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發達國家法律體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法國的商法以其商法典為基礎。商法典制定於1807年,1808年1月 1日起開始施行。但自商法典頒佈施行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法也發生很大的變化,得到重要的發展和完善,頒佈時的商法典共648條,分為以下四卷:第一卷商事總則;第二卷海商;第三卷破產;第四卷商事法院。
目前法國商法典絕大多數的條款已被廢除或修改,繼續有效的僅有140條,其中只有約30個條款保留1807年的行文。商法典現存的條款涉及商人、商業會計、商品交易所、居間商、質押和行紀商、商行為證據、匯票和本票、商業時效以及商事法庭。但現存條款對這些方面的規定大多很原則,有的僅有個別條款,已遠不能適應實踐的需要。
因此,在當今法國,大量的商事立法,包括在上述這些商法典已涉及方面的立法,以及有關商事公司、商業登記、海商、破產、銀行、有價證券、商事租約、營業資產等方面的法律,均未正式編入商法典。 本書根據法國達羅茲出版社出版的最新版本(2000年版本) 的《商法典》(CodedeCommerce)翻譯而成。
本書的第一部分為法國商法典本身,其體例基本保持原版的體例。需要說明的是,原版本的編者為了便於讀者使用,在商法典的一些條款後面附上相關的未編入商法典的法律檔案。比如,在商法典有關商人會計的條款之後,附上1983年11月29日關於商人和一些公司的會計義務的法令;在商法典有關商事法院的條款之後,附上司法組織法典的關於商事法庭的條款,等等,但本書對其附錄部分略有刪減。
《德國商法典》(Handel哪setzbuch,簡稱H(;B)是德意志帝國於1897年5月10日頒佈、並於1900年1月1日與《德國民法典》同時生效的一部法典。它與1896年8月18日釋出的《德國民法典》共同構成德國私法的兩大法典。 《德國商法典》是調整特定營利事業企業經濟活動的特別法。
該法典名稱中的“商”字並不能表示該法典的全部內容。它除包含原來意義上的“商”,即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品流轉之外,也包括工業、手工業和採掘工業的法律關係。 《德國商法典》以商主體觀念為基礎,採取“商人法主義”。.即依據商主體資格確定商事關係的範圍:凡商人(商主體)所從事的活動,均為商行為,由此產生的社會關係為商事關係,由商法調整;非商人所實施的行為則屬一般民事活動,由其形成的社會關係為一般民事關係,直接由民法調整。
該商事特別法所調整的內容,並未“窮盡”商人在私法往來中的法律關係。只有在《商法典》對商人的法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限度內,其特別規定才優先適用於民法的一般規定(《商法典施行法》第2條)。據此,《德國民法典》的規定也補充適用於商人。 。
商法是發達國家法律體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法國的商法以其商法典為基礎。商法典制定於1807年,1808年1月 1日起開始施行。但自商法典頒佈施行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法也發生很大的變化,得到重要的發展和完善,頒佈時的商法典共648條,分為以下四卷:第一卷商事總則;第二卷海商;第三卷破產;第四卷商事法院。
目前法國商法典絕大多數的條款已被廢除或修改,繼續有效的僅有140條,其中只有約30個條款保留1807年的行文。商法典現存的條款涉及商人、商業會計、商品交易所、居間商、質押和行紀商、商行為證據、匯票和本票、商業時效以及商事法庭。但現存條款對這些方面的規定大多很原則,有的僅有個別條款,已遠不能適應實踐的需要。
因此,在當今法國,大量的商事立法,包括在上述這些商法典已涉及方面的立法,以及有關商事公司、商業登記、海商、破產、銀行、有價證券、商事租約、營業資產等方面的法律,均未正式編入商法典。 本書根據法國達羅茲出版社出版的最新版本(2000年版本) 的《商法典》(CodedeCommerce)翻譯而成。
本書的第一部分為法國商法典本身,其體例基本保持原版的體例。需要說明的是,原版本的編者為了便於讀者使用,在商法典的一些條款後面附上相關的未編入商法典的法律檔案。比如,在商法典有關商人會計的條款之後,附上1983年11月29日關於商人和一些公司的會計義務的法令;在商法典有關商事法院的條款之後,附上司法組織法典的關於商事法庭的條款,等等,但本書對其附錄部分略有刪減。
《德國商法典》(Handel哪setzbuch,簡稱H(;B)是德意志帝國於1897年5月10日頒佈、並於1900年1月1日與《德國民法典》同時生效的一部法典。它與1896年8月18日釋出的《德國民法典》共同構成德國私法的兩大法典。 《德國商法典》是調整特定營利事業企業經濟活動的特別法。
該法典名稱中的“商”字並不能表示該法典的全部內容。它除包含原來意義上的“商”,即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品流轉之外,也包括工業、手工業和採掘工業的法律關係。 《德國商法典》以商主體觀念為基礎,採取“商人法主義”。.即依據商主體資格確定商事關係的範圍:凡商人(商主體)所從事的活動,均為商行為,由此產生的社會關係為商事關係,由商法調整;非商人所實施的行為則屬一般民事活動,由其形成的社會關係為一般民事關係,直接由民法調整。
該商事特別法所調整的內容,並未“窮盡”商人在私法往來中的法律關係。只有在《商法典》對商人的法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限度內,其特別規定才優先適用於民法的一般規定(《商法典施行法》第2條)。據此,《德國民法典》的規定也補充適用於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