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發展歷程
概念的產生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透過的法律檔案。
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
英國在中世紀時期建立了代議制度(當然這種情況在中國先秦時期是沒有的),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代議機關)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制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
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
世界各國的早期憲法形式
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日本式的君主立憲。
1908年中國清政府頒佈以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的《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專用詞。
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
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透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如《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政體和議會內閣制。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准後於1781年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透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但英國憲法沒有制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佈的憲法性檔案,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透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制憲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檔案是1908年清政府頒佈的《欽定憲法大綱》,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內容上有“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組成。
三個階段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鑑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巨,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憲法的可能性增加。
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發展歷程
概念的產生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透過的法律檔案。
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
英國在中世紀時期建立了代議制度(當然這種情況在中國先秦時期是沒有的),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代議機關)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制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
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
世界各國的早期憲法形式
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日本式的君主立憲。
1908年中國清政府頒佈以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的《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專用詞。
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
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透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如《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政體和議會內閣制。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准後於1781年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透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但英國憲法沒有制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佈的憲法性檔案,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透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制憲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檔案是1908年清政府頒佈的《欽定憲法大綱》,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內容上有“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組成。
三個階段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鑑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巨,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憲法的可能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