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火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如下: 一、槍支、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 包括: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小口徑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模擬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 4.具有攻擊性的各類器械、械具:警棍、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類: 包括: 1.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手雷、手榴彈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黑火藥、煙火劑、引線等。 三、管制刀具: 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 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蝕性物品: 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 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 乘坐火車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規定如下: 1.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克。 2.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 3.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 4.重量不超過20千克 5.殘疾人旅行時帶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拆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輸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如果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
乘坐火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如下: 一、槍支、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 包括: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小口徑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模擬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 4.具有攻擊性的各類器械、械具:警棍、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類: 包括: 1.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手雷、手榴彈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黑火藥、煙火劑、引線等。 三、管制刀具: 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 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蝕性物品: 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 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 乘坐火車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規定如下: 1.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克。 2.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 3.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 4.重量不超過20千克 5.殘疾人旅行時帶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拆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輸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如果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