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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四川內江疑似艾滋病感染者謝鵬(化名)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在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現場簽署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被告內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謝鵬6.3萬元人民幣作為補發此前的工資(二倍計算)。加上此前勞動仲裁委裁決被告支付的工資,調解協議總價值逾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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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職場女超人李小船

    對企業來說,辭退攜帶艾滋病毒的員工是合情的,但不合法。

    法大於情,所以因艾滋被辭退的男員工勝訴了,併成功重返崗位。

    但如果問我願意嗎?

    我承認自己膽小,還是怕。

    不做鍵盤,不做聖母,說心裡話,如果我身邊有艾滋同事,我心裡肯定會犯嘀咕。

    不妨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身邊有一位艾滋同事,天天會有工作往來,你會怎麼樣?即使你知道這個病不會隨隨便便輕易就傳染,你能放下心裡戒備與他正常接觸嗎?

    沒錯,艾滋病在正常的工作交往中百分之百不會感染,相信受過高等教育的職場人一定也不會歧視艾滋病,但是艾滋病傳染的方式有三種:母嬰傳播、性傳播、血液傳播。而血液傳播這種方式可以以千變萬化的方式存在……否則就不會出現義務獻血還被傳染艾滋病的先例了。

  • 2 # 阿爾法stadt

    2018年5月,四川內江疑似艾滋病感染者謝鵬(化名)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在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現場簽署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被告內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謝鵬6.3萬元人民幣作為補發此前的工資(二倍計算)。加上此前勞動仲裁委裁決被告支付的工資,調解協議總價值逾17萬元。

    艾滋病一直是一個讓人不願談及和碰觸的話題。然而全球的狀況不容客觀,是不能得到有效治療的重大疾病,2017年全球超過100萬人死於艾滋病。中國的艾滋病人群的總數報告上顯示不到50萬,事實上可能遠遠高過這個數字,由於一部分人不知自己發病,一些病例不在統計資料之列。

    而這其中有很多正值人生黃金期,他們也都需要正常的工作來養活自己,在社會上扮演正常的社會角色。公司因為這個疾病而辭退員工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因而我們能看到在這起訴訟當中,他可以贏得法院的判決,並拿到賠償,重新贏回兩年的工作合約。

    這件事情給企業一個提示就是,即使一個員工他患有艾滋病,這也不是成為辭退他的理由,如果因為這個辭退員工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和很大的社會影響。

    從員工的角度看,只要有正常的醫學常識都會知道,正常的接觸是不會被傳染的,所以大可不必因為這個有所顧忌。所以我是可以接受同艾滋同事一起工作的。

    本身他們就已經生活在嚴重的健康隱憂和死亡的陰影之下,而一份體面的職業和來自社會的接納,才能給他們生存的能力和呼吸的空間。

    然而在現實情況是,據一份調查報告顯示,超過78%的人都會對艾滋病同事一起工作感到彆扭。雖然大家都明白,正常的工作不會被傳染,但仍然內心會有排斥、恐懼。所以能讓患有艾滋病的人,在職場當中和正常人一樣,以正常的狀態工作,還任重道遠。

  • 3 # 劉輝律師

    艾滋病是不是能夠成為公司辭退員工的正當理由?

    No!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員工患病,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只有一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顯然,被辭退的謝某並不屬於這一情形,所以說,原單位的辭退行為於法無據,是違法行為,這也是為什麼他能夠勝訴的原因。

    被辭退後透過訴訟手段返崗是不是就一定好呢?

    個人覺得謝某選擇重新返回原來的崗位並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儘管說大多數人都知曉艾滋病的傳染是需要特定的媒介,日常的工作接觸並不會被傳染。但是,在目前的中國社會,對於艾滋患者的歧視還是比較嚴重的,儘管明白自己不會被傳染,但是大部分的人與艾滋患者一起工作還是會有恐懼和排斥的心理。

    就拿謝某的案件來說,儘管他獲得了同事的投票支援返崗,但是投票的人真的是完全不介意他的病嗎?職場上的人,在這樣的投票中有幾成是按著自己想法投票的呢?跟著大流投、向著輿論導向有利的一邊投……這些都是常態,一個投票並不能說明他的同事完全接納現在的他。事情已經沸沸揚揚,到了投票這裡,投反對票的很可能就會成為輿論的眾矢之的。全票透過他的返崗問題,最多也就是說明這些同事還沒有一個因為不能接受艾滋患者做同事而願意公開跳出來做輿論的靶子而已。

    這樣的情形下返崗,他之後的工作未必能好好進行下去。

    當然,謝某最終返崗而不是離開本質上來說是中國反歧視艾滋患者的一個大進步。

  • 4 # 冷憧

    艾滋病傳播途徑:體液、血液、母嬰。所以只要不與艾滋病患者親密接觸,被感染的機率就很小很小。

    例如有人覺得不歧視艾滋,但與他們共事還是心理害怕:

  • 5 # 李濤律師

    但是,艾滋病患者重返崗位,其患病情況被揭穿,公司同事關係不會以前那麼親密,他也有可能待不了不多久,就因為被眾人排擠或者心理承受壓力太大,而離職。這給我們以啟示:是否應該完善保護艾滋病患者權利的法律?給予他們真正的關懷。

    案件回顧:近日,四川內江艾滋感染者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在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原告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現場簽署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被告內江某公司並且支付原告謝鵬(化名)6.3萬元人民幣作為補發此前的工資(二倍計算)。加上此前勞動仲裁委裁決被告支付謝鵬的6758.74元,調解協議總價值逾17萬元。用人單位要求艾滋病患者“離崗休息”的唯一依據是《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而這一辦法是原衛生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的。

    但在2004年《傳染病防治法》,已將艾滋病排除在“需要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外,提出了“將原來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為按照一般乙類傳染病管理”。即在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裡,艾滋病和乙肝屬於同一種管理方式。

    在《實施辦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相牴觸時,根據法律適用原則,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所以適用《傳染病防治法》。

    這是本次案件勝利的所在。我們在激動案件勝利的同時,也應該思考本次案件對當事人的後續影響,他是否還能向以往那般生活、工作呢?如果不能讓,法律應該如何保障他的權利呢?

  • 6 # 上啥班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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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作為當今死亡率比較高並且無法治癒的一種疾病,要知道一旦患上或者是染上都是致命的,那麼如果給你一個選擇,你會願意和患有艾滋病的人一起工作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先來了解一下有關艾滋病的知識,艾滋病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傳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的,其傳播的途徑主要包括性行為、靜脈注射吸毒、母嬰傳播和血液及血製品,也就是說除了上述的方式外,像什麼唾液、空氣、呼吸、汗液接觸等等不能說百分之百不會通過後面這些方式傳播,只能說傳播性極小,所以說艾滋病在傳播上界限不是很模糊的。

    男子因為艾滋病被辭退後又返回崗位,願不願意和他一起工作呢?我個人認為有想的,當然了也有不想的,畢竟這種病真的很可怕,可能會有的員工這樣想,這不是公司拿著其他員工的生命開玩笑嗎,這種病一旦染上存活的機率很小,我們是來工作的可不是來玩命的,我們可不想和這樣的人在一個環境裡辦公。還有的員工會想,雖然這種疾病很可怕,但是它傳播的途徑就那麼幾種,何況能傳播的那幾種我們很容易抵制,其餘的平常說話、接觸又不會傳播,自己在工作中注意就是了。

    上面所說的兩種考慮呢都是有道理的,不同的人可能所站的角度不同,心態不同,想法自然也就有所差距了,確實我們不能因為這樣而對一些人造成歧視和不公,當然了更不能把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所以說要不要在一起工作是一個很難給出的答案。可以吧又怕出意外,不可以吧又顯得有點不合常理。換做是我,我也不知道在那種情況下會怎麼選擇。

    我們又不能說某人因為患有這種疾病而剝奪他工作的權利,在這樣讓自己兩難的境地呢,如果說自己直接就不想一起工作,感到害怕的話自己無妨退讓一步,換一份工作,如果說自己不在乎的話那更好,以後注意繼續工作就可以了。要想真正的說了解到底想不想一起工作真實性還是有待考證的。

    以上

  • 7 # 42碼的王小腳

    實話就是不幹!!!我憑啥擔著風。。。工作本來就是為了更好的生活。。。這要是出了問題,還他媽的怎麼生活!!!

  • 8 # 天冷就該滾去睡

    不願意,我不歧視他們,但我絕不允許自己在沒有艾滋的情況下和艾滋病人工作,艾滋病是可以傳染治癒難度多高的,自己心裡沒逼數?怪別人歧視你,你自己為其他人著想過?人家被傳染了找誰哭去。

  • 9 # 吃飯不喝湯bala

    我要對我和我的家人負責,他不潔身自好(得艾滋病的基本是不潔淨的性生活導致的,母嬰血液的還是少)的後果和風險不要我們來承擔

  • 10 # 黑水河爵士_波隆

    說的好聽,注意點就沒事了。切爾諾貝利注意點也能住。和五步蛇一起注意點也沒事。河豚注意點也能天天吃。沒駕照注意點也能開汽車。極限運動那麼注意死了多少人?

    聖母婊,神經病!

  • 11 # Xshaw

    招到這樣的人 這家公司也是倒了血黴了!不談什麼道德問題,沒有人願意和他共事吧!再說他是怎麼得的這個病沒點數嗎?當真是獻血做好事用的二次使用的針頭?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怎麼才能不成為一個普通人?