部第一大臣的身份領取薪水,1937年《國王大臣法》頒佈後,首相兼財政部第一大臣的地位才得以明文確定。
2、憲法的成文與不成文不是絕對的,是可以轉化的。如美國憲法本無明文規定總統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自華盛頓拒絕作為第三任總統候選人後,即形成了總統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憲法慣例。但富蘭克林·羅斯福在二戰時期連任四屆總統(死在第四任上),打破了這個憲法慣例,於是美國國會在1947年3月透過第22條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任何人當選總統不得超過兩屆。
總之,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不在於有沒有書面檔案,也不在於有沒有憲法習慣和判例,而在於憲法的構成是集中表現在一個或幾個書面檔案中,還是集中表現在憲法慣例和判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